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政府發布《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政府關於福州市工業路(上浦路—楊橋路)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的告知書》。工業路(上浦路—楊橋路)提升改造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正式出爐。
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01
徵收補償對象及方式
1.凡本徵收範圍(具體範圍見選址紅線圖)內的被徵收房屋屬個人或單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權證為計戶和補償依據,被徵收人應當依據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房屋用途、性質和面積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被徵收房屋屬國有直管公房的,以公房租賃憑證作為計戶和補償依據。
2.本地塊徵收補償的方式: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但被徵收房屋屬於第二條第5款規定的不能實行貨幣補償。
02
徵收補償原則
1.貨幣補償:具有合法產權的被徵收人按確認的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實行貨幣補償,由被徵收人自行解決安置用房。
2.產權調換:住宅產權調換安置房(安置型商品房)標準房型為45㎡、60㎡、75㎡、90㎡、105㎡、120㎡、135㎡。具體安置面積的計算方式可由被徵收人從以下兩種方式中任選一種:方式一:根據被徵收房屋確權面積的徵收補償總金額(僅限按實際情況選擇確認的住宅合法建築面積的區位補償、舊房補償和公攤補償、成套房基礎設施配套費補助等相應項目)除以產權調換房(安置型商品房)對接價所得面積就近上靠標準房型安置。方式二:根據被徵收房屋確權面積增加10%的公攤面積(最多不超過10平方米)後就近上靠標準房型安置。
3.建築面積的計算方法:(1)私房、單位房:被徵收房屋有合法產權的,建築面積以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2)國有公房:被徵收房屋屬國有公房且未辦理所有權證的,按公房租賃憑證記載的建築面積,或計租面積×1.3計算。
4.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屬物實行貨幣補償,不作產權調換。
5.被徵收房屋屬於以下情形只作產權調換,不作貨幣補償:(1)被徵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徵收公有房屋的各使用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達不成一致意見的;(2)被徵收房屋產權有糾紛、權屬不清或產權人下落不明的;(3)被徵收房屋設有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設立抵押權或抵押人未清償債務的;(4)同一幢房屋分戶補償安置的,一律實行實物安置。
6.安置面積小於等於60平方米的,原則上實行實物安置;安置面積大於60平方米的,原則上實物安置面積不得少於60平方米;無產權房屋確認補償安置面積後,選擇實物安置的比例不得低於50%。
7.被徵收房屋屬歷史遺留私租房的,被徵收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被徵收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安置房由原使用人繼續使用。
8.經國有房產管理部門確認後,住宅公房承租戶在籤約期內籤訂協議並搬遷的,可由公房承租戶自行選擇安置方式;住宅公房承租戶在籤約期限內拒絕籤訂協議搬遷的,保持原租賃關係,安置地點由國有房產管理部門選擇;非住宅公房、辦公用房及工業倉儲用房實行貨幣補償。
03
無產權房屋認定補償辦法
對無產權房屋的徵收補償原則上以福州市勘測院歷年的航拍圖(矢量圖)為依據,經權利人具結並經村(社區)、鎮(街道)確認並公示無異議後,根據建設年限區分處理:
1.屬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生效前個人建設的無產權房屋,按原房屋建築面積給予補償安置。村(社區)、鎮(街道)出資建設的無產權公建用房,經所在區人民政府確認後按原房屋建築面積給予貨幣補償;國有企事業單位出資建設的無產權公建用房,經主管部門確認後按原房屋建築面積給予貨幣補償。
2.屬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生效後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關於加強違法佔地建設查處工作及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試行)》發布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他處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總建築面積在180平方米以內部分的房屋建築面積按70%給予補償安置,屬同結構同步建設、總超建面積60平方米以內部分的建築面積按50%給予補償安置;超過以上部分的建築面積按20%給予補償安置,但確權安置面積不得超過20平方米,超出部分實行貨幣補償。無產權房屋的建造人其戶籍必須在徵收範圍所在村(社區),無產權房屋的認定以戶為單位,被徵收人有多幢房屋(含產權房屋)的應合併計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戶進行補償安置。
村(社區)、鎮(街道)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出資建設的無產權公建用房,經所在區人民政府確認後按原房屋建築面積的70%給予貨幣補償;國有企事業單位出資建設的無產權公建用房,經上級主管部門確認後按原房屋建築面積的70%給予貨幣補償。
3.屬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治違法建設的通告》發布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在籤約期限內籤訂協議並搬遷的,可根據《福州市房屋徵收補償實施細則》附表《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標準》中不同結構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給予補助,另給予600元/平方米的搬遷獎勵。
4.屬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在籤約期限內籤訂協議並搬遷的,可給予不超過150元/平方米自行搬遷補助。
5.私營企業或外地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向村(社區)、鎮(街道)租地、佔地建設的無產權房屋,按不同結構的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給予補助,在籤約期限內籤訂協議並搬遷的,另給予600元/平方米的搬遷獎勵。
6.豬舍、牛欄及簡易搭蓋的房屋或構築物,在籤約期限內搬遷的按30~70元/平方米給予補助,在徵收期間仍飼養禽畜的,另給予30元/平方米的搬遷補貼。
04
營業性店面認定補償辦法
徵收營業性店面實行產權調換(含異地安置)或貨幣補償,因城市規劃原因無法實行產權調換的,實行貨幣補償。具體認定辦法如下:(一)被徵收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性質或用途為營業性店面的,按營業性店面進行補償。(二)被徵收房屋改作營業性店面未經規劃部門批准、房產登記機構確認,持有效工商營業執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初始營業證明或稅務登記證明,在籤約期限內籤訂補償協議並搬遷的,對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進深按房屋的結構確認,但最多不超過6米)可依據下列規定進行補償。在籤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的,一律按原房用途進行補償。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規劃條例》生效前,將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進深按房屋的結構確認,但最多不超過6米)非營業性店面改為營業性店面,可按營業性店面給予貨幣補償,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積按原房用途給予補償;
2.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生效前,將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非營業性店面改為營業性店面的,可按底層第一自然間(進深按房屋的結構確認,但最多不超過6米)建築面積的80%確認營業性店面建築面積給予貨幣補償,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積按原房用途給予補償;
3.在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生效後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關於加強違法佔地建設查處工作及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試行)》發布前,將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非營業性店面改為營業性店面的,可按底層第一自然間(進深按房屋的結構確認,但最多不超過6米)建築面積的60%確認營業性店面建築面積給予貨幣補償,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積按原房用途給予補償。
住宅房屋改作營業性店面的,實行貨幣補償,確認的營業性店面補償面積可合併住宅房屋面積購買安置型商品房。辦公用房、倉儲用房改店面的,一律實行貨幣補償,不得購買安置型商品房。
05
按協商方式籤訂協議的計價補償安置辦法
(一)整體區位價計價補償辦法
1.住宅用房貨幣補償計價方式:(1)私有住宅補償計價方式:貨幣補償金額=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15000元/㎡+被徵收房屋建安綜合單價×成新率);(2)國有公房住宅補償計價方式:貨幣補償金額=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15000元/㎡+被徵收房屋建安綜合單價×成新率-15000元/㎡×20%)。
2.營業性用房貨幣補償計價方式:
沿工業路一層營業性店面:(1)私房營業性店面貨幣補償計價方式:貨幣補償金額=被徵收營業性店面的合法建築面積×(43118元/㎡+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2)國有公房營業性店面貨幣補償計價方式:貨幣補償金額=被徵收營業性店面的合法建築面積×(43118元/㎡+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50%。
沿上浦路一層營業性店面:(1)私房營業性店面貨幣補償計價方式:貨幣補償金額=被徵收營業性店面的合法建築面積×(43426元/㎡+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2)國有公房營業性店面貨幣補償計價方式:貨幣補償金額=被徵收營業性店面的合法建築面積×(43426元/㎡+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50%。
3.辦公用房貨幣補償計價方式:(1)沿工業路辦公用房(不帶電梯)貨幣補償計價方式:貨幣補償金額=被徵收辦公用房的合法建築面積×(12405元/㎡+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2)沿上浦路辦公用房(不帶電梯)貨幣補償計價方式:貨幣補償金額=被徵收辦公用房的合法建築面積×(12555元/㎡+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
4.被徵收房屋層高超過4米(含4米)的,重置價格標準提高20%;被徵收房屋層高超過6米(含6米)的,重置價格標準提高40%;被徵收房屋層高超過8米(含8米)的,重置價格標準提高60%;
5.住宅房屋舊房補償按照榕房〔2017〕89號的建安綜合單價及成新率評定標準執行,其它非住宅房屋及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間建造的無產權房屋的舊房補償按照榕政辦〔2013〕100號文標準執行。被徵收人選擇整體區位價進行計價的,二次裝修項目補償按照榕政辦〔2013〕100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分戶補償及評估辦法
在籤約期限內,若被徵收人同意按整體區位價計價方式與徵收實施單位協商一致籤訂房屋補償協議,則不再對被徵收房屋和產權調換安置房進行分戶市場評估。
若被徵收人拒絕按整體區位價計價方式與徵收實施單位協商籤訂房屋補償協議,則被徵收人應向徵收實施單位提交書面申請,收到書面申請後徵收實施單位應委託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評估辦法》的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進行分戶市場評估,以市場評估價作為補償安置依據。
06
籤約期限內獎勵辦法
(一)整體區位價方式獎勵辦法
1.住宅房屋在籤約期限內籤約搬遷的獎勵辦法:
(1)住宅選擇貨幣補償並放棄購買安置型商品房的,給予貨幣獎勵4418元/㎡;
(2)按住宅確權面積的10%給予公攤補償,但每戶最多不超過10平方米。公攤補償面積給予區位價補償,選擇產權調換(購買安置型商品房)的,公攤補償面積給予獎勵1500元/㎡;選擇貨幣補償並放棄購買安置型商品房的,公攤補償面積給予貨幣獎勵4418元/㎡;
(3)購買安置型商品房(產權調換)的,每平方米給予不超過差價款50%的優惠獎勵(詳見榕房〔2017〕89號附表);
(4)購買安置型商品房,與原住宅確權建築面積及公攤補償面積相等部分或購買異地安置型商品房等面積部分(含10%公攤補償面積)給予不計層次係數獎勵,此項獎勵根據被徵收人選擇的安置型商品房樓層情況,按每層每平方米不超過50元,在被徵收人選房結算時計算。
2.非住宅房屋在籤約期限內籤約搬遷的獎勵辦法:
(1)搬遷獎勵:根據確認的合法建築面積,按以下標準給予搬遷獎勵:沿工業路一層店面 4312元/㎡,沿上浦路一層店面4343元/㎡;沿工業路辦公用房(不帶電梯)1241元/㎡,沿上浦路辦公用房(不帶電梯)1256元/㎡;
(2)貨幣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確認的合法建築面積,按以下標準另給予貨幣獎勵:沿工業路一層店面 4312元/㎡,沿上浦路一層店面4343元/㎡;沿工業路辦公用房(不帶電梯)1241元/㎡,沿上浦路辦公用房(不帶電梯)1256元/㎡。
(二)分戶評估方式獎勵辦法
以分戶市場評估價作為補償依據的,其獎勵辦法為:在籤約期限內籤訂協議搬遷且選擇貨幣補償的,可給予被徵收房屋分戶評估價5%的貨幣獎勵。
07
安置型商品房
被徵收人與徵收部門籤訂協議後,持徵收實施單位出具的購房單與安置型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籤訂購房合同,可購買不超過上靠標準房型的安置型商品房。安置型商品房實行「一房一價」,按照安置型商品房銷售均價結合層次調節係數確定每套房屋價格,層次調節係數按五層為0、向下一層每層遞減1%、向上一層每層遞增1%計算,每層增減的幅度不超過50元/㎡。
1.產權調換房(安置型商品房)地點及對接價(銷售均價)。期房:群升左海悅安置地塊,對接價:18350元/㎡;
2.以上房源的面積最終以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核定的產權登記面積為準。被徵收人選擇兩套(處)或兩套(處)以上安置型商品房的,只能享受一次上靠標準房型進行安置;若其中一套(處)安置型商品房的面積小於30平方米的,只能實行貨幣補償或降低另一套(處)安置型商品房的安置面積。
3.以上房源若為毛坯房,內部未設隔牆、未配置潔具,給予內部隔牆一次性補償及衛生潔具補助,補助標準為80元/㎡(按安置房標準戶型為基數計算)。
4.安置型商品房購房流程及繳款、結算辦法:籤訂用貨幣補償款購買安置型商品房協議時,由徵收實施單位同步出具購房單。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接到安置型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通知後,一個月內發布公告並組織被徵收人選房,同時,出具選房證明,被徵收人未到場選房的,由徵收實施單位邀請公證機關代為選房。選房後,被徵收人憑購房單、選房證明一個月內與安置型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籤訂購房合同,約定交房時間、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同時,安置型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及時將銷售的單元房號、面積、購買人的信息上傳福州市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統。
由徵收實施單位為被徵收人代收代付購房款,在購房合同籤訂後一個月內匯入安置型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指定帳戶,交房時由安置型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向購房人開具購房發票。經徵收實施單位按購房合同約定的安置型商品房面積結算,多餘的貨幣補償款由徵收實施單位支付給被徵收人,不足的購房款由被徵收人按照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安置型商品房銷售單位。
購房單載明的購房面積與對應實際購買的安置型商品房面積有誤差的,以實際籤訂的安置型商品房購房合同約定的面積為準,按實結算購房款。
08
過渡
1.住宅房屋選擇產權調換(購買安置型商品房)並自行過渡的,按確權的住宅建築面積向被徵收人發放過渡費(原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計算)。過渡費標準為:一至三級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5元、四至六級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2元。
2.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購買安置型商品房)的,過渡費從被徵收人籤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將被徵收房屋騰空交房之日起至安置型商品房或產權調換房屋交房之日止,實際過渡時間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在籤約期限內籤訂協議搬遷的,過渡期限自籤約期限結束之日起開始計算,36個月後期限結束;超過籤約期限籤訂協議搬遷的,過渡期限自搬遷之日起開始計算,36個月後期限結束。
3.對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現房(購買安置型商品房現房)的被徵收人,給予發放6個月過渡費;對選擇產權調換期房(購買安置型商品房期房)的被徵收人,在正常過渡費發放期限之外,另給予增發3個月過渡費。
4.產權調換房屋(安置型商品房)超過過渡期限交付給被徵收人的視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對自行過渡的被徵收人雙倍發放過渡費,對使用周轉房的被徵收人按正常標準發放過渡費,在被徵收人選房後據實結算。
5.產權調換房屋(安置型商品房)經單體竣工驗收合格並經消防驗收合格或備案,水、電等小區配套設施齊全的,即可回遷安置,被徵收人拒絕回遷的,徵收部門和徵收實施單位不承擔逾期責任並不再發放過渡費。
09
搬遷補助辦法
1.被徵收人或其直系親屬為五保戶、低保戶、孤寡老人的,給予每戶3萬元的裝修補助。
2.被徵收住宅產權面積小於45平方米且被徵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市五城區範圍內無其他房屋(含非住宅、商品房、二手房),在籤約期限內搬遷的,經權利人具結並經村(社區)、鎮(街道)確認及公示無異議後,按45平方米予以補償安置,但補足部分不計算舊房補償費和成套房基礎設施配套費補助。選擇產權調換房屋(購買安置型商品房)的,補足部分面積給予獎勵1500元/㎡,選擇放棄購買安置型商品房的,補足部分面積給予貨幣獎勵4418元/㎡。歷史老宅產權分割、2013年5月20日後離婚或將商品房、二手房、自建房轉讓以及2006年7月24日後對房屋進行產權分析,致使產權面積少於45平方米的不適用本規定。
3.住宅搬遷補助費為15元/平方米,非住宅搬遷補助費為20元/平方米。搬遷補助費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
4.被徵收人在籤約期限內籤訂補償協議並搬遷的,住宅房屋可按確認的合法建築面積一次性給予50元/平方米的安家補助。
5.因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助標準,根據經營者近3年平均淨利潤確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期間平均淨利潤確定。淨利潤根據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後利潤額證明材料確定;稅務部門無法出具證明的,根據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年度審計報告確定。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期限按照6個月計算。若生產經營者無法提供所得稅證明的,經營性店面可按確認的合法店面建築面積給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助,其它非住宅房屋可按確認的合法建築面積給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助。生產經營者承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其與被徵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助。
6.電話補助費58元/戶,有線電視補助費50元/戶,寬帶網絡遷移補助費108元/戶,管道煤氣補助費3140元/戶。
10
住房保障辦法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我市保障房申請條件的,可按省市相關法規規定申請辦理。
11
超出籤約期限內搬遷的處理辦法
1.徵收部門與徵收實施單位對被徵收人嚴格執行本補償方案中的獎懲辦法,凡超過籤約期限搬遷的,不享受以上規定的一切獎勵及優惠政策,堅決杜絕超期限搬遷反而多得利的現象發生。
2.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應在本方案規定的籤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並搬遷,若在籤約期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作出補償決定,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仍不搬遷的,由作出補償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故意擾亂徵收工作程序、煽動鬧事、妨礙徵收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2
房屋搬遷程序
1.由徵收實施單位將實地丈量的房屋面積、房屋結構、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徵收人核對,在核對無誤情況下按規定時間及時回執。
2.被徵收人在搬遷時應向水、電、煤氣部門交清費用,屬相關部門安裝總表的,不得私自拆除、更換,應由相關部門統一拆除,否則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3.凡屬國有公房的被徵收人,應先向國有公房管理部門辦理退租手續。
4.為確保產權調換用房設計及本項目建設如期完成,被徵收人應當按規定的期限籤訂協議並搬遷完畢,辦好封房移交手續並領取搬遷順序號。被徵收人回遷選房辦法及時間、地點將另行通知。
5.凡屬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於籤訂貨幣徵收補償協議且搬遷完畢及房屋產權證註銷後45個工作日內付清貨幣款項。
6.被徵收人在籤訂協議時,應提交房屋產權證件、建築許可證、公房租賃憑證(合約)、土地使用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明、閉路電視繳費發票、電話話費清單、管道煤氣銷戶發票等原件,並隨帶身份證及身份證複印件2份、戶口簿複印件1份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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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樂居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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