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按:
為了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成本核算工作,完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提高行政運行和財政資源配置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財政部起草了《行政事業單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徵求意見稿)》及說明,未來定稿後將正式實施。
通過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成本核算,將有助於準確核算行政運行成本,明確成本影響因素,找到資源耗費的主要環節,從而便於有針對性地開展成本控制活動,減少公共資源不必要的耗費,提升單位運行效率。我們可以先了解一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會讓你越來越暈頭轉向的。
附件1:
行政事業單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成本核算工作,完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提高行政運行和財政資源配置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於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稱單位)。
第三條 行政單位和醫院、高等學校、科學事業單位等行業事業單位的成本核算具體指引等,應當遵循本指引。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的成本,是指單位特定的成本核算對象所發生的資源耗費,包括房屋及建築物、設備、材料、產品等有形資源的耗費,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源的耗費,以及人力資源耗費等其他耗費。
第五條 本指引所稱成本核算,是指單位對實現其職能目標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各種耗費按照確定的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進行歸集、分配,計算確定各成本核算對象的總成本、單位成本等,向有關使用者提供成本信息的成本管理活動。
第六條 單位進行成本核算、提供成本信息,應當滿足特定的成本信息需求。單位的成本信息需求主要包括:
(一)成本控制。為滿足該需求,單位應當準確核算、全面反映特定成本核算對象的成本,以便對成本發生和形成過程以及影響成本的各種因素條件施加影響或幹預,將實際成本控制在預期目標內。
(二)公共服務或產品定價。為滿足該需求,單位應當完整準確記錄並核算定價服務或產品的成本,以便為政府定價機構制定相關價格提供依據和參考。
(三)績效評價。為滿足該需求,單位應當設置成本等績效目標,以便衡量單位整體運行效率、核心業務實施效果、政策和項目預算資金使用效果。
(四)資源配置。為滿足該需求,單位應當設置成本、效益等績效目標,以便財政部門等將其評估結果作為預算資金安排、定額標準制定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七條 單位應當以權責發生制財務會計數據為基礎進行成本核算。
第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成本費用相關原始記錄,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和完善成本數據的收集、記錄、傳遞、匯總和整理等基礎工作,為成本核算提供必要的數據基礎。
第九條 單位進行成本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單位選擇成本核算對象、提供成本信息應當與滿足成本信息需求相關,有助於成本信息使用者依據成本信息作出評價或決策。
(二)可靠性原則。單位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事項為依據進行成本核算,保證成本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三)適應性原則。單位進行成本核算時,應當與單位行業特點、特定的成本信息需求相適應。
(四)一致性原則。單位進行成本核算所採用的方法、程序和依據等前後各期間應當保持一致,確保各期的成本信息相互可比。若確有必要變更,應當在成本報告中說明變更的原因、影響等。
(五)成本效益原則。單位在進行成本核算時,應當權衡成本信息的取得成本和其滿足相關成本信息需求的效益,採取合理的方法和工具,在成本信息的精確性和核算成本可承受性間取得平衡。
第十條 單位應當根據成本信息需求、成本核算對象等確定成本核算周期,並按照成本核算周期編製成本報告,全面反映單位成本核算情況。成本報告包括成本報表和相關說明等。
單位成本報告的提供應當符合政府信息公開等有關要求。
第二章 成本核算對象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根據其職能目標、所處行業特點,以及不同的成本信息需求等確定成本核算對象。
第十二條 單位確定的成本核算對象主要包括:
(一)按業務活動類型確定的成本核算對象。
(二)按項目確定的成本核算對象。
(三)按提供的公共服務或產品確定的成本核算對象。
(四)按單位整體、內部組織部門、業務團隊等確定的成本核算對象。
第十三條 單位一般按照其職能目標確定主要的業務活動類型,將其作為基本的成本核算對象。同時,可以根據不同的成本信息需求確定其他成本核算對象:
為滿足成本控制需求的,一般以業務活動類型、項目、內部組織部門等作為成本核算對象。
為滿足公共服務或產品定價需求的,一般以公共服務或產品作為成本核算對象。
為滿足績效評價需求的,一般以單位整體、項目作為成本核算對象。
為滿足資源配置需求的,一般以業務活動類型、單位整體、項目等作為成本核算對象。
第十四條 單位可以多維度、多層次地確定成本核算對象。
多維度,是指單位根據不同的成本信息需求,確定業務活動類型、公共服務或產品、內部組織部門等不同維度的成本核算對象。
多層次,是指單位根據不同的成本信息需求,確定單位整體、內部組織部門、業務團隊等不同層面的成本核算對象。
第三章 成本項目和範圍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根據成本信息需求設置成本項目,並對每個成本核算對象按照其成本項目進行數據歸集。
成本項目,是指將歸集到成本核算對象的成本按照一定標準劃分的反映成本構成的具體項目。
單位可以根據具體成本信息需求,按照成本經濟用途等設置成本項目。
第十六條 單位按照經濟用途設置的成本項目一般包括:工資福利費用、商品和服務費用、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費用、對企業補助費用、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計提專用基金等。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在以上成本項目下再設置明細項目。
第十七條 不屬於成本核算對象耗費的項目,一般不計入成本。
成本核算對象為業務活動類型的,與單位開展業務活動耗費無關的費用,如資產處置費用、上繳上級費用、對附屬單位補助費用等,一般不計入成本。
成本核算對象為單位整體的,單位負有管理維護職責但並非為滿足其自身開展業務活動需要所控制資產的折舊(攤銷)費用,如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攤銷)費、保障性住房折舊費等,一般不計入成本。
成本核算對象為公共服務或產品的,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制度等規定的費用,如超出開支範圍和標準的費用等,一般不計入成本。
第四章 成本歸集和分配
第十八條 單位一般通過「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等會計科目,按照成本項目歸集實際發生的各種費用。
當成本核算對象為自製或委託外單位加工的各種物品、建設工程項目、自行研究開發項目時,應分別通過「加工物品」「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會計科目,按照成本項目歸集實際發生的各種費用,並按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結轉。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根據成本信息需求,對具體的成本核算對象分別選擇完全成本法或製造成本法進行成本核算。
完全成本法,是指將業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全部耗費按照成本核算對象進行歸集和分配,計算出總成本和單位成本的方法。
製造成本法,是指只將與產品製造或業務活動有直接聯繫的費用計入成本核算對象,不將單位管理費用等向成本核算對象分配的方法。
第二十條 單位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計入成本核算對象的方式不同,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直接費用是指能確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對象負擔的費用,應當按照所對應的成本項目類別,直接計入成本核算對象。
間接費用是指不能直接計入成本核算對象的費用,應當選擇合理的分配標準分配計入各個成本核算對象。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根據業務特點,按照資源耗費方式確定合理的間接費用分配標準。
間接費用分配標準一般遵循因果關係和受益原則,將資源耗費根據資源動因分項目追溯或分配至相關的成本核算對象,如根據工作量佔比、耗用資源數量佔比、收入佔比等。
間接費用分配標準一旦確定,各期間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動。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依法履職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當區分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歸集、分配計入各類業務活動等成本核算對象。
有條件的行政單位,可以區分行政運行成本、行政履職成本等成本核算對象,進行成本歸集和分配。其中,行政運行成本,反映單位維持正常運轉所發生的資源耗費;行政履職成本,反映單位為實現職能目標所發生的資源耗費。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內直接開展專業業務活動的業務部門所發生的業務活動費用,如直接開展專業業務活動人員的工資福利費用、開展專業業務活動領用的庫存物品成本、業務部門所使用資產的折舊(攤銷)費用等,應當區分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歸集、分配計入各類業務活動等成本核算對象。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內為業務部門提供服務或產品的輔助部門所發生的業務活動費用,應當採用合理的標準和方法分配計入各類業務活動等成本核算對象。
輔助部門之間互相提供的服務、產品成本,應當採用合理的方法,進行交互分配。互相提供服務、產品不多的,可以不進行交互分配,直接分配計入成本核算對象。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本級行政及後勤管理部門開展管理活動發生的單位管理費用,如單位行政及後勤管理部門發生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資產折舊(攤銷)等費用,以及由單位統一負擔的費用,可以根據成本信息需求,採用合理的標準和方法分配計入相關成本核算對象。
第二十六條 成本核算對象為公共服務或產品的,可以合理選擇品種法、分批法、分步法等方法進行成本核算。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參照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非政府會計主體,可參照執行本指引。
第二十八條 本指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自201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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