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金忠:這裡邊我覺得可能是需要像劉律師說的這樣的幾點問題,
第一個問題那涉及到這個集體土地上房屋如何補償?這第一。
第二個問題,集體土地上的這個土地的補償。
第三個問題涉及到這個集體土地徵收的程序問題。
說實話這個從立法上來說,就存在三塊的立法進一步規定的問題,對於房屋的這個補償,劉律師剛才也介紹了,也就是說雖然立法上改變原來的這樣的一些做法,比如說把地上的房屋作為地上附著物來對待,但是這種立法改變了這樣的一個做法,依然保證房屋它作為一個不動產的這樣的一個價值屬性的一個財產,來進行特殊化的一個對待,特殊化的補償,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雖然說實際過程實踐過程當中,絕大部分也採取了目前立法規定的三種這個補償程序,補償的一個方式,涉及到比如說置換宅基地。
第二個問題涉及到貨幣補償。
第三個是進行這個安置房的這樣的安置的一個問題。也就是說在實踐過程當中,這個三種這個方式已經存在了,只不過現在是立法的把它固定化了,這是我覺得這是現實層面的問題。
但是在一個從立法上,我覺得對這個修改,它有更多的一些其它的價值的認同的問題,它的價值認同就是不再將農民的房屋,作為地上附著物來對待,而是將其作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最基本的房屋來進行對待,我覺得這是一個立法價值上的一個比較大的一個提升。
第二個問題,就是涉及到其實這個這種三種這個立這立法之後,修訂的這個三種的這樣的一個方案的問題,其實某種意義上來說,它是對於農村的住房這樣的一個這個不動產的一種認定和保護,也是對於物權的,對於這樣房屋物權的進一步的一個強化,因為這種物權承載的不僅僅是經濟價值,那可能更多的還是涉及到一些居住權利,所以說對於物權形態的不動產,不僅僅是貨幣的或者經濟上的一個補償,而且要從他基本的居住需求來進行相應的安置,所以我覺得這是一個立法邏輯的問題。
畢文強:我發現已經有這個些微的這種差別了,潘律師認為說新《土地管理法》雖然把這些東西固定下來了,但是這些做法在實踐中已經開始這樣做了。所以說它更大的價值是從立法價值取向方面予以固定。
劉律師認同這個觀點嗎?
農村房屋徵收不再以「地上附著物」補償_新土地管理法的影響三期
#十年後農村宅基地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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