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相信很多人都在「人民食堂」吃過川菜。除了「人民食堂」,你是否還留意過帶著各式前綴和後綴的「人民食堂」餐飲店,比如「人民食堂土菜館」?
對於這些店名類似的餐飲商家,成立於2012年9月的「人民食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同意了,他將數個餐館經營者告上法庭,每案索賠10-15萬元。
7月29日,成都高新法院對4起侵害商標權案件進行集中宣判,最終判決相應餐館經營者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2.5-6萬元不等的損失數額。
此「人民食堂」非彼「人民食堂」
2012年9月,王某註冊成立個體工商戶「武侯區仁民食堂」,在成都市武侯區玉林東街16號創辦「人民食堂」首店,經營以傳統川菜為核心的民間特色菜。此後,王某先後成立多個「人民食堂」直營店,並於2014年起開始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人民食堂」商標。
2016年12月14日,王某經核准成為第14194361號「人民食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該文字商標的核定使用服務為第43類,包括備辦宴席、餐廳、自助餐廳、快餐館、餐館、酒吧服務、茶館、流動飲食供應、櫃檯出租、養老院。期間,王某持續通過電視臺、網絡平臺等媒體公開宣傳「人民食堂」餐飲品牌,並與多個主體籤訂「人民食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許可加盟者在特定區域使用「人民食堂」商標,加盟店經營地涵蓋四川省內外。
不過,由於生意火爆,一夜之間,帶著各式前綴和後綴的「人民食堂」餐飲店開始出現在成都市場上,比如「人民食堂土菜館」、「人民食堂(百草路店)」……
↑帶有後綴的人民食堂。
2019年8月起,王某通過公證證據保全方式,對多家餐館在其門頭店招、菜單、餐具、室內裝潢等物品上擅自公開使用「人民食堂」標識,以及在「美團網」等網絡平臺上擅自以「人民食堂」名義對外銷售菜品的行為進行固定。同時,發函要求相應經營者停止侵權。因雙方未能就責任承擔達成一致協商意見,王某遂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向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相應被告停止使用「人民食堂」標識並賠償其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
成都高新法院審理後認為,第14194361號「人民食堂」商標經核准註冊,尚在有效期限內,王某作為該商標專用權人,其合法權利應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判決現場。
該批案件中,數名被告在線下經營場所內、線上平臺宣傳中突出使用「人民食堂」標識,考慮到「人民食堂」商標的商譽及在中餐領域的品牌美譽度情況下,普通消費者難以區分,極易造成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的混淆和誤認。
因此,被告使用上述標識屬於侵犯第14194361號「人民食堂」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故判決相應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經營活動中使用侵權第14194361號「人民食堂」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標識並賠償原告王某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對於損失賠償數額的確定,承辦法官表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於侵害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確定方式有明確規定。該批案件中,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未能通過當事人舉證予以確定,故法院根據權利人申請,依法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綜合考慮查明侵權門店經營規模、時間,侵權行為人的主觀狀態,涉案商標的聲譽、許可使用費數額及權利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作出相應判決。
最終,針對這4起侵害商標權案件,法院判決相應餐館經營者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2.5-6萬元不等的損失數額。
紅星新聞記者 胡挺 戴佳佳 法院供圖
編輯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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