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投入的股金不要了,可以直接聲明退出公司股東嗎?

2020-09-17 法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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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如客觀原因導致公司經營風險增大、股東死亡、股東離婚、小股東權利被損害、公司陷入表決僵局、個別股東因司法因素被強制執行等情形。當公司出現以上情形時,必然會引發股東退出的問題,無論是股東自願申請或是被動退出。

網友諮詢:

如何退出公司股東?我們公司成立一年半多了,一直以來我也不知公司情況,去年早我已在股東群裡聲明公司以後賺錢虧錢與我無關,但我不放心,怕個別股東以公司名義做什麼事牽扯到我,我也要承擔,畢竟只是在群裡聲明一下,如何徹底退出公司,投入的股金也不要了(當時開始投入不多,幾萬),如何退出撇清公司一切事務?

甘肅興正天律師事務所蘆盛律師解答:

退出公司,不想當股東的辦法,就是依法辦事,按照合同約定的退出辦法和程序進行,合同沒有約定的,只能協商退出並籤訂退出協議。

蘆盛律師解析:

《公司法》第35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因此,股東無法通過撤回出資的方式退出公司,只能另尋他法。

1、股權轉讓

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公司。《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公司回購

(1)公司通過減資回購股權。《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股東主張股權回購請求權要求公司回購股權。《公司法》第74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解散公司

(1)通過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通過訴訟請求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2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條的規定,所謂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是指以下情形:(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蘆盛律師簡介:蘭州大學法學院畢業,2011年起執業,專業律師。代理婚姻,欠款,交通事故,各類刑事,行政,案件。蘆盛律師本著「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的職業理念,認真,勤勉、盡職的職業精神,耐心、細緻,周到的對待每一件案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職業以來,成功辦理了安某某故意殺人案(一審死刑立即執行,經代理二審改判為死緩限制減刑)、師某某故意殺人案(一審死刑立即執行,經代理二審改判為死緩限制減刑),以及大量婚姻家、各類合同經濟糾紛,維護了當事人的最大合法權益。取得了當事人及同行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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