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6年4月,張某經包工頭劉某招錄到甲公司承包的工地從事雜工工作。一年後,他因工受傷。甲公司否認與張某存在勞動關係,不認可其屬於工傷,也未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張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與甲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因張某是劉某招錄並支付工資,仲裁委員會、一審及二審法院均未支持張某訴求。2018年6月,人力社保部門認定張某工傷。張某再次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支付其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共100餘萬元。法院最終認定,甲公司在承包建築工程項目後,違反規定將勞務用工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且無相應資質條件的劉某,雖然甲公司與張某不存在勞動關係,但其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應依法支付張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判決甲公司支付41萬元。
法官說法
該案是較為典型的用工單位違法轉包導致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案件。在這類案件中,所涉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將本單位承包的工程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勞動者是由上述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公司或個人招錄,因此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法官提示,用人單位或用工單位應提高守法意識,做到合法用工,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設立的初衷,是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並降低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一旦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遭受工傷時,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等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均由承擔保險責任的單位支付,賠償數額大,違法成本高。因此,在施工過程中,用人單位或用工單位切莫貪圖眼前利益,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違法轉包,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應注重安全防護,以防止傷害事故的發生,同時要及時確認保險狀態並留存相關證據,如遇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應及時主張權利。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管元梓
流程編輯: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