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成都生意火爆的餐飲店,「人民食堂」絕對繞不過。可食客們留意過帶著各式前綴和後綴的「人民食堂」嗎?或許,他們並不是真正的「人民食堂」。
面對隨處可見的「高仿」店,「人民食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坐不住了,於近日將數個冒用「人民食堂」名義開店的經營者告上法庭,每案索賠10萬至15萬元。昨(29)日,成都高新區法院對4起侵害商標權案件進行集中宣判,判決相應餐館的經營者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2.5萬元至6萬元不等的損失數額。
「人民食堂」火爆 「高仿」紛紛來蹭
2012年9月,王某註冊成立個體工商戶「武侯區仁民食堂」,在成都市武侯區玉林東街16號創辦「人民食堂」首店,經營以傳統川菜為核心的民間特色菜。此後,王某先後成立多個「人民食堂」直營店,並於2014年起開始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人民食堂」商標。2016年12月14日,王某經核准成為第14194361號「人民食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該文字商標的核定使用服務為第43類,包括備辦宴席、餐廳、自助餐廳、快餐館、餐館、酒吧服務、茶館、流動飲食供應、櫃檯出租、養老院。期間,王某持續通過電視臺、網絡平臺等媒體公開宣傳「人民食堂」餐飲品牌,並與多個主體籤訂「人民食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許可加盟者在特定區域使用「人民食堂」商標,加盟店經營地涵蓋四川省內外。
由於生意火爆,一夜之間,帶著各式前綴和後綴的「人民食堂」餐飲店開始出現在成都市場上。2019年8月起,王某通過公證證據保全的方式,對多家餐館在其門頭店招、菜單、餐具、室內裝潢等物品上擅自公開使用「人民食堂」標識,以及在「美團網」等網絡平臺上擅自以「人民食堂」名義對外銷售菜品的行為進行固定,並發函要求相應經營者停止侵權,因雙方未能就責任承擔達成一致協商意見,王某遂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向成都高新區法院起訴,要求相應被告停止使用「人民食堂」標識並賠償其經濟損失。
侵害商標權 「高仿」店被判停止侵權
成都高新區法院審理查明後認為,第14194361號「人民食堂」商標經核准註冊,尚在有效期限內,王某作為該商標專用權人,其合法權利應受法律保護。根據《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該批案件中,數名被告在線下經營場所內、線上平臺宣傳中突出使用「人民食堂」標識,考慮到「人民食堂」商標的商譽及在中餐領域的品牌美譽度情況下,普通消費者難以區分,極易造成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的混淆和誤認。因此,被告使用上述標識屬於侵犯第14194361號「人民食堂」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法院判決,相應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經營活動中使用侵權第14194361號「人民食堂」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標識並賠償原告王某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對於損失賠償數額的確定,承辦法官表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於侵害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確定方式有明確規定,該批案件中,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未能通過當事人舉證予以確定,故法院根據權利人申請,依法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綜合考慮查明侵權門店經營規模、時間,侵權行為人的主觀狀態,涉案商標的聲譽、許可使用費數額及權利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作出相應判決。
【法官提醒】
承辦法官表示,品牌對於餐飲服務業發展具有巨大作用,經營者通過法定程序註冊取得有效智慧財產權並經持續正當使用贏得商譽,應當得到其他經營者的尊重。新開餐飲商家通過加盟一些知名連鎖品牌,可以節省資金與時間成本,快速打開市場。但部分商家在經營過程中,惡意攀附他人知名商標,利用他人在先宣傳、積累形成的客群優勢,獲取不正當利益。當前市場環境下,越來越多的餐飲企業開始注重自身智慧財產權保護,並多採訴訟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這些維護市場秩序的必要手段對於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同樣起到了重要作用。該批案件的集中宣判,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護了消費者權益,打擊了不正當競爭行為。(來源:董淼 四川法治報 全媒體記者 劉冰玉)
編輯:陳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