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蔣峰
勞動者參加社會勞動,與工資及加班工資的相關問題有密切聯繫。本文就依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規定來講述相關事項。
一、基本概況:
1、勞動權的概念: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參加社會勞動並按照其所提供的勞動數量和質量取得相應的報酬或收入的權利
2、勞動者的概念:指凡是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勞作活動、參加勞動並以此獲取合法收入作為生活資料主要來源的公民,它包括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
3、工資的概念:國際勞工組織《1949 年保護工資公約》第 1 條規定 :工資「係指不論名稱或計算方式如何, 由一位僱主對一位受僱者,為其已完成和將要完成的工作或已提供或將要提供的服務,可以貨幣結算並由共同協議或國家法律或條例予以確定而憑書面或口頭僱用合同支付的報酬或收入 。」即勞動的對價。
4、加班的概念:加班指的就是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工作時間超出法律規定的部分,即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應當休息的時間內工作。
5、值班的概念: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進行一定的非生產性或非服務性的工作。承擔臨時性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
6、加班工資的概念:指勞動者在加班的時間內應得到的收入。
二、具體情況:
1、工作時間的分類:標準工作時間和特殊工作時間,而特殊工作時間又分為縮短工作時間、計件工作時間、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不定時工作時間等
2、法律對標準工作時間的規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4個小時。加班時間:一般情況下每天不超過1個小時、特殊情況下不超過3個小時、每月累計加班時間不超過36個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縮短工時制適用的情形:對於在礦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的環境、特別繁重和過度緊張的體力勞動者;未成年人;女職工在哺乳期工作;夜班工作。
4、不定時工時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適用情形: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503號)的規定:
第四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第五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5、關於工資組成的規定:根據1990年國家統計局第1號文件《關於工資總額的規定》: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6、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
7、計件工資: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
8、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
9、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10、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三)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11、下列項目不在工資的範圍內: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夥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12、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3、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14、工資支付的形式: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15、工資支付的對象: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16、工資支付的時間: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
17、工資書面依據: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籤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18、加班工資計算辦法: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年489號)如下: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
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
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
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四)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19、加班工資計數基數:
(一)、按勞動法的立法意圖來確認:加班工資應以勞動者在正常或法定工作時間內應得的全部工資為基數來計算。
(二)、按勞動部規章規定的計算基數:勞動合同規定的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有約定按約定,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以上第二、三種觀點實際上是「約定論」。這個辦法與勞動法的立法意圖是相矛盾的。
20、日工資標準:勞動者應得的全部工資/21.75天
21、小時工資標準:日工資標準/8小時
22、認定加班三個條件:第一個:是否得到用人單位的批准?如果得到用人單位的批准而加班加點,勞動者能得到加班工資。《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第二個:是否超出標準工作時間?或者第三個:是否超出勞動定額?
23、計件工資制下的問題:用人單位定額如果定得不合理,大多數員工要經過加班加點才能完成。這種情況下,既損害了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也損害了勞動者的經濟利益。
24、加班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限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5、 關於獎金的範圍
(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二)節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包括發給勞動模範、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和實物獎勵。
(四)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餘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等。
26、關於津貼和補貼的範圍
(一)津貼。包括:
1.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具體有:高空津貼、井下津貼、流動施工津貼、野外工作津貼、林區津貼、高溫作業臨時補貼、海島津貼、艱苦氣象臺(站)津貼、微波站津貼、高原地區臨時補貼、冷庫低溫津貼、基層審計人員外勤工作補貼、郵電人員外勤津貼、夜班津貼、中班津貼、班(組)長津貼、學校班主任津貼、三種藝術(舞蹈、武功、管樂)人員工種補貼、運動隊班(隊)幹部駐隊補貼、公安幹警值勤崗位津貼、環衛人員崗位津貼、廣播電視天線崗位津貼、鹽業崗位津貼、廢品回收人員崗位津貼、殯葬特殊行業津貼、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崗位津貼、環境監測津貼、收容遣送崗位津貼等。
2.保健性津貼。具體有: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科技保健津貼、各種社會福利院職工特殊保健津貼等。
3.技術性津貼。具體有:特級教師補貼、科研津貼、工人技師津貼、中藥老藥工技術津貼、特殊教育津貼等。
4.年功性津貼。具體有: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護士工齡津貼等。
5.其他津貼。具體有:直接支付給個人的夥食津貼(火車司機和乘務員的乘務津貼、航行和空勤人員夥食津貼、水產捕撈人員夥食津貼、專業車隊汽車司機行車津貼、體育運動員和教練員夥食補助費、少數民族夥食津貼、小夥食單位補貼等)、合同制職工的工資性補貼以及書報費等。
(二)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肉類等價格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糧價補貼、煤價補貼、房貼、水電貼等。
27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37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勞動法》第44條: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8、關於工資的組成問題: 現並沒有國家層面的法律來正式確定。現在只有國務院統計局的一個部門規章。各省的地方法規也有規定,各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