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疫情當前,廣東律師主動為社會提供堅實的後盾,發揮好律師行業職能作用,為打好打贏全省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專項法律服務和法治保障。
省律協財務與資產管理工作委員會主動組織研究與疫情相關的本專業領域法律問題,及時組織編制了《疫控復工期間納稅申報、階段性緩減社保及公積金優惠安排的借鑑、最新規定及其落實建議》。
概論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月1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下稱「社保」)費(含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即「醫保」)和實施企業緩繳住房公積金(下稱「公積金」)政策,多措並舉穩企業穩就業。
會議強調,當前統籌抓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一項迫切任務是穩就業。穩就業就必須穩企業。會議確定, 一是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三項社保等的社保單位繳費,以減輕疫情對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的影響,使企業恢復生產後有個緩衝期。除湖北外各省份,從2月到6月可對中小微企業免徵上述三項費用,從2月到4月可對大型企業減半徵收;湖北省從2月到6月可對各類參保企業實行免徵。同時, 6月底前,企業可申請緩繳公積金,在此期間對職工因受疫情影響未能正常還款的公積金貸款,不作逾期處理。實施上述政策,考慮了社保基金結餘等情況,可確保養老金等各項社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月25日再次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對個體工商戶加大扶持,幫助緩解疫情影響紓困解難。
會議指出,支持吸納2億多人就業的8000多萬個體工商戶紓困,有利於穩定億萬家庭生計。為支持廣大個體工商戶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時加快復工復業,會議確定 個體工商戶按單位參保企業職工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的,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減免政策。
基於國務院就上述疫情防控復工復產(下稱「疫控復工」)的安排,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下稱「國家稅總」)已於2020年2月20日聯合籤發《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以便為了幫助企業抵抗疫情、穩定就業,我國今年將減免養老、失業以及工傷這三項社保單位的繳費,預計減免規模將超5000億元。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下稱「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2月20日下午還就此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醫保費和緩繳公積金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2020年2月21日,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進一步聯合發布《關於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國家醫保局負責人表示,上述意見是由省政府決策,從2月份開始階段性減半徵收單位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期限最長不超過5個月。初步匡算,該項減徵措施最多可為企業減負約1500億元。
我國的社保制度由五險一金組成。所謂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及公積金。除減免社保費政策外,住房城鄉建設部會還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研究提出了關於公積金的支持政策。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在2020年6月30日前緩繳住房公積金。受疫情影響公積金貸款不能正常還款的,不作逾期處理。
目前,財政部將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地方細化減免社保費等政策措施,確保政策儘快落地見效,同時跟蹤重點行業、重點區域、重點群體就業形勢的變化,及時調整完善現行政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亦認為,此次階段性減免社保繳費是應對疫情的特殊措施,是我國社會保障歷史上的第一次。目的是為了盡最大可能幫助企業渡過難關,推動企業復工復產,支持穩定和擴大就業。按照2018年國務院關於社保費徵管職責劃轉等有關最新一輪稅制改革的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國有18個省份和3個計劃單列市的企業社保費、醫保費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為此,國家稅總負責人亦表示,除了依法落實國家稅總於2020年2月17日《關於進一步延長2020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20〕27號外,稅務部門將抓緊時間制發政策文件,明確操作辦法,確保企業在第一時間實打實地享受到政策好處。
為了更好地在地方實施上述政策,並既充分考慮各地社保基金結餘等情況,又可以確保養老金等各項社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本文參考借鑑了2003年非典期間稅收實體優惠及程序性的納稅申報、社保、公積金優惠政策(減免緩),並僅就有關2020年2月17日《關於進一步延長2020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20〕27號(納稅申報安排方面)、2020年2月20日籤發的《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及2020年2月21日發布的《關於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社保方面)(含醫保)及2020年2月21日籤發的《關於妥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號)(公積金方面)等最新規定的重要內容加以注釋,並提出相關落實建議,以望在有序地復工復產的當下,能切實落實相關的制度措施。
一 「非典」期間廣州等地稅納稅申報、社保(含醫保)優惠安排借鑑
為進一步了解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政策適用情況,不妨也了解2003年「非典」期間的情況。以當年「非典」疫情主戰場之一-廣州、北京等地市為例,北京、廣州國稅及其地稅當年亦出臺了數項措施「救市」。這些措施主要是針對受非典影響的重災行業、經營困難的企業以及提供非典技術研發的企業等所進行的地稅務納稅申報、社保(含醫保)及公積金優惠政策。包括:
(一) 「非典」期間有關稅收實體優惠及其納稅申報
(1)延長納稅申報
當年為了避免辦稅廳出現人員擁擠的情況,廣州國稅對廣州市的納稅申報時間進行了調整。例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5月、6月防偽稅控抄報稅時限由原來的每月10日前順延至20日前;小規模納稅人5月份申報期延至5月25日,只有在電話語音申報、郵寄申報、儲稅劃繳等申報方式的申報納稅期不變;2002年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期限延長至5月20日前;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期限順延至5月30日前。對於零申報、負申報的非防偽稅控企業,可在辦稅大廳門口設置的崗位直接交報表,由工作人員加蓋已申報印章。同時市國稅局向納稅人提出呼籲,在防治非典期間,納稅人應儘量選擇使用語音申報、郵寄申報、儲稅劃繳等申報方式,以減少上門申報的次數。
同時,將2002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法定申報納稅期延長至2003年5月30日,個別納稅企業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仍不能按期申報的,可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準予進一步延期。
(2) 捐贈等特定開支全額稅前列支、停業期間可暫停繳納間接稅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涉外企業捐贈用於防治非典事業的現金和實物,可憑接受捐贈單位開具的由財政監製的專用收據,並有企業為防治非典購置使用和實際發放給個人的設備、消毒用品、藥品所發生的合理勞動保護支出和為職工支付治療非典的醫藥費支出,可一次性在當年度所得稅前扣除。
對在非典期間因經營困難而申請暫停營業的納稅人,經審核批准,在停業期間可按規定暫停繳納各種國稅等經營間接稅款。
(3)減免防治非典技術成果收入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提供的防治非典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承包取得的技術服務性收入,暫免徵企業所得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對防治非典技術成果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4)對原核定或定額定期徵收行業,如重災的最高減幅50%或重核定額
對受非典影響較大的實行核定徵收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商業貿易、娛樂、餐飲、旅店、旅遊、交通運輸、出租汽車等行業的企業,由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根據其實際情況,從2003年2月1日起,在50%幅度內適當調減核定的月不開發票營業額。
對受非典影響致使經營狀況有較大幅度下降、但仍繼續經營並實行定期定額管理的個體工商業戶,由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從5月份起可依據納稅人的實際經營狀況對定額重新進行核定,合理調整營業額。
(5)調高增值稅起徵點
廣州國稅當年還規定,對下崗失業人員銷售貨物的增值稅起徵點由月銷售額1000元一律提高到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徵點由月銷售額800元一律提高到月銷售額3000元,按次(日)徵稅的起徵點由50元一律提高到200元。對月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個體工商戶、下崗失業人員以及臨時在集貿市場銷售貨物每次(日)不超過起徵點的個人,免徵增值稅。
如廣州相似,針對當年非典疫情較為嚴重的北京市及黑龍江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亦有針對地發布《關於在「非典」疫情期間對北京市經營蔬菜的個體工商戶免徵有關稅收的通知》及黑龍江省本身出臺了延長納稅申報時間等年度內的短期優惠政策。
(二)「非典」期間有關緩繳社保(含醫保)
參考當年非典,北京、廣東、浙江等地市出臺了類似政策。比如,從發文之日起三個月內,對受「非典」影響,按期繳納社保費確有困難的業戶,可向市地稅局所屬的檢查分局申請延期繳納社保費,最長可延期三個月,緩繳期內免收滯納金。如珠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對受非典疫情影響較大的部分企業申請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審批辦法的通知》。蘇州規定更細緻一些,列舉了相關7個行業,包括:1,旅遊業,含旅行社、旅遊景點;2.餐飲業;3.旅店業,含賓館、招待所;4.娛樂業,含影院、劇院、歌舞廳、網吧;5.公路客運業,含城市公交公司、客運公司;6.水路客運業;7.出租汽車業。「七行業」企業在防治「非典」時期繳納社保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緩繳社保費,緩繳期限不超過3個月。蘇州勞動與社會保障局《關於克服非典型肺炎影響、做好部分行業緩繳社會保險費工作的通知》)而當時疫情重災區北京也有類似政策,北京規定,此次緩繳僅限於營業執照中主營項目為零售、餐飲、旅店、旅遊、娛樂內容的服務行業的企業,政策時間為5個月。(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部分行業實行緩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保發(2003)83號)。
17年後的新冠肺炎疫情牽動著萬千企業(特別是中小微等各類企業及其上下遊供應鏈)的持續經營和發展,期待類似政策各地儘快落地,給企業和相關個人增加經營行為的預期是必要的。
二.新冠肺炎疫控復工期間納稅申報、社保(含醫保)及公積金等的最新優惠規定
(一)納稅申報安排方面
截至2020年2月21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總在稅收法定範圍內,亦已相繼發布多項稅收幫扶規定。一是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延長申報納稅期限,二是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生產、支持醫療機構開展疫情防治工作、支持一線抗疫醫護人員。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的精神,稅務方面將推出更大力度的優惠政策,對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稅前一次性扣除,全額退還這期間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對運輸防控重點物資和提供公共運輸、生活服務、郵政快遞收入免徵增值稅,並發布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0年第8號至10號等公告 。目的是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關企業發展、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有關規定涉及的主要稅種和涉稅事項,可歸為五類,即:1.企業所得稅;2.個人所得稅;3.增值稅、消費稅及其他稅費;4.進口物資;5.納稅申報。
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且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也可以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免徵相關間接稅、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等。
而為了落實支持上述各聯合公告中涉及的新冠肺炎疫控 稅收政策,明確相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簡便徵管流程,2020年2月10日,國家稅總2020年第4號公告。在增值稅、消費稅方面,規定了如下事宜,即:如何辦理留抵退稅;是否需要辦理備案手續;免徵增值稅行為在開具發票時應當注意哪些事項;免徵增值稅行為、免徵消費稅行為如何申報;在上述第4號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如何處理。而在抗擊疫情期間出口退(免)稅方面,亦規定了如下情形,即:納稅人應該如何申請開具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未實施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的納稅人應該如何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納稅人採用「非接觸式」方式的同時,本應報送的相關紙質資料應當如何處理等。最後,在企業所得稅及個稅稅前列支方面,也具體規定了:享受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應當注意哪些事項;如何享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以及企業適用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的政策時,需要注意什麼。
涉及疫控復工期間的實體稅收優惠問題,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立法機關方有保留權利。為此,除了已發布的法定及授權的部分或全額免徵、退稅外,餘下的則是納稅申報緩期等徵管事宜。因此,為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業復工復產,便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統籌辦理納稅申報事項,國家稅總於2020年2月17日籤發《關於進一步延長2020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20〕27號),這是繼國家稅總於2020年2月17日以來決定再次延長2020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其中主要規定為:
- 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除湖北省外,納稅申報期限進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 受疫情影響到2月28日仍無法辦理納稅申報或延期申報的納稅人,可在及時向稅務機關書面說明正當理由後,補辦延期申報手續並同時辦理納稅申報。
- 稅務機關依法對其不加收稅款滯納金、不給予行政處罰、不調整納稅信用評價、不認定為非正常戶。
- 納稅人應對其書面說明的正當理由的真實性負責。而各省稅務機關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補辦延期申報手續的時限,優化辦理流程等。
(二)社保(含醫保)、公積金方面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發布關於明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的通知或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於2020年2月10日表示,當前我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總則》第180條和《合同法》第117條對「不可抗力」有所定義,《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則對「情勢變更」也有所解釋。其實在司法實踐中,各級各地法院以及境內外 仲裁機構儘管分別發布了有關意見和專業分析意見,但是否能認定免除違約責任,還是要看個案情況。具體內容,具體分析。一般有如下幾種情形且其對應的違約後果也是不一樣的。
- 疫情直接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應屬不可抗力;
- 疫情或其後續影響造成合同履行明顯不公平的,則構成情勢變更;
- 特殊行業及疫情爆發後籤訂的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亦發布了《關於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 服務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意見》,其中規定:「妥善審理民商事案件,正確適用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規定。對履行合同方主張(或抗辯)因疫情防控導致的勞動、旅遊、買賣、租賃、建築工程施工等民商事案件,正確適用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規定。疫情防控對當事人履行交付貨物、提供勞務等合同義務而在生產、運輸等環節造成不能克服障礙的,適用不可抗力規定處理;疫情防控雖不成為當事人履行義務的障礙,但義務的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適用情勢變更規定處理。但社保關係、公積金關係等不屬於民事關係。即使該疫情屬於不可抗力,根據社保法等規定對於社保、公積金等的影響還是需要梳理。
1. 本次階段性減免社保(含醫保)最新規定
不可抗力等事宜並未直接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加以規定,但在《社會保險法》等法律中有所體現。《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繳費申報的,可以延期申報;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向社保經辦機構報告。社保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根據上述規定,非典型肺炎作為法定的事由,用人單位可以此作為了緩繳和減免的事由。也就是說,《社會保險法》中規定了不可抗力等發生時社保可以緩繳減免,並規定其應如何正常行使的法律機制。但我們也注意到,2003年「非典」時期大部分地區僅提到緩繳,並未減免。針對這次新冠肺炎疫情阻擊戰,國務院及其三大職能部門具體做出階段性減免社保繳費,以作為應對疫情的特殊措施,確是我國社會保障歷史上的首次,財稅手段可謂力度很大。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總2020年2月20日發布的《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
-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徵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徵收,減徵期限不超過3個月。
- 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徵各類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
-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 各省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確定減免企業對象,並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不增加企業事務性負擔。
- 要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企業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社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工作。
- 各省級政府要切實承擔主體責任,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加快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確保年底前實現基金省級統收統支。2020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比例提高到4%,加大對困難地區的支持力度。
- 各省要結合當地實際,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減免範圍和減免時限執行,規範和加強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臺其他減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據減免情況,合理調整2020年基金收入預算。政策減負程度。
(2)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稅總於2020年2月21日發布《關於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
-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指導統籌地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徵收,減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
- 原則上,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於6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實施減徵;可支付月數小於6個月但確有必要減徵的統籌地區,由各省指導統籌考慮安排。緩繳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 各省要指導統籌地區持續完善經辦管理服務,確保待遇支付,實施減徵和緩繳不能影響參保人享受當期待遇。參保單位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的義務,醫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確保個人權益不受影響。優化辦事流程,不增加參保單位事務性負擔。
- 各省要指導統籌地區切實加強基金管理,做好統計監測,跟蹤分析基金運行情況,採取切實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運行風險,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減徵產生的統籌基金收支缺口由統籌地區自行解決。各省可根據減徵情況,合理調整2020年基金預算。
- 已經實施階段性降低單位費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繼續執行,也可按照本指導意見精神指導統籌地區調整政策。已實施階段性降低醫保單位費率的統籌地區,不得同時執行減半徵收措施。
根據《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及國務院的認可,在社保中專題了上述醫保的單位繳費問題,是其有各地的差異性。由於,上述公告未列適用對象範圍,如一旦在某地付諸執行,應該具有普惠性,以減少相關企業的現金流。在確保待遇發放和基金平衡的條件下,因地制宜,可以從2月份開始減半徵收職工醫保單位繳費,最長不超過5個月。但是,從政策來說是差別化,分類施策。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在6個月以上的,可以採取減半徵收單位繳費。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在6個月以下的,可以採取緩繳,這也能解決企業社保繳費的負擔,如果這些地方在通過各種措施保證基金平衡和待遇發放前提下,政府認為仍有必要實施減徵,也可以由地方來決策,前提條件是確保待遇發放和基金的平衡。前期已經實施的緩繳政策可繼續執行,期間免徵滯納金。
(3)全國主要地市的減免緩返規範及其基金管理。
經筆者目前向廣州市屬不少企業及用人單位(包括目前仍是以作為私營合夥企業方式申報的律師事務所)的了解和調研,就上述(一)及(二)中談及的納稅申報及其相關社保、醫保減免在線電子申報時,有關反饋意見應該是可以申報的。惟目前減免申報系統尚仍在更新,具體見下圖。
2020年2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再次發布了《關於正常申報、暫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溫馨提示》,指出:廣東省的具體實施辦法即將出臺。現階段,為避免退費,建議用人單位按原做法正常申報,但暫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出臺後,稅務機關將調整系統並通知用人單位繳費,繳費時用人單位可直接享受單位繳費部分減免,無需再次進行申報。對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無法按時繳納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繳費,期間不加收滯納金。也即,在減免申報系統尚未更新完成前,在2月28日申報時已可暫不申報繳納有關社保。如何完整夯實則將需落實。為貫徹落實上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和《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經廣東省政府同意,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總廣東省稅務局隨即於2020年2月28日籤發《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20〕58號),以在地方落實有關政策及相關規範性文件。
就北京、廣州及深圳、上海當前的政策對象和政策減負程度而言,有如下統計:
政策對象方面,北京和廣州扶持企業政策中明確提及服務的企業為中小微企業;上海和深圳扶持企業政策並不單獨針對中小微企業,受眾範圍更廣。此外,四個城市扶持政策的對象均已包括了個體工商戶。
政策有效期方面,北京、廣州和深圳的政策有效期多可延至2020年底,上海市政策的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結束後再順延3個月。從專家對疫情結束時間的預測來看,上海市政策有效期預計在2020年第三季度結束;北京、廣州和深圳的政策有效期更長。
政策減負程度方面,根據各市在發布會及公開報導中的數據顯示,上海相關政策可為企業減少300億元成本,廣州市的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布局程度明顯,然在廣州市工業與信息化局及15屆101次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分別於2020年2月21日及2020年2月26日最新發布的十五項政策及十個方面的48條措施中,預計也將為企業減負超830億元(其中650億是對企業直接減負,186億通過緩繳為企業減負),深圳通過減免、補貼、緩繳等各種方式為企業直接減負超600億元。各地市財政局官方數據顯示,2019年北京、上海、廣州和深圳全市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分別為5817.1億元、7165.1億元、1697.2億元及3773.2億元;上海、廣州和深圳為企業減負金額分別佔2019年全市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4.2%、2.9%和15.9%。從此項公開數據看,廣州、深圳的政策減負扶持力度很大。
稅費減免緩方面,上海稅費減免對象最全面,深圳稅費減免最直接。從四個城市稅費減免的對象看,上海更為全面,出臺了延期申報納稅、對相關企業和個人給予稅收優惠,以及免除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收負擔的措施,政策輻射到相關企業、個體工商戶及相關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深圳對發生重大損失的困難企業減免政策最為直接,直接免徵其3個月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小結:截至出稿時,綜合各地市出臺相關扶持政策並也將紛紛出臺政策,支持企業復工發展是主流。在市區多個惠企措施的支持下,北上廣深企業疫情後復工面臨的人力成本、房租成本和企業貸款等壓力得以有效緩解,復工前景良好。但當前各市各區的相關政策大多下發到具體部門,部分具體復工措施亦陸續出臺。企業申請相關政策減免和補貼措施亦陸續有來。當前餐飲、旅遊、房地產等行業企業復工復產存在顯而易見的困難,部分行業企業已開始線上辦公模式,但很多製造業企業及以基層社區人群服務為本的難以線上辦公,面臨著復工復業困境。即使是知曉網際網路經濟下的服務業,也有點當年商業房地產業遇到了網際網路購一樣,也有一個短期不能立刻轉向的問題,例如員工數量尚存不足等。不少地市應針對各行業存在的具體復工復業復產困境,制定出臺更具行業特色的針對性精準扶持政策。如粵港澳大灣區城市中,廣州、深圳、佛山等市針對符合條件不裁員、少減員的企業,也有出臺了返還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50%的政策,但也有部分地市尚未沒有出臺相關政策,或就是尚未出臺疫情之初至復工復產的當下彼此銜接的具體落實措施。這就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該地部分企業的復工復產復業進程,進而對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相關企業造成影響。
(4)本次階段性減免社保(含醫保)繳費應如何分類適用
依上述(1)、(2)兩項分析,一個比較現實的政策落實及分類適用問題時,需區分何為中小微企業,何為大型企業,因為兩者適用方式不一樣。例如,北京、廣州等地市分別於2020年2月3日、2月7日及2月21日和2月26日出臺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京政辦發〔2020〕5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促進中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京政辦發〔2020〕7號)和《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支持中小微企業在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中健康發展的十五條措施的通知》(穗府辦規〔2020〕1號)、15屆101次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努力實現全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的若干措施》。面對各類用人單位,應如何恰當區分十分重要。以15屆101次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出臺的48條與廣州市工業與信息化局於2月21日出臺的十五條等政策適用比較為例,它們互相銜接,又有所區增項區別。筆者認為各項地方性具體落實的方案原則是:短期普惠,但更多的是著眼中長期,補短板、強化復工復產優勢、建立分類管理機制。這算是一個好的例子了。
如無具體特殊及合規的地方政策,中小微企業和大型企業的劃分參考《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將應考慮適用。依據上述通知要求,有關統計上的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標準,即為如下:
- 適用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組織形式的法人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進行劃分。
-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指標的下限,否則下劃一檔;微型企業只須滿足所列指標中的一項即可。
【例】某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營業收入11000萬元,人數290人,對比上述標準,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且營業收入≥10000萬元為大型企業,該企業只滿足營業收入≥10000萬元,人數不到300人,所以為中型企業。
【例】某物業管理企業,營業收入490萬元,人數120人,對比上述標準,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100人或營業收入<500萬元為微型企業,該物業企業人數120人超過100人,但是營業收入490萬元<500萬元,則為微信企業。
- 附表中各行業的範圍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為準。帶*的項為行業組合類別,其中,工業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交通運輸業包括道路運輸業,水上運輸業,航空運輸業,管道運輸業,多式聯運和運輸代理業、裝卸搬運,不包括鐵路運輸業;倉儲業包括通用倉儲,低溫倉儲,危險品倉儲,穀物、棉花等農產品倉儲,中藥材倉儲和其他倉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廣播電視和衛星傳輸服務,網際網路和相關服務;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房地產中介服務,其他房地產業等,不包括自有房地產經營活動。
- 企業劃分指標以現行統計制度為準。
(a)從業人員,是指期末從業人員數,沒有期末從業人員數的,採用全年平均人員數代替。
(b)營業收入,工業、建築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其他設置主營業務收入指標的行業,採用主營業務收入;限額以下批發與零售業企業採用商品銷售額代替;限額以下住宿與餐飲業企業採用營業額代替;農、林、牧、漁業企業採用營業總收入代替;其他未設置主營業務收入的行業,採用營業收入指標。
(c)資產總額,採用資產總計代替。
【例】明細帳有應收帳款也有預收帳款甲公司,出報表是需要相互抵消,否則資產總額會「高」。
根據上述規定,這次社保三費實行減免,是不是中小微企業和大型企業的劃分並非按照稅務局口徑來區分,有關企業類型(或者說用人單位)的劃分以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為依據。各省應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布的上述《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確定減免企業(或用人單位)對象,並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不增加企業事務性負擔。
2.公積金緩繳方面
與社保不同,公積金沒有減免的政策,有緩繳的政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對繳存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根據該規定,如果這次疫情導致企業確實經營困難的,用人單位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且提起申請被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用人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作為上位法未提到不可抗力,但有經營困難的企業,在與職工達成一致,經公積金審批,可以緩繳或者降低繳費比例。為此,2003年非典時期,如果導致用人單位經營發生困難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該條申請相應的緩繳或者降低繳費比例。就本次新冠肺炎疫情而言,根據2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有關決定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和實施企業緩繳公積金政策要求,在公積金方面,具體的政策有: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於2020年月日發布《關於妥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在2020年6月30日前緩繳住房公積金,緩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職工,2020年6月30日前公積金貸款不能正常還款的,不作逾期處理,不作為逾期記錄報送徵信部門,已報送的予以調整。對支付房租壓力較大的職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額度、靈活安排提取時間。
- 經認定的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和較嚴重地區,企業在與職工充分協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繼續繳存的,自主確定繳存比例;停繳的,停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 各地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視,周密部署,加強對工作落實情況的指導監督。各設區城市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抓緊提出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的具體辦法,做好落實工作。就此,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分布了《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住房公積金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粵建金函〔2020〕20號),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則發布《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經筆者向廣州市屬不少企業及用人單位(包括目前仍是以作為私營合夥企業方式申報的律師事務所)的進一步了解和調研,上述安排可以適用於該市各相關企業,而具體操作細節亦正待落實。而來自深圳的情況則是允許部分企業申請降低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至3%,或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期限不超過12個月;預計此項舉措涉及公積金繳存金額約40億元。
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方面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規定。根據該規定,如不可抗力確實給用人單位帶來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以依法申請減免或緩繳。
4.企業年金方面
《企業年金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業年金方案無法履行的,企業年金方案終止。根據該規定,如這次疫情導致企業年金方案無法履行,企業可以依法終止。除此之外,根據《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三)的規定,企業受政策調整、不可抗力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的,可以合理調整工資總額預算。
通過上述法律的梳理我們可以發現,社保、公積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於法律強制性的義務,在遇到不可抗力時,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依法申請緩繳減免。而對於企業年金,如有的話,則可以依法終止。對於中央企業而言,則可根據情況合理調整工資總額預算。
根據法律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企業年金及央企工資總額無需與員工溝通。當然,企業年金一般來講,企業與個人之間會籤署相關的企業年金合同,應當依約籤署相關調整或終止協議。
三.當前疫控復工期間納稅申報、階段性減免社保(含醫保)和公積金等優惠的落實建議
(一)納稅申報方面的落實建議
鑑於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國已有18個省份和3個計劃單列市的企業社保費、醫保費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並建立和健全了網上密鑰申報流程。為此,依2020年2月17日《關於進一步延長2020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20〕27號,從速更新及開通2月28日納稅申報網上準入平臺及與階段性減免三項社保、醫保申報及其附送文件界面。有關公積金系由各地公積金管理部門建立並可與上述稅局網絡系統聯網的在線密鑰系統,故該等系統的及時更新及開通的必要性亦同。
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最長延期3個月繳納稅款;該等企業並可免徵3個月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其中對於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且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的,在續後申報時,也可以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免徵相關間接稅、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等。
(二)階段性減免社保(含醫保)和公積金等優惠的落實建議
1.社保和公積金均為企業法律強制性義務,對員工利益影響重大
從法律上講,雖然社保確實發生不可抗力企業且由國務院及其主管部委的公告和規定,可用人單位方面直接單方申請,但操作起來絕非易事。原因在於,一方面用人單位的行為不能導致斷繳,進而影響員工利益,另一方,不論是基於勞資關係的和諧或是未來的合作,均應當充分考慮員工的感受。而同樣,公積金的緩繳減免,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一般需要以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同意為前置程序,而因本次疫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發布了《關於妥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第三條也有這樣的規定,即:「經認定的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和較嚴重地區,企業在與職工充分協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繼續繳存的,自主確定繳存比例;停繳的,停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次疫情影響較廣,由國務院及其主管部委以公告、規定等規範性文件等形式主導了有關緩繳減免的落地和執行。因此,一方面,用人單位應當積極與當地政府部門溝通,根據當地政府要求提供相應的文件。另一方面,用人單位仍應充分與所在用人單位的員工協商,充分說明經營中遇到的困難,應當充分發揮黨委、黨支部、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管理作用,獲得員工的充分理解,履行相應程序。
與稅收(實體法)法定的法律剛性要求不同,社保和公積金在具體執行時,有一定財政資金屬地調配的特點。在實行普惠地方的同時,不能簡單劃一,而應有相應的上下信息對稱的精準要求。財政部在宣講本次社保醫保減免規範性文件時,亦認為將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地方細化減免社會保險費等政策措施,確保政策儘快落地見效;同時跟蹤重點行業、重點區域、重點群體就業形勢的變化,及時調整完善現行政策。因此,儘管從地方立法和規範性文件等法律層面,即使當地政府沒有批文,用人單位應享有申報獲準的相關權利,但從更好同員工利益協同一致的角度,當地政府還是應就分類管理問題在授權範圍內儘快出具相應細則,以便用人單位開展工作。
2.社保、公積金方面的落實建議
我們比較了2003年非典期間北京、廣州的辦理流程,並根據2020年2月20日三家聯合籤發的《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2020年2月21日三家聯合發布的《關於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社保方面)(含醫保)及2020年2月21日兩家聯合籤發的《關於妥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號)(公積金方面)等有關規定,就社保、公積金進一步的地方安排落實建議如下: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分布了《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住房公積金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粵建金函〔2020〕20號) ,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則發布了《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具體流程可參照上述社保(含醫保)的流程進行。其中需關注廣州方面公積金如下特別規定便可,即:對於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批發零售、物流運輸、住宿餐飲、文化旅遊等行業可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後三個月內按規定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暫緩繳存2020年1月1日至6月期間的公積金(已繳的除外)。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恢復繳存、補繳緩繳期間的公積金。
最後,對於企業年金及基於用人單位所屬行業的特殊性而存在的應交行業管理費(如部分企業、用人單位及部分地市律師行業等),如有的話,則可以依法終止或依照相關行業協會章程適用予以類似階段性定額定向減免的方法;這對於中央企業而言,則也可根據情況合理調整工資總額預算。根據法律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企業年金及央企工資總額無需在與員工溝通。當然,企業年金一般來講,企業與個人之間會籤署相關的企業年金合同,應當依約籤署相關中止或終止協議為好。需要說明的是,以上企業年金、行業協會管理費終止和階段性減免均來自於自律性及其內部預決算調整的組織管理安排,暫不屬財稅等外部他律要求。就此不屬於本題落實建議提出,且需另議。
3.用人單位未獲得審批減免緩繳社保等的法律責任及合規建議
如果用人單位未提出緩繳減免或相應申請未獲批覆,用人單位仍應當依法繳納,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就社保而言,用人單位將依法補足,並承擔按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若逾期仍不繳納的,可能會被處以罰款。同時,可能還面臨員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進而要經濟補償金的可能性。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但實踐中各地根據情況有不同的操作方法。為此,用人單位需要在了解法律政策的同時,通過企業要與員工達成充分的共識,以共渡難關。
(2).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如果未經政府審批未按時繳納的,也將承擔補繳以及繳納滯納金的法律責任。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徵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三)落實建議 小結
疫情帶給用人單位的成本剛性是顯而易見,法律實際上賦予了相關政府部門遇到不可抗力可以有效採取措施為企業用人單位「減負」。面對各類用人單位,應如何恰當區分又需考慮普惠。要符合稅收法定法治框架,要在國家及地方基金管理的授權範圍內,依法行使落實好「有形之手」的財稅法治及其法規、規範性文件及政策的制訂和執行,要對企業和職工進行疫情期間的幫扶又需兼顧企業自主市場化經營並維護好企業職工合法權益。此外,促進投資、擴大消費、穩定外經外貿;抓好產業發展、優化營商環境、強化體系也當不可或缺。這種政府、企業(用人單位)及個人三位一體的行政規治體系及其與市場化機制運行的內外部銜接十分重要。以15屆101次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出臺的48條與廣州市工業與信息化局於2月21日出臺的15條等政策適用比較為例,它們互相銜接,又有所區增項區別。這是個好例子。筆者認為各項地方性具體落實的方案原則應是:短期普惠,但更多的是著眼中長期,補短板、強化復工復產優勢、建立分類管理機制。在有序疫控復工仍需關注的市場和社會需求的當下,落實利好的可預期的制度供給會有不一樣的效果。
本文由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伙人全朝暉 、實習律師吳震宇執筆,由省律協財務與資產管理工作委員會審定。
供稿 | 省律協財務與資產管理工作委員會
編輯、排版 | 銳銚
校對 | 宣傳部
原標題:《熱點關注丨企業復工復產納稅、社保費及公積金優惠政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