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3妻6子女」爭遺產,有結婚證的原告「妻子」卻輸了,一審判決這樣說

2020-11-07 廣宗縣普法


廣西博白男子陳某因病突然去世,

引發他的3名「妻子」和6個「子女」

其中4個「子女」是非婚生

掀起「遺產爭奪戰」。

為證明身份,

陳某其中一名「妻子」馮某

和4名非婚「子女」

要求開棺做親子鑑定。


官司打了3年多,

經歷了一審、發回重審

(點擊查看此前報導)。

11月2日,

博白縣人民法院一審重審判決:

周某生的兩名非婚生女兒享有繼承權,

但有結婚證的「妻子」馮某

及其生的雙胞胎兒子無繼承權。


事件回放:

男子與3女子交往,生養了6個子女


陳某是博白某村人,上世紀八十年代,陳某與自己年齡相仿的梁某同居生活,未登記結婚。1991年,兩人收養了一名養女,後又生了個女兒。在此期間,陳某到桂林做生意認識了周某,與周某同居,先後生育了兩個女兒。


其間,陳某與已婚的馮某產生婚外情,1998年馮某產下一對雙胞胎男孩。2009年馮某離婚,為證實雙胞胎男孩身份,陳某做了匿名親子鑑定,鑑定顯示陳某是孩子父親。隨後,陳某將孩子的戶口遷至自己名下,一起生活。2015年,陳某與馮某登記結婚。



2017年2月底,陳某因突發心臟病去世。2018年5月,馮某和兩個兒子以及另外兩名非婚生女兒作為原告,將梁某和兩個女兒、陳某的父母,一起起訴到博白縣人民法院,要求分割陳某的遺產。


▲陳某名下一棟三層樓房。受訪者供圖


對此,梁某稱,她與陳某在一起生活多年,雖未登記結婚,但是事實婚姻。因此,馮某並無繼承權。梁某向法院申請做祖孫鑑定,但馮某方不同意鑑定。


法院認為:


  陳某與梁某在一起生活多年,且生育有兩個女兒,屬於事實婚姻。


  馮某與陳某2015年辦理結婚登記,屬無效婚姻關係,馮某對陳某的財產無繼承權。


  至於雙胞胎兄弟,14歲時才將戶口轉入陳某名下,所以,陳家人有理由對其身份提出合理質疑。


  法院還認為,雙胞胎兄弟是否是陳某的兒子,完全可以通過與陳某父親的血親鑑定結論,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推定。但馮某方明確拒絕,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2018年8月底,博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定,駁回5名原告的訴訟請求。


  馮某不服,上訴至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由於一審判決書中,出現20多處錯漏,二審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去年1月,該案一審重審立案。馮某等原告向法院申請,要求開棺,對陳某與4個非婚生子女做親子鑑定,以平息紛爭。而陳家人及梁某,則堅持做祖孫鑑定。


做祖孫鑑定,還是開棺親子鑑定?


  由於雙方積怨很深,馮某便向法院申請,要求開棺,對陳偉與4個非婚生子女做親子鑑定,以平息紛爭。而陳家人及梁某,則堅持做祖孫鑑定。該案經過幾次開庭,雙方均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9月4日,梁某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下葬後不能再隨便開棺,她認為這是對逝者的打擾。而馮某則認為,祖孫鑑定畢竟隔了一代,對其準確性存疑。


  記者了解到,類似要求開棺鑑定親子關係的案件,在現實中並不多見。律師分析稱,按照傳統中國人的習俗,開棺是不得已而為之。一些刑事案件中,為了查明真相,才會開棺進行DNA鑑定,對民事案件,很少採用。


重審判決:

認可兩名非婚生女兒身份

不認可雙胞胎「兒子」身份


11月2日,馮某收到一審重審判決書。


一審法院重審後認為——

梁某是陳某的配偶,雙方屬於事實婚姻


陳某與周某非婚同居先後生育了兩個女兒。因此,認可兩個女兒為非婚生女,是陳某遺產的合法繼承人。


陳某雖與馮某登記結婚,但該結婚行為違反我國婚姻法關於實行一夫一妻制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應屬無效婚姻,馮某無繼承權。


陳某良雙胞胎兄弟,戶口遷移入陳某的戶籍時已滿14周歲。而從馮某與前夫的離婚協議約定來看,陳某良兄弟倆是馮某與前夫所生,並非陳某之子。

▲陳某生前陪雙胞胎「兒子」外出玩耍。受訪者供圖


由此,一審法院重審判決:由陳某的父母、梁某及其兩個女兒,以及兩個非婚生女兒按份額繼承陳某的遺產。


對該判決馮某及其兒子不服,表示將上訴。

博蕾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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