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8 17:1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案 情
原告齊某與被告梁某於2018年初通過網絡相識並發展為情侶關係。2018年6月14日至2019年9月3日期間,原告齊某共向梁某轉款15.18萬元,其中包含了齊某發給梁某有特殊含義及心意表示的紅包、手機轉帳17筆共7633元。
2019年11月二人感情破裂,當月15日,梁某與齊某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梁某承認收到齊某轉帳及紅包金額共計16萬多,承諾2020年 2月底把錢還給齊某。
2020年2月11日,齊某通過微信向梁某催收,要求梁某於2月29日之前還清15萬元。2020年5月8日,齊某再次通過微信要求梁某於2020年5月14日前還清15萬元。
數次催收無果,齊某將梁某告上法庭。
裁 判
2020年11月,酉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被告梁某返還原告齊某14.18萬元。
釋 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6號)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帳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戀愛期間發生經濟往來,被告抗辯其繫戀愛期間的贈與行為。法院認為原告在戀愛期間給付被告含有特殊意義的轉帳和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的紅包等應屬于贈與,且不存在可撤銷的情形,贈與金額共計9986元不屬於借款,原告以借款主張返還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贈與之外的金額14.18萬元,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借款,且原告已經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通過微信認可,證據可信。故法院認定借款金額為14.18萬元,對原告該部分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評析
情侶之間互贈禮物是心意,但涉及大額資金的轉帳一定要分清是贈與還是借款,並保留相關證據,謹防相愛不成反生怨。
文:民二庭 楊小紅
原標題:《以案說法|戀愛期間情人間轉帳是借款還是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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