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受一起有意思的諮詢案件:安徽農村17歲男孩甲與13歲女孩乙,在家人的安排下「結婚」了,次年生育一子丙,現已7歲。因丙入學需要戶籍手續,甲乙先去補辦了結婚證,接著去派出所補上戶口遇到了大麻煩。民警認為內含重大案情,經報請領導決定,以涉嫌強姦幼女罪將甲刑事拘留了。現一家人急得像熱鍋裡的螞蟻。
順嘴的問題便是,就算當年甲的行為成立犯罪,現在還能刑事追究嗎?當地早早婚現象還不少,這起「結婚型強姦幼女案」的走向將會如何?
從刑法規定來看,當年17歲男性姦淫13歲幼女,無疑成立了強姦罪,依法還應從重處罰。該罪的一般法定刑為3至10年,情節惡劣等5種情形,法定刑升格為10年以上、無期或死刑。
甲的行為就算情節一般,法定最高刑也為10年,經過15年不再追訴;若屬於情節惡劣,則過了20年才不予追訴,認為還需追訴的須經最高檢核准。因此,無論怎麼計算,甲的行為都還在法定追訴時效之內。
曾有司法解釋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這應屬對未成年人之間偶爾性遊戲的寬容政策。但本案明顯不能適用,因為甲已滿16周歲;而且「結婚刑奸幼」,不屬於「偶爾發生性關係」,無法用該規定為其除罪。
我國曾有司法解釋,第一次為強姦,後來發展成多次通姦關係,就不再以強姦罪追訴了。本案若擱在當時,自然可認定無罪。可能因為前行為構成犯罪就是犯罪,後行為使前行為合法化在法理上存在悖論,該司法解釋後來被廢止了,也不能成為本案的救命稻草。
這樣說來,警方以強姦罪追訴甲,應該沒有法律障礙。但從情理上、法理上講,又似乎值得商榷。
從情理上講,現在甲乙丙一家三口生活得挺幸福,從來沒有人報案,乙也無從覺得自己是受害人,法律卻要強力介入私人生活,生生將一家人拆散,似不合情理。
從民法上講,甲乙當年未達到法定婚齡,長期同居並生育孩子,很難受到婚姻法的保護。若雙方中任何一方未達到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通過偽造年齡領取了結婚證後又要求離婚,法院應讓其改變案由,即申請確認婚姻無效而不是請求離婚。可是,若雙方領取結婚證時有一方未達到法定婚齡,起訴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時都已達到法定婚齡,則得不到法律支持,因為婚姻無效的情形已經消失,此時的婚姻關係已經確定有效了。對此,有司法解釋明確規定。
現在本案的情形是,甲乙都已達到法定婚齡,而且一起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了結婚登記,完全成為合法夫妻。此時再來追究甲過去婚姻違法的行為,容易讓人想起亨利的《警察與讚美詩》,行為人違法犯罪時無人管,想過合法生活了卻被抓進了監獄,感到挺荒誕。
可是,司法機關因故知曉案情後,若裝聾作啞視而不見,好象也不合適,有瀆職之嫌,因為強姦罪畢竟是重罪,不是自訴案件範疇,不屬於不告不理的範疇。從法社會學意義上講,有些落後的農村地區,存在很低年齡即結婚的早早婚陋習,法律也不應縱容,該追究的應大膽追究,只是應儘快發現儘快查處才好,像本案到雙方都是合法夫妻後再來追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都會很差。因此,建議農村地區政府主管部門經常送法下鄉,對村民進行婚姻法的普法教育,並時常進行婚姻狀況摸排調查,發現問題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達到處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從而杜絕類似案件再次出現。
本案的發生即與當地普遍存在幼女「早早婚」陋習有關,不然早有人報案了。此案要嚴格依法追究也挺麻煩,甲當年才17歲,還是一個孩子,在婚姻問題上受人擺布,若追究其犯罪,家長、監護人恐怕應是教唆犯,且負主犯責任,而不能只追究甲。若做15年追訴時效內的普查,類似情形應該不少見,主動興師問罪去拆散諸多家庭,人為地製造社會秩序不穩定,是否合適;又因時過境遷,證據很難收集,查處起來難度很大,司法機關對此動真格,簡直是自尋煩惱。
總而言之,本案對女性被害人的傷害不大,尤其沒有普通被強姦者的受辱感和羞恥感,綜合評價其社會危害性很有限,案件的走向上考慮定罪免刑或判處緩刑較為合適,既從法律上給予其強烈否定評價,教育本人和他人,也在刑罰上從寬對待,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各方都好接受,不至於引發沒完沒了的上訪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