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在七月份承辦了一起離婚案件,客戶楊先生由於與妻子的生活理念不同、感情不和、決定與妻子辦理離婚手續。最終楊先生以「淨身出戶」的形式同妻子達成了協議離婚,只用了一個月就對離婚登記進行了辦理。
楊先生已經達到了自己的目的,和妻子離婚了,為什麼還會來找律師呢?楊先生表示他和妻子感情不和是真,想和妻子離婚也是真的。但是淨身出戶並不是楊先生想要的結果。當時自己之所以會提出這個條件,主要是想讓這段婚姻儘快結束。在妻子表明「離婚可以,但是你得淨身出戶」的態度之後,楊先生一時衝動就給答應了。現如今,雙方已經籤訂了離婚協議,領取了離婚證。楊先生想要諮詢律師,看看自己能不能再要回一些財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男女雙方通過協議的方式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產生爭議,請求把財產分割協議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應該進行受理。如果人民法院在審理之後,沒有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脅迫、欺詐等情況的話,應該依照法律把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駁回。
通常在離婚協議書生效之後只有一種情況能夠把協議中約定的內容推翻,那就是在籤訂協議時存在脅迫或者欺詐的情形。但楊先生回憶說,雙方在籤訂協議時並沒有出現這種情況,是他主動籤訂的。在律師翻看了楊先生籤訂的離婚協議書之後,發現協議書中主要的焦點在於對房產的約定,協議書上約定楊先生與前妻名下的兩處房產都歸女方所有,在離婚後兩個月內對房產過戶手續進行辦理。
離婚協議書發揮法律效力之後對夫妻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能夠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約定應該採用書面的形式。約定不明確的或者沒有約定的,需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
在楊先生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懊悔時候,律師團隊又對楊先生攜帶的材料進行了翻閱,發現兩處房產證上的姓名不同,A處是夫妻雙方的名字,B處是楊父和楊先生夫妻三方的名字。而且B房屋的產權人為楊父,楊先生和妻子為共有人。轉機出現了!楊先生表示自己的父親並不知道他和妻子離婚的事實。所以,其夫妻籤訂的離婚協議書不能對其他共有人的財產進行處分。
公民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其房屋產權表明房子為三方共同共有,需要在經過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認可的情況下對房屋進行處分。楊先生同前妻的離婚協議中「B房屋歸女方所有」的條款使楊父的財產權受到了侵犯。因此,能夠借楊父之名主張該離婚協議中對B房產的處分使楊父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侵犯。
在對楊先生的具體訴求進行了解之後,律師借楊父之名向法院提起了共有物分割訴訟。
由於律師的精心準備,以及在法庭上做出的不懈努力。被告楊先生的前妻接受了法院調解,B處房屋的產權歸被告所有,被告需要向原告楊父支付225萬元的房屋補償款。
律師建議:
1.淨身出戶一定要謹慎。對於「淨身出戶」,法律條文當中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其淨身出戶多為離婚中一方自願把夫妻共同財產放棄。
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如果一方存在吸毒、家暴、與他人同居等情形的過錯責任,沒有過錯的一方能夠主張精神賠償。此外,法律條文當中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
3.離婚協議約定處分內容只限於夫妻一方各自財產、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協議當中不能對他人的財產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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