[林文學]:
各位記者,今天新聞發布會的主題是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我們非常榮幸地邀請到最高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江必新同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黃永維同志出席今天的新聞發布會。首先請江必新副院長向大家介紹司法解釋出臺的相關背景及主要內容。
[10:01:26]
[江必新]:
各位記者: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行訴解釋》),已於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26次會議討論通過,並於今天正式發布。這部司法解釋是在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之際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又一部訴訟法的全面司法解釋,將對保障人民合法權益、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推動行政審判工作健康發展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下面,我就這部司法解釋的起草情況、主要內容和貫徹執行作一簡要的介紹和說明。
[10:03:46]
[江必新]:
一、《行訴解釋》起草背景和指導思想
[10:05:45]
[江必新]:
(一)起草背景
[10:06:04]
[江必新]:
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2012年以來共審理行政案件108.139萬件,辦理非訴行政執行案件118.7517萬件,有力保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力推動了法治政府建設。黨的十八大以來,特別是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了整體部署,對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主要是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完善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和藐視法庭權威的行為、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等等。黨的十九大將堅持全面依法治國確立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對深化依法治國實踐作出全面部署,進一步提出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加強人權法治保障等等一系列目標,對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新的形勢下,有必要制定新的司法解釋,以更好地貫徹落實十八大、十九大提出的新要求、新精神。
[10:08:15]
[江必新]: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這次修改是自1989年行政訴訟法頒布以來的一次全面修改。新法當中新制度新規定較多,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認識,需要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統一、明確和細化。為了貫徹落實好新行政訴訟法,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8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以下簡稱《若干解釋》)。。由於《適用解釋》是針對新法的部分新制度、新條款的擇要式、配套式規定,條文內容較少,因此,沒有規定的部分仍然適用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88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以下簡稱《若干解釋》)。這就造成了新舊司法解釋不能銜接甚至衝突條款並存的局面。在司法實踐中,地方人民法院對於如何正確適用新行政訴訟法、如何準確適用新舊司法解釋還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造成了法律適用的不統一,有必要制定一部全面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
[10:10:07]
[江必新]:
從2016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啟動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廣泛徵求和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檢察院、三十餘個部委、部分法院特別是中基層人民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的意見建議,並先後在內蒙古、陝西、北京、南京、上海、瀋陽等地開展了十餘次調研活動。同時,我們高度關注行政訴訟理論研究成果,注意聽取行政法學界專家學者意見建議等。在充分溝通和討論的基礎上,確保司法解釋兼收並蓄、切實穩妥。在歸納、總結和研究分析各種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多次修改,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10:12:34]
[江必新]:
(二)指導思想
[10:13:35]
[江必新]:
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了以下指導思想:
[10:14:58]
[江必新]: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行動指南。在制定司法解釋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始終把貫徹落實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擺在突出位置。新行政訴訟法的很多內容都體現了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的要求,司法解釋在這些方面要繼續鞏固和堅持。新行政訴訟法頒布後,十九大又提出了很多新的更高的要求,要將其作為司法解釋的政策依據,使行政訴訟制度能夠與時俱進,始終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前進。
[10:16:23]
[江必新]:
——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為根本宗旨。堅持人民主體地位,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司法解釋的目標。按照加強人權法治保障的要求完善和發展行政訴訟制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訴訟權利,為人民群眾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優質的司法救濟,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司法需求,切實保證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0:17:51]
[江必新]:
——以新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為基本依據。新行政訴訟法為了解決過去長期存在的「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的突出難題,回應人民群眾對新時代行政審判的新期盼和新要求,直面問題,作出很多符合中國國情和司法實際的新規定,其中很多具有體制機制改革的意義。這些新制度新規定能否落地生根,決定著行政審判在新的時代背景下,能否完成新的歷史使命。因此,我們在起草司法解釋過程中,不僅堅持解釋定位,堅持在法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起草司法解釋,同時也充分運用司法智慧,確保新行政訴訟法的各項新制度可操作、可運行,以實現行政訴訟制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解決行政爭議的基本宗旨。
[10:19:09]
[江必新]:
——以推進依法行政為使命擔當。行政訴訟既是「民告官」的制度設計,也是監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確保行政權規範運行的「制度籠子」。司法解釋突出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原則,在追求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統一的同時,始終強調合法性審查原則不折不扣得到執行。
[10:20:31]
[江必新]:
二、《行訴解釋》的主要內容
[10:21:48]
[江必新]:
《行訴解釋》全文分為十三個部分,共163條。《行訴解釋》是對《若干解釋》《適用解釋》的修改、補充和完善。以下就《行訴解釋》的主要內容作一說明:
[10:22:02]
[江必新]:
(一)明確行政訴訟受案範圍邊界,既要解決「立案難」痼疾,又要防止濫訴現象
[10:23:30]
[江必新]: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規定明確了可訴行政行為的標準,但是比較原則,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準確把握。有的地方出現了對於可訴行政行為把握不準、錯誤理解立案登記和訴權濫用的現象。為了明確可訴行政行為的界限,保障行政訴訟救濟渠道的實效,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結合司法實踐,《行訴解釋》增加規定了下列五種不可訴的行為:一是,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對外性是可訴的行政行為的重要特徵之一。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內部所作的行為,例如行政機關的內部溝通、會籤意見、內部報批等行為,並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不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產生影響,因此不屬於可訴的行為。二是,過程性行為。可訴的行政行為需要具備成熟性。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之前,一般要為作出行政行為進行準備、論證、研究、層報、諮詢等,這些行為尚不具備最終的法律效力,一般稱為「過程性行為」,不屬於可訴的行為。三是,協助執行行為。可訴的行政行為須是行政機關基於自身意思表示作出的行為。行政機關依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行為,本質上屬於履行生效裁判的行為,並非行政機關自身依職權主動作出的行為,亦不屬於可訴的行為。四是,內部層級監督行為。內部層級監督屬於行政機關上下級之間管理的內部事務。司法實踐中,有的法律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例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工作的監督。有的當事人起訴要求法院判決上級人民政府履行監督下級人民政府的職責。法律法規規定的內部層級監督,並不直接設定當事人新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該類行為屬於不可訴的行為。五是,信訪辦理行為。信訪辦理行為不是行政機關行使「首次判斷權」的行為。根據《信訪條例》的規定,信訪工作機構依據《信訪條例》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承辦、協調處理、監督檢查、指導信訪事項等行為,對信訪人不具有強制力,對信訪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影響,因此不具有可訴性。
[10:25:08]
[江必新]:
(二)總結行政訴訟管轄改革成果,既要解決「訴訟主客場」的問題,又要遵循「兩便」原則
[10:25:46]
[江必新]:
行政訴訟管轄改革,特別是跨行政區劃法院管轄改革,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解決「訴訟主客場」問題的重大決策,也是新行政訴訟法的重要規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新行政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在司法實踐中,跨行政區劃法院改革已經取得重要突破。例如,2015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共受理以區縣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1397件,佔受理案件總數的73.8%。是2014年全北京市法院受理同類行政案件總數216件的6.5倍。2016年,該院受理一審行政案件2893件,比2015年又增長107.09%,達到2014年同類案件總數的13.4倍。為了進一步推動跨行政區劃法院管轄改革,《行訴解釋》根據上述政策法律依據,就跨行政區劃法院管轄改革以及需要履行的程序作了進一步明確,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8條第2款的規定。此外,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個別當事人利用管轄權異議制度幹擾行政訴訟的問題,《行訴解釋》明確規定了管轄異議處理程序制度。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後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行訴解釋》同時明確了對於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以及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轄異議,在第二審程序中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確保提高行政訴訟效率。為了方便人民法院審理,方便當事人訴訟,《行訴解釋》對於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機關又採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的,規定了原告可以行使選擇管轄權的制度。
[10:26:09]
[江必新]:
(三)明確界定當事人資格,既要暢通救濟渠道,又要確保有限司法資源的效益最大化
[10:26:56]
[江必新]:
行政訴訟法對於原告資格和被告資格的規定,有利於暢通救濟渠道,同時,為了確保有限司法資源得到充分利用,《行訴解釋》對原告和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也作了明確。在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方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1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這一規定強調了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標準為「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行訴解釋》主要在四個方面作了重點規定:一是,投訴舉報者的原告資格。在司法實踐中,投訴類行政案件等滋擾性案件數量激增。一些與自身合法權益沒有關係或者與被投訴事項沒有關聯的「職業打假人」「投訴專業戶」,利用立案登記制度降低門檻之機,反覆向行政機關進行投訴。被投訴機關無論作出還是不作出處理決定,「職業打假人」等都會基於施加壓力等目的而提起行政訴訟。這些人為製造的訴訟,既幹擾了行政機關的正常管理,也浪費了法院有限的司法資源,也使得其他公民正當的投訴權利受到影響。《行訴解釋》明確規定,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原告主體資格。二是,債權人的原告資格。債權人原則上沒有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即債權人以行政機關對債務人所作的行政行為損害債權實現為由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就民事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但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依法應予保護或者應予考慮的除外。三是,非營利法人的原告主體資格。即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法人的出資人、設立人認為行政行為損害法人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四是,涉及業主共有利益的原告主體資格。業主委員會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業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不起訴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或者佔總戶數過半數的業主可以提起訴訟。
[10:27:18]
[江必新]:
在行政訴訟被告方面,主要明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職能部門的被告資格。即,當事人對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開發區管理機構為被告;對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管理機構所屬職能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其職能部門為被告;對其他開發區管理機構所屬職能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開發區管理機構為被告;開發區管理機構沒有行政主體資格的,以設立該機構的地方人民政府為被告。二是,明確村委會和居委會的被告資格。即,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三是,明確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的被告資格。即當事人對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以及律師協會、註冊會計師協會等行業協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實施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為被告。
[10:27:40]
[江必新]:
(四)完善行政訴訟證據規則,既要力求恢復客觀真實,又要堅持程序公正的導向
[10:28:05]
[江必新]:
行政訴訟法對於行政訴訟證據作了規定,科學的證據規則有利於法院查明事實,恢復案件的客觀真實。同時,由於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所處的取證優勢地位,在證據規則上也應當有相應的程序制約和傾斜,確保「官」民在訴訟程序中處於實質平等的地位。《行訴解釋》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細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即行政訴訟法第43條第3款規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包括: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手段獲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二是,明確當事人的到庭義務。即,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之前,可以要求其籤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願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或者行政機關執法人員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籤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加以佐證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三是,明確因被告原因導致損害的舉證規則。即,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就損害情況舉證的,應當由被告就該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對於各方主張損失的價值無法認定的,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申請鑑定,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依法應當評估或者鑑定的除外;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申請鑑定的,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10:28:25]
[江必新]:
(五)全面落實立案登記制度,既要保障當事人合法訴權,又要保證起訴符合法律規定
[10:28:54]
[江必新]:
新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堅決貫徹落實立案登記制,大力破除「立案難」制度壁壘。實行立案登記制當年,全國法院受理一審行政案件220398件,比2014年上升了55.34%,比1990年增長了17倍,行政案件「立案難」問題初步緩解。同時,各級人民法院對於立案登記制條件下是否需要審查起訴條件等問題,各地把握尺度不一,一些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也進入到訴訟程序,導致案件激增,亟需通過司法解釋統一規範。在全面落實立案登記制度方面,《行訴解釋》主要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一是,明確起訴人提交必要起訴材料的義務。即,依照行政訴訟法第49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交以下起訴材料:原告的身份證明材料以及有效聯繫方式;被訴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存在的材料;原告與被訴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係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代為起訴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說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並提交身份證明和代理權限證明等材料。二是,明確人民法院的審查權力和釋明義務。即,依照行政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狀內容和材料是否完備以及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進行審查。起訴狀內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補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當事人拒絕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退回訴狀並記錄在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立案,並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三是,明確複議維持情形下的起訴期限。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後,複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的,應當以複議機關和原行為機關為共同被告,並以複議決定送達時間確定起訴期限。四是,明確行政機關未履行教示義務情形下的起訴期限。即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10:30:08]
[江必新]:
(六)規範審理判決程序,既要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審理,又要注意提高訴訟實效
[10:36:29]
[江必新]: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理和判決程序,不僅要求審理的實體和程序公正,也要求行政訴訟的實際效果。司法實踐中,個別當事人的行為損害了訴訟程序的嚴肅性,還有的案件判決標準和規則不統一,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據此,《行訴解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濫用迴避申請權的法律後果。司法實踐中,個別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出於幹擾法庭秩序、施加壓力、延緩開庭等目的,隨意提出迴避申請。例如,有的當事人認為法院沒有滿足自己要求不能公正審判要求法院整體迴避、有的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負責人未出庭應訴,在法院釋明後認為法院打壓原告而要求審判人員迴避等等,這些所謂的迴避申請,明顯不屬於申請迴避的正當情形,嚴重影響了法庭的正常秩序,有必要加以規制。《行訴解釋》規定,對當事人提出的明顯不屬於法定迴避事由的申請,法庭可以依法當庭駁回。二是,明確拒絕陳述的法律後果。司法實踐中,個別當事人將法庭當成發洩個人不滿的舞臺,不服從審判長指揮;個別當事人藐視法庭不舉證不陳述,致使庭審無法進行等等,嚴重背離了行政訴訟的目的,損害了司法權威。目前,在行政訴訟領域,這種情況比較突出,必須依法予以遏制。《行訴解釋》規定,原告或者上訴人在庭審中明確拒絕陳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陳述,導致庭審無法進行,經法庭釋明後仍不陳述意見的,視為放棄陳述權利,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三是,明確確認無效判決規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可以提出請求法院判決撤銷的訴訟請求,也可以提出要求判決確認違法的訴訟請求。判決撤銷的行政行為是指存在一般違法的行政行為,判決確認無效的行政行為是指存在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對於兩種違法情形的審查程度也不同。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原告提起的是撤銷訴訟,法院經審理後發現被訴行政行為不屬於一般違法情形,而屬於重大且明顯的無效行為;有的原告提起的是確認無效訴訟,法院經審理後發現被訴行政行為不屬於重大且明顯的無效行為,而屬於一般違法行為。對於這兩種情況如何處理,《行訴解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請求撤銷行政行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行為無效的,應當作出確認無效的判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請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審查認為行政行為不屬於無效情形,經釋明,原告請求撤銷行政行為的,應當繼續審理並依法作出相應判決;原告請求撤銷行政行為但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裁定駁回起訴;原告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四是,明確共同過錯的賠償責任。即,原告或者第三人的損失系由其自身過錯和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行為共同造成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各方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係以及在損害發生和結果中作用力的大小,確定行政機關相應的賠償責任。五是,明確不作為賠償責任。即,因行政機關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10:36:49]
[江必新]:
(七)規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既要體現行政訴訟的嚴肅性,又要確保行政糾紛實質化解
[10:37:44]
[江必新]:
新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取得初步成效。例如,山東法院2015年開庭審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達1637人(次),比2014年增長4倍多;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15年審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96件,出庭應訴率為63.6%。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既體現了法律對於行政機關出庭應訴的要求,也體現了行政糾紛實質化解的立法宗旨。為了進一步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確保行政糾紛獲得實質化解,《行訴解釋》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適度擴大行政機關負責人的範圍,確保制度落地生根。為了進一步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行訴解釋》適度擴大了行政機關負責人的範圍。即,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3款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託1至2名訴訟代理人。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託律師出庭。二是,明確應當出庭應訴的情形,促進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出庭應訴。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三是,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的說明義務,確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的實效。即,行政機關負責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情況說明,並加蓋行政機關印章或者由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籤字認可。行政機關拒絕說明理由的,不發生阻止案件審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四是,明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含義,確保「告官見官」。即,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3款規定的「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包括該行政機關具有國家行政編制身份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被訴行政行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屬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被訴行政行為具體承辦機關工作人員,可以視為被訴人民政府相應的工作人員。五是,明確不出庭應訴的不利後果。即,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均不出庭,僅委託律師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和在裁判文書中載明,並可以建議有關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10:38:07]
[江必新]:
(八)落實複議機關作共同被告制度,既要強化行政複議監督職能,又要聚焦真正爭議的解決
[10:40:05]
[江必新]:
新行政訴訟法為了強化行政複議監督職能,明確規定行政複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作共同被告。兩年多來,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行政機關認真貫徹新行政訴訟法,複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大幅增加。例如,國土資源部2015年單獨作被告案件128件,因複議作共同被告案件163件,合計比2014年上升780%。隨著「雙被告」規定的逐步實施,複議機關的維持率不斷下降。2015年全國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的比例為54.59%,比2014年下降超過5個百分點;2016年作出維持決定的比例為48.48%,又比2015年下降超過6個百分點。2016年全國行政複議糾錯率是2013年的2倍多。這一變化表明,包括複議機關在內的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意識和水平越來越高,複議機關發揮內部層級監督的作用和功能越來越好。與此同時,審判中也出現了一些共同被告制度適用範圍和舉證責任等方面理解不一致的問題。為了在強化行政複議機關監督職能前提下,保證爭議真正得到解決,《行訴解釋》作了如下規定:一是,明確複議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概念。即,行政訴訟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的「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複議機關駁回複議申請或者複議請求的情形,但以複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二是,明確複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法定性。即,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複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行政複議決定既有維持原行政行為內容,又有改變原行政行為內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請內容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為共同被告。三是,明確複議機關作共同被告時的舉證責任。即,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複議機關對複議決定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複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複議機關在複議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補充的證據,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複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四是,明確複議機關作共同被告時的裁判規則。即,人民法院對原行政行為作出判決的同時,應當對複議決定一併作出相應判決。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複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對原行政行為或者複議決定可以作出相應判決。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行政行為和複議決定的,可以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應當同時判決撤銷複議決定。原行政行為合法、複議決定違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複議決定或者確認複議決定違法,同時判決駁回原告針對原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原行政行為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應當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因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由複議機關對加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原行政行為不符合複議或者訴訟受案範圍等受理條件,複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一併駁回對原行政行為和複議決定的起訴。
[10:40:25]
[江必新]:
(九)細化規範性文件附帶審查,既要依法維護合法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效力,又要防止不合法條款進入實施過程
[10:43:23]
[江必新]: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對於合法的規範性文件,應當作為行政行為的執法依據;對於不合法的規範性文件,人民法院不得作為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行訴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明確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的權利。即,人民法院在對規範性文件審查過程中,發現規範性文件可能存在不合法的,應當聽取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的意見。制定機關申請出庭陳述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行政機關未陳述意見或者未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不能阻止人民法院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二是,明確規範性文件審查的具體方式。即,人民法院對規範性文件進行一併審查時,可以從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是否超越權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等方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64條規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或者超越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範圍的;與法律、法規、規章等上位法的規定相牴觸的;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或者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開發布程序,嚴重違反制定程序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情形。三是,明確規範性文件不合法的處理方式。即,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合法的,應當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人民法院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並可以抄送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上一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以及規範性文件的備案機關。規範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提出修改或者廢止該規範性文件的司法建議。規範性文件由多個部門聯合制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該規範性文件的主辦機關或者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發送司法建議。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制定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立即停止執行該規範性文件。人民法院認為規範性文件不合法的,應當在裁判生效後報送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備案。涉及國務院部門、省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司法建議還應當分別層報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備案。四是,明確規範性文件審查的審判監督程序。即,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規範性文件合法性認定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規範性文件合法性認定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10:43:42]
[江必新]:
三、《行訴解釋》對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創新
[10:44:58]
[江必新]:
《行訴解釋》是在全國上下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的熱潮的背景下通過的,是人民法院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下的最新司法制度成果。根據新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訴解釋》對《若干解釋》、《適用解釋》進行了全面修改和整合,堅持深化改革,堅持發展理念,在許多重要制度和關鍵環節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實現了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創新。主要是:
[10:45:11]
[江必新]:
一是,落實新法要求,確保制度落地。新行政訴訟法新制度新規定新要求較多,《行訴解釋》依據新法規定,作了許多針對性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生根落地,對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出庭應訴的,明確了不利法律後果;針對行政訴訟案件激增態勢,《行訴解釋》就簡易程序作了更為細緻的規定,確保簡易程序制度的實操性,推動適用簡易程序的比例;《行訴解釋》就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調解制度作了進一步規定,明確調解的具體程序、調解協議等內容,推動行政糾紛實質性化解;豐富行政裁判方式,強化課予義務判決、給付判決的運用,通過具體判決的方式確保訴判一致;就相關民事爭議一併審理問題作出具體規定,明確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交叉案件的裁判規則,確保行政糾紛和民事糾紛獲得一體解決;等等。
[10:45:25]
[江必新]:
二是,依照新法規定,調整原有規定。《行訴解釋》是對原有司法解釋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對於不符合新法規定的內容,《行訴解釋》作了相應的調整。主要是:突出行政案件作為特殊案件的典型特徵,強力破除行政審判實踐中比較突出的「訴訟主客場」問題;明確管轄異議程序,確保行政訴訟管轄改革有序推進;明確責令行政機關提交證據規則,保障處於弱勢地位的原告或者第三人訴訟權利;明確因被告原因影響原告舉證時的舉證、鑑定規則,確保程序公平;明確包括訴前財產保全在內的財產保全制度;規範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細化迴避程序,明確濫用迴避申請權的不利後果;明確拒絕陳述等方式影響法庭秩序的由其承擔不利後果;規定行政機關不履行教示義務的起訴期限由2年調整為1年;明確申請再審的受理、審查和裁定程序;等等。
[10:45:41]
[江必新]:
三是,遵循法律原意,填補法律漏洞。由於我國行政法治實踐發展迅速,又處於轉型特殊時期,加之我國行政訴訟歷史較短,經驗不足,不可能指望行政訴訟法能夠解決所有行政糾紛問題。《行訴解釋》在起草過程中,始終堅持既忠實於法律原意,又對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內容予以解釋。主要是:依照可訴行政行為的特徵,列舉規定不可訴行為的類型;明確特殊情形下債權人的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明確行政訴訟最長起訴期限適用條件;明確重複起訴的具體情形;明確公民訴訟代理人的條件;明確對於明顯不符合行政訴訟實體判決的事項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裁定的情形;明確不動產案件專屬管轄的具體含義;明確無效行政行為的具體情形;等等。
[10:45:57]
[江必新]:
四、貫徹執行《行訴解釋》應當注意的問題
[10:46:56]
[江必新]:
《行訴解釋》是行政訴訟法的系統的、全面的司法解釋,將對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和行政審判工作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各級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四個方面的「結合」:
[10:47:14]
[江必新]:
一是,要將貫徹執行《行訴解釋》和學習貫徹十九大精神、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結合起來。《行訴解釋》是在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之際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通過的。這部司法解釋充分體現了十九大報告關於「建設法治國家,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加強人權法治保障」「深化機構和行政體制改革」的重要要求,是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的重大司法舉措。在近日召開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也就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各級人民法院要將學習貫徹實施《行訴解釋》和當前正在進行的學習貫徹十九大精神、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緊密結合起來。要將《行訴解釋》的貫徹實施,納入到重要議事日程。《行訴解釋》也是行政訴訟法的重要配套性制度,是人民法院根據法律授權對行政訴訟法實施和法律適用中的若干重要問題作出的統一規定,也是人民法院今後一段時間執法辦案的重要依據,必須認真領會和準確把握。
[10:51:34]
[江必新]:
二是,要將貫徹執行《行訴解釋》與貫徹落實新行政訴訟法結合起來。貫徹落實新行政訴訟法的新制度新規定新要求,是今後時期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的重要任務。行政訴訟法是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的基本依據,行政訴訟法是根源、依據和基礎,必須在學懂弄通學深悟透上下功夫。根據法律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釋的授權,《行訴解釋》嚴格遵照新行政訴訟法的條文規定,在法律賦予司法解釋權限範圍內作出解釋。同時,注意採用援引具體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的方式,始終堅持符合立法目的、原則和原意,對法律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作出解釋。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行訴解釋》中要高度重視對新行政訴訟法的學習,認真領會立法原意。在司法實踐中,要做到不突破法律規定,不突破法律底線,不突破立法原意,嚴格依照行政訴訟法和《行訴解釋》的規定,確保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經得起時間和歷史的考驗。
[10:51:57]
[江必新]:
三是,要將貫徹執行《行訴解釋》和貫徹執行其他司法解釋結合起來。《行訴解釋》是對《若干解釋》和《適用解釋》的全面覆蓋,《行訴解釋》實施後,前述兩項司法解釋相應廢止。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要按照「程序從新」的原則,對於已經按照《若干解釋》和《適用解釋》完成的程序事項,仍然有效。《適用解釋》中關於行政協議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將制定專項的司法解釋,擬在今年出臺。在此期間,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可以參照《適用解釋》相關規定的有關內容,在適用法律方面可以援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以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有關行政公益訴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也決定製定專項司法解釋,《行訴解釋》中亦未作規定。《行訴解釋》對一些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具有共通性的問題作了規定。有些行政審判實踐中的問題,由於種種原因,本次司法解釋沒有作出硬性的統一規定。下一步,我們將根據新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針對新法中具有中國特色的、中國氣派的內容,例如規範性文件附帶審查、一併審理民事爭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複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等進行深入研究和實踐論證,不斷完善行政訴訟制度改革的「四梁八柱」。
[10:52:17]
[江必新]:
四是,要將貫徹執行《行訴解釋》和推動行政審判實踐結合起來。《行訴解釋》是行政訴訟法相關內容的具體規定,有利於人民法院準確、統一適用行政訴訟法。在司法實踐中,既要堅持行政訴訟合法性審查原則,又要確保行政糾紛實質性化解;既要解決有案不收的問題,又要解決濫用訴權的問題;既要解決案件審理的質量問題,又要解決案件審理的效率問題。對於《行訴解釋》規定的新內容新制度,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轄區實際,聚焦新制度新規定,找準司法實踐中的弱項、短板問題,嚴格依法審理行政案件,及時作出具有良好社會效果、具有典型意義的裁判,及時歸納《行訴解釋》適用執行過程中的經驗,及時形成具有可複製、可推廣意義的訴訟規則。
[10:52:59]
[江必新]:
《行訴解釋》的發布,是新時代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的新起點。我們將以此為契機,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尤其是法治思想、政法思想為行動指南,繼往開來,奮發有為,積極進取,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行政審判職能,強化人權法治保障,確保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推進中國的行政訴訟制度向更完備、更全面、更科學方向發展,不斷促進新時代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有新氣象新發展,使行政審判在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建設中,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10:54:11]
[江必新]:
謝謝大家!
[10:54:23]
[林文學]:
謝謝江院長,下面請各位記者結合今天的主題提問。
[10:55:32]
[中國日報記者]:
有兩個小問題想請問一下,第一個問題,新頒布的新的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為了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實質化解行政爭議,不知道這次新的司法解釋對此具體有什麼規定?第二個問題,我們也知道去年行政訴訟法做出了一定修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由檢察機關可以提起相關的行政的公益訴訟,不知道司法解釋裡有沒有進一步的說明?
[11:10:05]
[江必新]:
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通常實質上是三個:一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二是監督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依法行政。三是有效解決行政爭議,一般來說這是行政訴訟的基本功能,也是它的基本價值,也是行政訴訟司法解釋所追求的基本目標。在我們這個司法解釋中,主要的是這麼幾個方面,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實施行政化解爭議。
第一是貫徹實施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實踐證明,凡屬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做的比較好的,既能提高行政審判的效率,又能有效的化解行政爭議,同時也會有效的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因為行政機關負責人一出庭應訴,在法庭上會聽到在其他地方聽不到的聲音,他下去做調查很可能聽到的多少好的東西,但是在法庭上,對方當事人給他揭露出在執法過程中一系列的問題,行政機關負責人聽到之後一定會想辦法來規範他的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提高他們的行政執法水平和能力。
第二是在實質性化解爭議方面,明確了相關主體的被告資格,因為誰來當被告這個問題看上去簡單,但是確定誰來作被告,這裡邊對化解爭議是有很大關係的。一個基本的規則是誰做出行為,原則上誰來負責,原則上誰做出了行為誰就當被告。二是有的行為做出的是一家分支機構,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沒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你告他沒有用,所以必須要找到他上面有獨立承擔責任能力的機關來做被告,這樣才有利於爭議的化解。我們這一次做了進一步的明確。三是進一步明確了一併解決相關的民事爭議,現在大家由於社會關係的複雜化、由於我們國家經濟管理上要加強監管這一方面的職責,一方面儘可能由市場去全面做,但是要更好的發揮政府的作用,通常在監管方面還是有很多,因為一個行政行為通常是相關聯的,有很多民事爭議,如果過去行政訴訟和民事爭議是分開的,當事人打了行政訴訟再去打民事官司,打的時候行政爭議是行政審判庭在審理,民事爭議是另外一個民事審判庭審理,甚至是另外一個法院的民事審判庭審理,這樣就不可避免的出現這兩個判決,雖然針對的是不同的訴訟請求和標的,但是往往因為他們這兩個案件具有高度的關聯性,事實上有時候會存在著潛在的衝突,比如相關聯的事實方面,你認定是這個事實,他認定的可能是另外一個事實,你認定這個事實存在,他認定這個事實不存在,這種情況會經常出現,所以這個爭議就會永遠扯下去,我們就規定了一併解決相關的民事爭議,可以行政附帶民事,由同一個法院進行審理和管轄,這也有利於爭議的實質化解。
另外,我們調整了舉證責任分配製度,這也是有利於案件的實質化解,所以這一點正是我們國家行政訴訟的特徵,也是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優越性,在國外經常會出現分科太多,神經外科醫生和內科醫生之間的笑話,我們就是把行政訴訟和民事爭議一併解決,這正是我們的一個優勢,更大限度的方便當事人,減少當事人的訴累,也是我們以人民為中心訴訟理念、司法為民的訴訟理念的一個重要的體現。
關於公益訴訟的問題,因為公益訴訟不僅涉及到法院,而且涉及到檢察機關,還涉及到社會組織,另外還涉及到其他相關的行政機關,這個問題需要實踐,儘管人大常委會已經作出了這樣的決定,同時也進行了一年多的試點,實踐效果也是非常不錯的,但是還有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的深化實踐,進行調查研究,進行提煉總結,而且需要和檢察機關、相關行政機關達成共識。由於時間關係,就對這一部分內容沒有詳細作出規定,我們已經另外起草了專門的公益訴訟司法解釋,因為公益訴訟規定不僅涉及到行政公益訴訟,還有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不僅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所以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是交織在一起的,我們最好考慮公益訴訟問題專門做出一個司法解釋比較好,而且可以告訴大家,這個解釋已經基本成熟,和檢察機關基本達成共識,爭取在兩會之前能夠發布。大體上是這麼一個情況。謝謝。
[11:10:30]
[經濟日報記者]:
剛才江院長提到濫訴的問題,我看這次司法解釋的82條也說了有當事人用惡意串通的訴訟方式侵害公共利益,也提出了一些針對性的規定,請問一下此次司法解釋對保障訴權和規制濫訴作出怎樣一個兼顧性的規定?請您再詳細的說一說。
[11:25:39]
[江必新]:
剛才我已經講了,這個問題在立案登記制以後,一方面行政訴訟要堅決的解決「立案難」的問題,因為對於中國來說,民不願意告官,民不與官鬥,不願意打行政官司折射了幾千年的傳統,即使到現在人民群眾還是不太願意告,而且行政機關不願意當被告這樣一個思想,儘管最近一些年來通過法治政府的建設,推行依法行政大有好轉,主動接受人民群眾監督,接受行政訴訟的監督的情況越來越好,但仍然有行政訴訟告狀難的問題。請大家注意我剛才說的推行立案登記制以後行政訴訟告狀難的問題是「基本解決」,不是「完全解決」,所以我們在解決濫訴和告狀難的問題的指導思想上,仍然是把解決「告狀難」放在重要的位置和首要位置,這是我們的基本目標。所以,我們之所以明確規定受案的條件,條件越明確,立案的人員操控的空間就越少,幹預的可能性也就越少,非常清楚,你一幹預就違法,你不立案就違法,所以為什麼我們花了很大的篇幅在明確規定立案條件,條件越清楚,越好操作,越不容易被濫用,也沒有濫用立案權的空間。所以我們第一是儘可能明確立案條件。第二,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刻意的對立案人員、法院負責立案的人員賦予和明確了他們更多的義務和職責。一是在立案的時候必須一次性的告知應當提交的材料和立案條件,不是今天拿來一個材料說不行回去,明天拿來說還缺另外一個材料,使得當事人反覆的跑,規定必須一次性告知。二是在接受材料的時候,必須要給當事人開具接收材料的收據,多少證據、多少份材料你必須有收據,我把材料給當事人了,立案庭說我沒有收到你的材料,這就產生問題了。第三,我們要求如果能在當場解決的,儘量在當場解決,相關立案條件不具備或者是不全面的問題,能當場解決儘量當場解決。第四,要儘可能的要求在七天以內立案,有很多是不能當場判斷的,當事人說我沒有超過起訴訴訟,因為行政訴訟是有訴訟時間、期限的限制的,行政行為涉及到公共利益,你隔了好多年才來告這個行政行為,那行政行為已經變化涉及到成千上萬個人的利益了,私人之間最多影響相對方,但是行政行為涉及到的是公眾利益,不能允許你永遠告下去的。所以是有時間限制的。當事人說我沒有超過時限,但是我要跟被告核實,你什麼時候做的決定,什麼時候收到他的相關材料,你是不是申請過行政複議,這些都要核實,不是說當事人說了我們就可以立案。但是我們要求你必須在七天以內完成這些行為。確實完不成的,有很多事實可能很難在7天以內核實清楚,就必須先立案,然後移送行政審判庭,讓他來繼續查,這樣就保證了立案的及時性。等等這些方面,我想還是為了保護訴權。
從另一方面,我們也要防止濫訴行為,明確規定哪些是不受理的,我剛才已經介紹了哪些行為依法應不受理。還有什麼叫超過了訴訟期限,原告資格,什麼叫有利害關係,包括管轄,司法解釋對這些問題都作了一些具體的規定,不符合條件的是不能再訴的。同時,濫訴主要出現的幾個領域,一是在信息公開領域,信息公開領域就是因為過去沒有限制與他個人利益有關的信息,過去有一個人提,甚至多的上千件信息公開的案子,變著花樣提,事實上跟他自己的生產生活沒有太大關係,給行政機關帶來很多的負擔,也給法院增添了不少案件,浪費了司法資源。那麼我們肯定就要進行限制,現在法律沒有規定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領域,公益訴訟一定要法律明確規定才可以提起,在沒有規定公益訴訟的場合一定是私益訴訟或者是與自己利益、權益有關的,你才能提。另外,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等作出相關明確的規定,哪些情形下不應當受理的,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大家可以具體看一下司法解釋稿。
[11:25:59]
[中央人民廣播電臺記者]:
新行政訴訟法的重大突破之一是規定了規範性文件的附帶審查制度,請介紹一下人民法院實施該項制度的具體情況,《行訴解釋》對此又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11:46:16]
[江必新]:
規範性文件附帶審查的制度設計,有助於從根源上遏制違法行政行為,促進行政機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其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在此不再過多說明。自該項制度確立實施以來,全國各地法院都先後受理了一批當事人要求附帶審查規範性文件的行政案件,相關案件數量也呈逐年增長趨勢,部分法院積極探索了很多有益的經驗和做法,但實踐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如審查程度、審理範圍和處理標準不統一等。針對當前實踐中較為普遍且爭議較大的問題,《行訴解釋》用專節作出相關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如何審查規範性文件。首先要正確處理與制定機關之間的關係,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予以對待:發現規範性文件可能存在不合法的,應當聽取制定機關的意見,反之可由人民法院自行決定是否聽取意見。但制定機關不陳述意見的,不影響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若制定機關主動要求陳述意見的,人民法院則應當準許;其次要把握好審查的內容和範圍。可以從制定機關的權限或者制定程序、被訴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條款以及相關條款與上位法是否相牴觸、是否違法增加義務或者減損合法權益等方面進行審查;
二是如何處理不合法的規範性文件。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文件不合法的,處理措施包括四個方面:其一,闡明理由。即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被訴行政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其二,處理建議。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並可以抄送四個部門(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上一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以及規範性文件的備案機關)。其三,司法建議。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制定機關提出修改或者廢止該規範性文件的司法建議。由多個部門聯合制定的,可以向主辦機關或者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發送司法建議。情況緊急的,可以建議立即停止執行。其四,備案程序。司法建議應當在裁判生效後報送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備案,涉及省部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還應當分別層報最高法院、高級法院進行備案。這是人民法院內部的備案存查程序,目的是防止不同法院之間做出不一致的判斷。
三是規範性文件審查的審判監督。對於規範性文件審查確實存在錯誤的,因規範性文件是被訴行政行為作出的依據,影響面較大,如果對確有錯誤的規範性文件審查不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會造成比單一的被訴行政行為更為負面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此外,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文件審查結論錯誤的,必然導致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出現錯誤。而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出現錯誤,屬於法律規定的「確有錯誤」,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作為被訴行政行為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也必須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需要說明的是,儘管《行訴解釋》中涉及規範性文件附帶審查的內容並不少,但隨著審判實踐的不斷深入,仍有可能暴露出一系列的新問題,在條件成熟時,最高人民法院將制定有關規範性文件附帶審查的專門司法解釋或文件。在此之前,最高法院行政庭將通過指導性案例、十大案例等形式對下指導。
[11:46:37]
[工人日報社記者]:
據了解,最高法院近年來一直在力推跨行政區劃法院管轄制度改革,請介紹一下近年來行政審判管轄改革的情況,以及《行訴解釋》作出了哪些規定?
[11:47:10]
[江必新]:
為避免不當幹預,提高司法公信力,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各級法院按照中央統一部署,積極探索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行政案件管轄,試行異地管轄、交叉管轄、集中管轄等多種方式,取得明顯成效。這裡著重介紹一下跨行政區劃法院管轄制度改革。跨行政區劃法院主要依託鐵路運輸法院改制方式進行,2014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下發了《關於開展鐵路法院管轄改革工作的通知》,正式開始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改革試點。之後,最高人民法院還作了一系列工作部署。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後,各地人民法院根據新行政訴訟法第18條第2款的規定,又作了大量的探索和試點。截至目前,目前全國已有30家鐵路運輸法院成為跨行政區劃法院,行政案件佔大多數鐵路運輸法院受理案件總數的70-90%。關於管轄改革問題,《行訴解釋》第3條第2款規定,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8條第2款的規定。這裡包含兩層含義:一是為司法改革需要,專門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審理行政案件;二是專門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必須依法履行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報批程序。
下一步,最高法院要對跨行政區劃法院管轄進行經驗總結,推動各地法院對鐵路運輸法院跨行政區劃管轄情況進行摸底調研,並提出初步方案和時間表,力爭全國76家鐵路運輸法院儘快全部實現改制。同時,對於未成立鐵路運輸法院的地區,則推動當地法院通過行政案件集中管轄的方式推進行政訴訟管轄改革。謝謝。
[11:47:28]
[林文學]:
今天的新聞發布會到這裡結束。謝謝大家。
[11:4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