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徵收,徵收方作出的徵補決定書載明,「按照《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的規定,以貨幣補償為主,以周邊商品樓盤團購為輔給予補償」。法院認為徵收方提供的選擇不明確,侵害了市民的選擇權。今天,京平律師和大家看看這個案件。
湖南張女士在某市有一套房屋,2017年7月31日,徵收方發布並公示了《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決定對XX棚戶(舊城)區改造二期項目徵收紅線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實施徵收,張女士的房屋在該項目徵收範圍內,同日徵收方發布《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其後,徵收方選定某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作為評估機構,對張女士的案涉房屋作出評估報告。張女士認為評估價格過低,在籤約期限內,未能與徵收方達成協議。
2018年10月25日,徵收方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其中載明,「對張女士的案涉房屋實施徵收,按照《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的規定,以貨幣補償為主,以周邊商品樓盤團購為輔給予補償」。張女士對該決定不服,遂於2019年4月1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徵收方對其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
張女士認為,徵收方確定的補償價格低於市場價。若按此補償價格,她無法購買到與被徵收房屋類似的房產,原有生活水平被降低。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應依法允許被徵收人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選擇產權調換,但徵收方沒有保障自己的選擇權。
徵收方辯稱,其房屋徵收補償程序本身合法、價格合理。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時,補償價格並不低於張女士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由於張女士拒絕及時籤約和接受徵收補償,期間市場房價上漲,補償價格從「合理」變得「不合理」,這是張女士自身的過錯造成,所以後果應當自負。
徵收方同時表示,在提交答辯意見後不久,已向張女士送達了可以進行產權調換的房源告知書,明確告知了可供產權調換的房屋具體位置、面積、價格。
法院認為,張女士起訴要求撤銷的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並未要求對《房屋徵收決定公告》進行審查,徵收方的答辯意見不成立。張女士選擇的是產權調換,但是《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並未明確告知張女士享有產權調換的權利,侵害了張女士的補償選擇權,應當確認違法。在訴訟過程中,徵收方已自我糾錯,彌補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的瑕疵。最後,法院判決確認徵收方對張女士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違法。
對於該案,京平律師表示,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是由徵收人為被徵收人提供新的房屋,並計算被徵收房屋與調換房屋的價值差額,雙方進行結算的一種徵收補償方式。
該律師還提醒大家,被徵收人有權對補償方式作出選擇,徵收方要充分保障被徵收人的選擇權,也就是說在提供補償選擇方案中,徵收方有明確清晰地告知義務,否則可能會侵害到被徵收人的實際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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