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導讀:套路貸犯罪並非刑法中的罪名概念,是一種對於非法放貸、討債行為的概括說法。關於套路貸犯罪的認定問題上,以及它和普通的民間借貸的區別問題上,本文將以此展開討論,套路貸犯罪中的5個典型特徵……
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師。
很多人諮詢民間借貸問題時,胖乎發現,其中很多人,都是中了傳說中的「套路貸」。
可以說,套路貸犯罪近年來頻頻發生,各地區司法機關,到最高法、最高檢,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文件、意見,對套路貸的犯罪行為的界定上進行更加具體的解釋。
那麼,究竟什麼是套路貸?和民間借貸如何區分?本文展開討論2點:
2019年4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此意見的發布,正式將「套路貸」從司法解釋層面進行了確認,認為「套路貸」:
是一種假借民間借貸的名義,以非法佔有的目的,獲取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為的總稱。
所以,套路貸犯罪:
同時,該意見還將套路貸犯罪,與民間借貸做了細緻的區分,指出了套路貸犯罪中常見的5種犯罪手法:
這5個典型特徵,在幾乎所有的套路貸案件中都能找到對應。比如我們之前專門寫過的「以房養老套路貸案」,犯罪分子通過:
1、承諾高額收益,使受害者辦理抵押房產,形成借貸關係,所得款項用於投資獲取回報;
2、回報落空後 ,出資人(貸款公司)拿著房產抵押合同對受害人(借款人)進行催收;
3、此時受害者,身負巨額負債無力償還,又因為事前籤署的諸如授權委託書,房子被法院強制執行,房財兩空。
在這其中,借貸是假象,犯罪分子通過各種手段,吸引被害人借款,然後再通過各種眼花繚亂的合同、協議,最終達成看似合法的借貸關係。
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
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籤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被害人先前借貸違約等理由,迫使對方籤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最終一步步到達:以看似合法的借貸手段,佔有他人財產的非法目的。
套路貸和民間借貸在本質上,有著合法/非法的根本區別。
1、從主體關係上看:
2、從根本目的上看:
3、從客觀表現上看:
4、需要格外注意的一點:在「索債」形式上看,兩者都會存在可能的暴力和威脅方式,民間借貸也會存在非法討債的現象。
但是不能單憑這一點就將民間借貸形式列入套路貸犯罪的範疇。
——主要原因還是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即是否存在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
套路貸目前的套路形式有很多,包括:
虛增貸款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製造違約、多平臺借款平帳、毀匿還款證據等等。
在具體的案件中,套路貸犯罪行為的認定上,通常要結合具體的事實和證據進行綜合斷定,不能簡單的下定論。
但是套路貸犯罪的最本質特徵,即是不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這一點是對於套路貸和民間借貸,以及其他可能出現的非法討債行為,進行區分的核心關鍵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