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正全面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如何公平、公正地評價科研質量?我國科研評價路在何方?在回答這些問題之前,我們首先需要明確由誰來評價的問題,也就是評價主體的問題。2015年5月,教育部在《關於深入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 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的若干意見》中提出,「推進管辦評分離,構建政府、學校、社會之間新型關係,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社會廣泛參與的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2017年1月,國務院在《國家教育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中明確提出了「鼓勵行業企業、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規範開展教育評價和決策諮詢,大力培育專業服務機構,委託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開展評價」。文件的出臺凸顯了社會第三方評價機構參與我國教育決策和管理的重要地位和獨特作用,為深入推進我國科研評價改革創新提供了新的思路與方向。為此,積極培育和依託社會第三方機構參與科研評價,充分發揮第三方評價的作用,是深化我國科研評價改革的重要舉措,是引導學校和社會樹立正確科研觀的迫切需要,是改進我國科研宏觀管理的必然要求。
第一,強化評價主體獨立性。第三方評價機構是指介於委託方和被評價方之間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能夠按照科學的評價方法對各級各類社會活動開展客觀公正評價和判斷的專門評價組織,具有獨立性、公平性、專業性以及服務性等特點。其中,獨立性是第三方評價機構最重要、最顯著的特徵,它直接影響著評價的客觀公正性,是第三方評價區別於其他評價的根本所在。具體而言,第三方評價機構的獨立性主要體現在機構獨立、人員獨立、學術獨立以及經濟獨立四個方面。其一,機構獨立。第三方評價機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擁有獨立的組織結構、獨立的責任財產,能夠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其二,人員獨立。第三方評價機構擁有自己的專業評價團隊,在評價活動中主要以專職評價人員評價為主,專家參與評價為輔。其三,經濟獨立。第三方評價機構資金來源獨立,主要依靠提供多種專業化的評價服務來獲取經濟收入,可以最大限度地規避各方利益風險。其四,學術獨立。第三方評價機構與委託方和被評價方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和經濟利益關係,所以在評價的過程中能夠堅持客觀公正的評價標準,不受外界其他因素的影響和幹擾,從而在最大程度上保證評價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二,推動樹立正確的科研觀。科研評價猶如一根「指揮棒」,引領著我國科研發展的走向,其導向是否正確、標準是否全面、指標是否科學、結果是否公平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響著科研人員的科研精神與科研態度。破除「唯論文」的評價導向需要從根本上解決科研評價「指揮棒」問題。全面認識科學研究的價值及其時代特徵,樹立正確的科研觀,是我國科研評價改革發展的重要前提。我國第三方評價機構既獨立於政府部門,又獨立於被評價對象及其相關利益方,因此它能夠不受外界因素的幹擾而獨立自主地開展評價工作。根據新時代我國科學研究發展的目標與要求,第三方評價機構在目標設定、程序制定、指標研製、標準完善、考核實施以及結果呈現等環節著重突出科學精神、創新質量、服務貢獻,可以有效發揮評價的「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從而在最大程度上把控科研評價的正確方向,引導科研人員開展具有創新意義的科研工作,引導學校和社會樹立正確的科研觀,促進我國科研健康發展。
第三,為學術評價提供專業支持。第三方評價機構的專業性主要體現在專業的評價團隊、專業的評價體系、專業的評價方法以及專業的評價技術等四個方面。一是評價團隊。第三方評價機構擁有一支具有先進的評價理念、掌握評價專業技術、具有豐富評價實踐經驗、專兼職相結合的跨學科評價隊伍,為評價改革提供人力資源支撐。二是專業評價體系。第三方評價機構秉持正確的科研觀和質量觀,能夠根據評價委託方的要求制定評價標準,研製評價體系,開發評價工具,形成評價報告等,為評價改革提供專業智力支持。三是評價方法。第三方評價機構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通過問卷調查、實地考察、個別訪談和資料查閱等方法全面客觀地收集信息,根據數據和事實進行分析判斷,為評價改革提供方法路徑選擇。四是評價技術。第三方評價機構依託大數據管理平臺實現數據採集、數據存儲、數據分析以及報告生成等功能,全方位、多層次、多角度地展示被評價對象全貌,為評價改革提供現代技術支持。
第四,促進學術評價健康發展。科學研究評價是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國家科研事業持續健康發展,促進科研資源優化配置,提高科研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和保障。當前,我國科研評價改革旨在淨化學術風氣、優化學術生態的同時,引領科研人員把論文寫在祖國大地上,把科研成果應用在實現現代化的偉大事業中。科研評價改革工作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多方參與和努力,我們應以相關文件為行動綱領,充分發揮第三方評價機構的重要作用,努力實現「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的評價目標,勇於探索、 敢於創新,不斷推進我國科研評價改革發展取得新成果、新進展。
(作者系杭州電子科技大學中國科教評價研究院院長、資深教授;杭州電子科技大學浙江高等教育研究院評價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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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責任編輯:陳宣宇 排版編輯:陳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