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頭部資源悉數攬到自己手中的網際網路巨頭,時刻遊走在紅線的邊緣。12月14日,阿里巴巴投資有限公司、閱文集團和豐巢網絡?因違反《反壟斷法》,市場監管總局今日作出處罰決定,分別處以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這是市場監管總局首次對涉及協議控制結構企業違法實施集中作出行政處罰。對於多數網際網路企業來講,協議控制結構是慣用的方式,起初只是方便公司各項管理,如今則成為「鑽空子」的藉口。隨著網際網路體量日漸龐大,市場資源加速向頭部平臺集中,監管有必要立刻收緊,防止相關企業頻繁踩踏「壟斷」紅線。
巨頭應聲落馬
叫囂著肯定不會出現壟斷行為的網際網路企業,如今被直接釘到了板子上。12月14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對阿里巴巴投資收購銀泰商業股權、閱文集團(以下簡稱閱文)收購新麗傳媒股權、豐巢網絡收購中郵智遞股權等三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上述三家公司分別處以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此次處罰的三家企業均為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分別是阿里巴巴投資、閱文和豐巢網絡。其中,阿里巴巴投資是阿里巴巴集團開展投資併購的主要實體,閱文是騰訊的控股子公司,豐巢網絡則是順豐的關聯公司。隨後阿里與豐巢網絡相繼給出了回應。兩家企業均表示,誠懇接受,積極落實整改。
「線上經濟呈現出市場集中度越來越高的趨勢,市場資源加速向頭部平臺集中,關於平臺壟斷問題的反映和舉報日益增加,顯示線上經濟發展中存在一些競爭風險和隱患。」對此,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主要負責人表示,其中一個問題就是「一些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
香頌資本董事沈萌認為,市場監管總局只是對相關企業的收購行為導致市場集中卻沒有及時申報進行了處罰,而這些收購行為並沒有產生壟斷市場的結果。所以這些處罰是在響應此前政治局開會關於壟斷的內容,短時間內並不會對網際網路等企業造成任何影響,而涉及協議控制的部分也是歸於沒有及時披露和申報實質關係而已。
阿里、騰訊積極活躍的投資布局,在行業人眼中逐漸形成了寡頭壟斷的市場形態。雖然平臺化的方式,可促進經濟效率的提升;但同時,行業開始從圍繞網際網路創新變成了圍繞BAT創新,業務發展的初衷發生了改變。「更重要的是由於體量的巨大影響力,也存在對監管的挑戰。」這是行業中普遍存在的聲音。
VIE架構不再是藉口
「網際網路企業和傳統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雖然平臺經濟領域競爭呈現出一些新特點,但網際網路行業不是反壟斷法外之地。」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主要負責人在回答提問時著重強調了一視同仁。
一視同仁也的確是本次處罰情況中的重大看點。北京商報記者發現,此次公布的這三起案件特意強調了網際網路企業管用的VIE架構。上述負責人解釋稱,涉及協議控制架構情形,其中既有被調查的經營者存在協議控制架構的情形,也有目標公司通過協議控制境內運營實體的情形。這也是市場監管總局首次對涉及協議控制結構企業違法實施集中作出行政處罰,對規範涉及協議控制架構企業的經營者集中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阿里與騰訊均採用VIE架構赴海外上市。起初,VIE架構起到對創始人及公司股權的保護,網際網路企業的VIE架構可以幫助企業免受激進投資者和治理權的爭奪威脅。隨著網際網路企業體量快速膨脹,成為不容忽視的主體時,VIE架構成了個別企業逃避監管的藉口。
市場監管總局特意提及的明察哲剛與環勝信息新設合營企業案,正是因為VIE架構引發了諸多討論。據了解,這是中國反壟斷審查機關首次公開受理並無條件批准參與集中方涉及VIE架構的交易。而在此之前,根據公開信息,達到申報標準但涉及VIE架構的交易,實踐中一直未能在中國的反壟斷申報中獲得受理和批准。
現實中,阿里、騰訊等但凡能在網際網路領域中佔有極強話語權的企業,均採用VIE架構。未來,還將有更多企業採用VIE架構,這也促使監管方必須將更多的企業類型納入到監管範圍之內。
距離阿里巴巴投資收購銀泰商業、閱文收購新麗傳媒已過去2年有餘,此時重提多少暗示反壟斷法對VIE架構也同樣生效,仍需及時完成申報。2017年6月,阿里共收購銀泰商業73.79%股權,成為後者控股股東。2018年8月,騰訊控股子公司閱文收購新麗傳媒100%股權。
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主要負責人表示,經營者能夠更清楚地認識到協議控制結構不是網際網路企業規避經營者集中監管的理由,「無論什麼類型的企業,無論是被調查的經營者、目標公司還是有關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存在協議控制架構,都應當依法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違法實施集中都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
監管不能僅一罰了之
對於50萬元的處罰,在業內專家看來,其傳遞出明顯的監管信號。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市電子商務法研究會副會長呂來明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違反《反壟斷法》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未經申報,即違反程序性的規定,另外一種是實質性的壟斷競爭。如果是後者,50萬的處罰確實無法起到威懾效果,但對於前者來說,該處罰能起到警示性的作用,提醒其他經營者,並傳遞國家對反壟斷監管的信號。
因此,這要求企業進一步規範經營行為。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旻表示,對於網際網路企業而言,目前需要時刻關注監管動向,對於已經發生的監管處罰案件要從中汲取教訓,規避自身經營風險。另外,企業應當完善自身經營合規,依法依規開展經營,及時與監管溝通可能存在處罰風險的邊界行為,在創新經營的同時,與國家管控保持一致。
不過,在面對當前網際網路經濟環境下,專家認為,處罰手段不應僅停留在罰款層面。「對於監管部門而言,在《反壟斷指南》出臺後,各地監管機構對於該指南的執行仍不統一,且多地的監管機構存在其內部的『統一口徑』,許多網際網路企業經常在違規的邊界遊走,遇到監管處罰僅以結果為導向,主張罰錢了事」,李旻說道,「針對這種情況,建議監管多向公眾披露執法口徑,以便企業做好內部合規,對於網際網路企業不應僅從罰錢出發,應當創新處罰手段,使處罰真正起到對同行業企業的威懾作用」。
呂來明也表示,罰款不是唯一的方式,執法或監管進程中還可以採取約談、指導、媒體披露等。除此之外,他補充道,由於網際網路平臺壟斷的危害性和市場表現有一定特殊性,例如傳統行業的市場份額判定有相關標準,但網際網路平臺的反壟斷考慮不僅是市場份額的問題,還有流量的控制,相關方對平臺的依賴度等,所以在認定方面還需要有相關規定作出一些細化的調整。
北京商報記者 趙述評 何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