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賠10.2萬,二審維持原判,鹿晗肖像權遭侵勝訴

2020-10-05 高雅娛樂說

9月27日,鹿晗工作室在個人社交平臺發文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製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2020年9月27日,演員、歌手鹿晗訴廣州萬旭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萬旭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李**肖像權、姓名權糾紛案二審勝訴。

案情回顧:

2018年9月,案件侵權人在未經鹿晗一方許可下,擅自在其經營的餐廳中,用上鹿晗的肖像,並印在廣告牌、餐牌、用完即棄杯上,並注有「鹿晗傾情推薦」、「一鹿有你 不離不棄」等帶有鹿晗名義的廣告宣傳語句,更冒用鹿晗的親筆籤名,同時將涉侵權的廣告材料上載到網上,以作宣傳。

鹿晗為了維護自身權益,通過律師起訴涉案人及關餐廳。當時審理判決稱,涉案人士及餐廳無法提供獲授權的證據,而涉案的廣告牌等物品會讓不知情的大眾誤認為鹿晗為該餐廳及相關產品代言而造成影響。法院認為涉案者是故意及有明顯的侵權行為,故判其敗訴,需向鹿晗一方書面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成本102000元人民幣。

只是當初在一審判決後,涉案者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三級人民法院,在北京第三級人民法院了解,取證後,在27日判決,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不管怎麼說鹿晗的案子終於有了結果,也算是維權了自己的利益,也希望廣大商家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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