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參考版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單位財務管理工作,達到有效利用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的目的,切實保障單位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行,依據《預算法》、《會計法》、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單位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財務管理的指導思想:以預算為核心,硬化預算執行,嚴格貫徹落實收支兩條線;堅持量力而行與盡力而為相結合,在財力允許範圍內合理調配使用,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條 財務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原則;遵循先預算後支出的原則;遵循事先報告、事中控制、事後監督的原則;遵循政府採購的原則;堅持財務審批的原則;堅持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注重資金使用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 財務工作主要職責:編制收支預決算;組織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收付;非稅收入收繳;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國有資產的帳務管理;對所屬二級單位的財務核算進行指導。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條 本規定中收入指的是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
行政單位收入包括:非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源(資產)的有償使用收入、其他收入]、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非稅收入中的其他收入含利息收入、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房租收入、非本級的財政撥款、各級政府及部門給予的各種經費補助及獎勵等各類款項。
第六條 行政單位所有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範圍,取得的各種收入應當及時、足額繳入批准開設的帳戶,嚴禁挪用、截留和坐支。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條 本規定中支出指的是行政單位的各項支出。行政單位支出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嚴格圍繞預算進行安排。所有財務支出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所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
各種支出報銷,須準確、齊全地填寫報銷單據所列內容,完整地履行審批手續。財務授權支付憑證或支票由出納統一管理。印籤實行會計和出納分置管理制度,即出納保管財務專用章,會計保管單位法定代表人印章。會計在嚴格審查票據填寫內容、金額和相關手續後,方能加蓋印章。會計、出納要實行原始憑證傳遞登記籤收制度。
第一節 支出範圍和標準
第八條 行政單位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分為工資福利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三類。三類支出在部門預算功能類科目「行政運行」中予以反映。其中:
1.行政運行中的工資福利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實行定員定額管理、按「零基預算」的原則分類編制,嚴格按政策標準執行;
2.行政運行中的商品和服務支出包括日常公用經費、專項公用經費、專項物業管理費、辦公用房租金四類項目。實行定額定標管理,按財政部門制定的行政單位商品和服務支出分項定額標準進行預算編制,在使用中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工作需要調劑使用。
(二)項目支出按照「量入為出、統籌兼顧、先急後緩」的原則實行集中管理。項目支出集中在部門預算功能類科目「一般行政管理事務」等中予以反映。
第二節 公務卡和現金管理
第九條 為規範本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業務,減少現金支付結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強財政監督,本單位在職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發生的單筆金額在50,000元以內的日常公務開支(包括公務接待費、差旅費、印刷費、會議費、培訓費等),在不能或不方便轉帳支付的情況下,需用公務卡予以結算支付。
第十條 公務卡支出結算發生後,持卡人應取得正式稅務發票或法定收據、刷卡POS單等財務報銷憑證和相關銀行消費憑證,及時到財務部門辦理報銷手續。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現金支出,現金支付範圍:在不具備刷卡條件的地區發生的公務支出;按規定支付給個人的支出,如差旅費中的夥食補助、交通補助等;籤證費、快遞費、過路過橋費、力資費等目前只能用現金結算的支出;日常零星開支在500元以下的支出。現金報銷是以現金轉帳到公務活動相關工作人員工資卡上的結算形式予以完成。年度現金流量不得超過公用經費總額的10%。
第三節 支出審查人、審批人、審批權限及程序
第十二條 財務審查人員是指在經費支出管理中,對支付行為或憑證進行審查的人,包括各部門經辦人、負責人、各部門分管的單位領導及財務負責人。
各部門負責人審查的內容是:對本部門經辦的支付行為的真實性予以審查,並在經辦人提供的支付憑證上簽字確認。
各部門分管的單位領導審查的內容是:對分管部門經辦的支付行為的合規性予以審查,並在分管部門提供的支付憑證上簽字確認。
財務負責人審查的內容是:各部門所提供的原始憑證是否符合相關財務規定的基本要求;根據對各部門支付內容的審查,確定其支付資金的性質,同時結合對預算執行進度的完成情況,提出從何種渠道予以支付的建議,並在支付憑證上簽字確認。
原始憑證審核的基本要求:
(一)內容完整。即應該填寫的項目要逐項填寫,不可缺漏;日期、名稱、用途等要填寫明確,不得含糊不清;有關人員的籤章必須齊全。
(二)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提供稅務或財政部門票據,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
第十三條 財務審批人是指單位在經費支出管理工作中,在審批權限內籤字確認是否同意支付的人。一般包括財務部門負責人、分管財務的單位領導、單位負責人及單位辦公會。
第十四條 財務支出審批權限:
(1)單位支出審批權限:單項支出在5000元以內的(含5000元),由分管財務領導審批;單項支出在5000-10000元的(含10000元),由單位負責人審批;單項金額10000元以上的,由單位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2)支出審批權限:各科室領導根據單位授權可對單項金額在1000元以內(含1000元)的支出行使審批權;1000元以上的支出由分管領導審批。
(3)工會支出審批權限:工會支出由工會主席、財務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審批;
(4) 五萬元以上工程項目須出具審計報告、五萬元以下工程項目須由辦公室出具工程驗收單後結算工程款項。
重大財務支出不包括:為維持單位日常工作運轉而發生的按政策規定發放的職工工資、獎金和津補貼;水電費、油料費、按月結算的車輛維修費、網絡運行費、食堂運轉費等。
第十五條 支出的審批程序:支出發生部門經辦人員說明原因,部門負責人、分管局領導籤署意見,帳務部門負責人籤署意見,單位領導審批。
第四節 政府採購支出
第十六條 政府採購支出是指用財政性資金採購在《政府年度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範圍內規定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含計算機等辦公自動化設備、辦公家具、辦公用紙等辦公消耗用品、制服、勞保用品;車輛保險、維修、印刷、軟體開發、專業諮詢、工程監理、工程設計、物業管理;辦公用房修繕、裝飾工程、網絡工程等;在政府採購目錄中除協議供貨(服務)方式外,單位採購單價或批量達200,000元以上(含200,000元)的貨物和服務項目、金額達到500,000元以上(含500,000元)的工程類項目,必須按照規定委託集中採購機構組織採購。
第十七條 政府採購程序:由各需求部門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向實物資產管理部門(辦公室)提出需求申請,辦公室依據購置原則對需求申請的合理性提出意見,由財務審批人進行審定。
財務部門根據審定意見按有關規定組織政府採購,單位採購代表由辦公室推薦派出,政府採購結束後,財務部門將成交通知書交由辦公室組織籤定合同與執行。辦公室在組織合同籤訂前,應將擬籤訂的合同條款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財務部門對支付條款進行審核,合同甲方由辦公室或單位需求部門負責人代表單位法定代表人籤字並蓋局章,籤訂的合同我方至少留存2份,分別用於辦公室執行後存檔、財務部門支付的依據和附件。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辦公室根據合同要求進行管理和組織驗收。
未達到政府採購標準的貨物、服務和工程的採購,參照上述政府採購程序執行。
第五節 工資、津補貼、獎金、醫保等事項支出的審批
第十八條 在職及離退人員的工資、津補貼的標準發生異動,由組織人事部門根據相關文件予以確定,報分管單位領導審核,單位負責人審批後交由財務部門執行。
第十九條 在職人員及離退休人員獎金支出的標準,由組織人事部門依據區人社局的口徑標準,依據相關考核辦法確定並造冊,報分管單位領導審核,單位負責人審批後交由財務部門執行。
第二十條 人員的醫療保險基金的支出,由組織人事部門每年按人社局的相關政策確定並造冊,報分管領導審核,單位負責人審批後交由財務部門執行。
第六節 差旅費支出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具體規定如下:
(一)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發生的費用。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
1.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火車軟席、高鐵或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輪船(不包括旅遊船)二等艙;飛機經濟艙;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憑票據報銷。
2.處級及以下工作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火車硬席、高鐵或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輪船(不包括旅遊船)三等艙;飛機經濟艙;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憑票據報銷。
3.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4.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票報銷。
5.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
(二)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等)而發生的房租費用。
1.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
2.處級及以下工作人員住標準間。
3.省內出差住宿費標準上限: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每人每天480元;處級及以下工作人員每人每天320元。
4.省外出差的住宿標準上限按《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發布的標準執行。
5.住宿費在標準上限以內憑票據據實報銷。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6.出差當天不能往返、發生住宿而無住宿發票的,除不能報銷住宿費以外還不得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三)夥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夥食補助費用。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幹使用。
1.省內出差的,夥食補助費為每人每天100元。
2.省外出差的,按《武漢市市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發布的標準執行。
3.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夥食費。
4.夥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標準報銷,在途期間夥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標準報銷。
(四)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內每人每天50元包幹使用。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當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五)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通知或出差報告、差旅審批單、城市間交通費發票等、住宿費發票及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填寫發生的夥食補助費及市內交通費等憑證。
第七節 會議費支出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我局會議包括工作會和其他業務會(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第二十三條 會議費的開支標準: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標準上限為每人每天350元,其中住宿費200元、夥食費110元、其他費用40元,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會議開支範圍包括:住宿費、夥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等。
第二十四條 會議費開支的禁止性規定:
(一)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二)不能安排去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三)會議不得組織與會議無關的參觀遊覽,不得宴請與會人員,不得發放紀念品及物品。
(四)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安排自助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嚴禁提供高檔菜餚,不上菸酒;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製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五)各類表彰會原則上應以精神獎勵為主。
(六)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七)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會議費報銷應提供: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實際參會人員籤到表;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等憑證。
第二十六條 會議費支付方式:會議費的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以銀行轉帳或公務卡方式結算,禁止以現金方式結算。
第八節 培訓費支出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培訓費是指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夥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綜合定額上限標準為350元/人天(其中:住宿費150元、夥食費100元、場地費和講課費70元、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30元)。培訓時間在15天內按綜合定額控制;超過15天的,按80%標準控制;超過30天的,按70%標準控制。具體支出可根據培訓的具體情況在綜合定額範圍內打通使用。
第二十八條 培訓費中的講課費支付標準:副高職稱、正高職稱和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課酬(稅後)上限標準分別為1000元、2000元、3000元。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培訓機構的選擇: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範圍和標準內,擇優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部門行業所屬培訓機構、高校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三十條 開展培訓中的禁止性規定: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菸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三十一條 培訓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培訓計劃審批文件、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籤到表、講課費籤收單、培訓機構出具的發票及原始明細單據等憑證。
第九節 公務接待費支出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應根據規定的接待範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 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十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三條 接待費支付方式: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公務接待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菸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三十五條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五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 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包括:辦公室及財務部門。
辦公室管理職責:負責建立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對全局固定資產實物需求申請的受理、審查、呈報;固定資產實物帳的建立及組織固定資產實物的驗收、使用、保管、清查盤點。
財務部門管理職責:,建立固定資產帳、對購置或處置的固定資產進行會計核算並相應登記或核銷固定資產帳。
第三十七條 辦公室定期進行清查盤點並與財務部門進行帳務核對,保證財務帳與實物帳,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固定資產清查盤點以財務部門的固定資產帳作為基礎,當辦公室的實物帳與之不符時,辦公室要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對盤盈或盤虧的資產進行情況說明,並根據情況說明針對盤盈或盤虧的各自情況形成固定資產處置核銷的書面報告報單位辦公會批准後交由財務部門進行帳務處理。
固定資產處置的流程:辦公室提出需要處置核銷的固定資產書面報告(附處置的固定資產明細表、處置核銷原因和依據),分管辦公室的單位領導籤署意見報單位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後報區財政局辦理相關處置核銷手續。
第六章 內部控制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內部控制監督管理是由監察室、財務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單位及所屬二級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內部檢查、審計、財務核算指導的行為,以達到規範財務管理的目的。
第三十九條 財務內部監督管理的內容:
(一)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
(二)各項財務收支範圍和標準的制度執行情況;
(三)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會計報表、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正確性、規範性;
(五)會計檔案的管理;
(六)票據的管理;
(七)執行財務規章制度的情況;
(八)組織工程完工審計事項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相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由財務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