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主持人朱華芳按:2019年9月1日,北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仲)正式施行2019版《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以下簡稱新規則),對仲裁費用、簡易程序適用範圍、多份合同合併申請仲裁、緊急仲裁員程序、期限計算等內容作出修改。新規則對我國仲裁費用制度進行了重構性改革,引起業界熱烈反響和廣泛好評,我們也第一時間發表文章《我國仲裁費用制度改革的裡程碑——簡評北京仲裁委員會2019版仲裁規則》,介紹新規則的相關亮點,並提出適用新規則費用標準的相關建議,包括細化和明確計時收費規則。
按小時計費是國際商事仲裁慣用的仲裁員報酬計算方式,但我國仲裁機構極少有此做法,北仲2015版仲裁規則也僅允許國際仲裁案件的當事人選擇按照小時費率計算仲裁員報酬。新規則改變了內外有別的費用制度,擴大了計時收費的適用範圍,規定所有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均可約定按照小時費率計算仲裁員報酬。這一方面充分體現了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則,有利於當事人通過選擇計費方式控制爭議解決成本,另一方面也與國際接軌,實現仲裁員報酬與其對案件的客觀投入的匹配。
同時應當看到的是,計時收費目前並未成為我國法律服務行業費用計算的主流方式,實踐中計時收費做法也並不成熟,當事人在如何確定小時費率、如何管理和計算計費工作時間以及如何保障費用的可預見性方面往往存在顧慮。為了引導有需求的當事人選擇這一計費方式,2020年9月1日,北仲發布《關於採用小時費率計收仲裁員報酬的操作指引(徵求意見稿)》,就小時費率的確定、費用的預交、仲裁員報酬的預付、工作小時的確定、仲裁員報酬的結算與承擔等內容規定了具體的操作流程,並向業界公開徵集意見(意見接收郵箱:jiangqiuju@bjac.org.cn,截止時間:2020年9月30日)。
我們研究了徵求意見稿,初步聽取了部分用戶的建議,並制訂了下附調查問卷,歡迎大家積極參與(共8個問題,約需5分鐘)。我們屆時會將問卷反饋的情況匯總提交北仲參考,並將從填寫問卷的讀者中抽取5名贈送精美禮品。
預覽問卷
關於北京仲裁委員會
《關於採用小時費率計收仲裁員報酬的操作指引》(徵求意見稿)
的調查問卷
Q1.您是否傾向選擇/推薦他人選擇在北仲管理的仲裁案件中按小時費率計算仲裁員報酬?
Q2.以下哪類案件您更傾向於選擇/推薦他人選擇按小時費率計算仲裁員報酬?
Q3.徵求意見稿中,您認為哪部分內容目前不夠清晰,需給予當事人進一步指引?
Q4.徵求意見稿中,您認為關於確定小時費率的規定是否合理和可行?
Q5.您對與仲裁員協商確定小時費率有無顧慮?
Q6.徵求意見稿中,您認為關於當事人預交費用的規定是否合理?
Q7.徵求意見稿中,您認為關於確定仲裁員工作小時的規定是否合理?
Q8.徵求意見稿中,您認為關於仲裁員報酬的結算與承擔、裁決書留置的規定是否合理?
掃描二維碼參與問卷調查
附:
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
關於採用小時費率計收仲裁員報酬的操作指引
(徵求意見稿)
《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附錄 1《北京仲裁委員會案件收費標準》規定「在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仲裁員報酬可以按照小時費率計算」,為明確相關事項,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以下稱本會)制定如下操作指引:
(一)關於小時費率的約定
1.1 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或其他書面文件中約定按小時費率計算仲裁員報酬。
1.2 當事人可以在本會受理案件前或者本會受理案件後、仲裁庭組成之前,達成上述約定。
1.3 當事人約定按小時費率計算仲裁員報酬的,視為當事人同意該案仲裁庭全體成員均按小時費率計算仲裁員報酬。
(二)關於小時費率的確定
2.1 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小時費率由當事人和仲裁員協商確定;獨任仲裁員或首席仲裁員的小時費率,由仲裁員和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2.2 當事人應通過本會與仲裁員聯繫以協商確定小時費率。
2.3 未能通過協商確定小時費率的,將由本會確定小時費率。
2.4 仲裁員小時費率原則上不得超過5000 元(指人民幣,下同)。除非各方當事人明確書面同意或者本會根據案件特殊情況決定適用更高的小時費率。
2.5 除非發生特殊情況或者當事人與仲裁員另有約定,小時費率確定後將適用於仲裁員審理案件的整個過程。
(三)當事人預交費用
3.1 本會有權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預交一定數額的款項作為仲裁員報酬的預付款。除非有特殊情況,預付款通常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各自 50%的原則預交,一方當事人未按期預交的,本會可通知另一方當事人補足。
3.2 本會可能在仲裁程序的不同階段通知當事人交納預付款,這些階段包括:案件受理後;組成仲裁庭後;仲裁庭開庭前;仲裁庭開庭後。
3.3 本會在確定當事人交費階段和預付款金額時將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已確定的小時費率情況;案件複雜程度;各方當事人的配合情況;仲裁員可能花費的審理時間等。
3.4 若各方當事人均未能在本會通知的期限內交納預付款,仲裁庭可決定中止對相關請求的審理或者仲裁程序;若預付款仍未在合理期限內交納,仲裁庭有權決定相關請求視為撤回或者終止整個仲裁程序。在上述情況下,不影響當事人在另一程序中重新提起相同仲裁請求的權利。
(四)仲裁員報酬的預付
4.1 仲裁庭可根據案件審理的具體情況,請求本會從當事人交納的預付款中分階段支付仲裁庭已經產生的報酬。
4.2 通常情況下,仲裁庭向本會提出支付報酬的時間間隔不應低於三個月。
4.3 三人仲裁庭的仲裁員應共同提出上述支付要求。
4.4 本會將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當事人預付款的交納情況以及仲裁庭的工作情況確定是否向仲裁庭預付報酬以及預付報酬的具體金額。
(五)仲裁員工作小時的確定
5.1 仲裁員工作小時指仲裁員為審理裁決案件而花費的合理時間,包括但不限於:仲裁庭的閱卷時間、安排和處理各種程序事項的時間、開庭前的準備時間、程序會議時間、開庭審理時間、經當事人同意的組織調解時間、三人仲裁庭的合議時間、製作裁決的時間、仲裁員為辦理案件的旅行時間等。
5.2 仲裁員為參加案件開庭或者為履行其他仲裁員職責而出差的,仲裁員有權將用於工作的旅行時間全部確定為工作小時,將未用於工作的旅行時間按 50%標準確定為工作小時。
5.3 因當事人原因取消庭審的情況下,如取消時間距離庭審日超過 60 日,仲裁庭將不計工作小時;如取消時間距離庭審日超過 30 日不足 60 日,仲裁庭有權按照 4 小時確定工作時間;如取消時間距離庭審日不足 30 日,仲裁庭有權按照 6 小時確定工作時間。
5.4 仲裁員應當自行記錄工作時間,並保存必要的書面5文件作為本會核算仲裁員工作小時的依據。
5.5 仲裁員在確定工作時間時,應當秉承合理、誠信原則。
(六)仲裁員報酬的結算與承擔
6.1 仲裁裁決作出之前,本會應將每位仲裁員的小時費率、工作小時和當事人預付款支付情況向當事人進行說明。本會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分階段預付仲裁員報酬時作出上述說明。
6.2 當事人對仲裁員工作小時有異議的,可向本會「仲裁員工作小時覆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覆核委員會)提出覆核申請;當事人提出覆核申請的,應按照本會通知交納覆核費用,未按期交納覆核費用的,視為放棄或撤回覆核申請。
6.3 覆核委員會有權要求仲裁員就其工作情況進行合理說明,必要時有權要求仲裁員提交工作情況記錄。本會有權根據覆核情況要求仲裁員對工作小時作出調整。
6.4 覆核結束後,本會將覆核結果告知當事人。覆核委員會的覆核意見是終局的。
6.5 仲裁員報酬確定後,如果當事人交納的預付款在支付仲裁員報酬後仍有剩餘,本會將在徵求仲裁庭意見後,將該剩餘部分退回給當事人。
6.6 在發生仲裁員更換的情況下,被更換的仲裁員有權根據其工作情況獲得相應報酬。但被更換的仲裁員因沒有按照本會仲裁規則、仲裁員守則要求履行職責被更換的,本會有權視情況減少或不予支付其報酬。
6.7 仲裁庭有權依據仲裁規則和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在裁決書中就當事人預付款的實際承擔作出裁決。仲裁庭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就已經支付的預付款的承擔作出部分裁決。
6.8 當事人撤回仲裁請求或者仲裁程序因故終止的情況下,本會將參照上述 6.5 條規定進行仲裁員報酬的結算。
(七)裁決書留置
7.1 裁決書作出後,如當事人支付的預付款餘額不足以支付仲裁員未付清的報酬的,除非仲裁庭有相反的決定,本會有權留置裁決書。當事人共同或由任何一方付清上述報酬後,本會根據仲裁庭的決定將裁決書發送當事人。
7.2 裁決書被留置不影響其作出與生效。當事人因未付清仲裁員報酬而無法取得裁決書的,應自行承擔不利後果。
(八)本操作指引的適用
8.1 本操作指引適用於仲裁員報酬的確定,仲裁員為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實際費用,包括差旅費、食宿費、電訊費等,不是仲裁員報酬的組成部分。該等費用的預交和承擔按照仲裁規則處理。
8.2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本操作指引將自動適用於採用小時費率計收仲裁員報酬的本會仲裁案件。
8.3 本會對於本操作指引的規定具有最終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