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裝修逾期竣工,裝修公司被判支付違約金

2020-07-30 人民法治

王先生與裝修公司籤訂裝飾裝修合同,由裝修公司對王先生的房屋進行裝修,因裝修公司延誤工期,雙方就違約金標準產生分歧。王先生遂將裝修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裝修公司支付違約金、賠償租金損失19247.4元。7月28日,北京海澱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裝修公司支付王先生違約金10080元。

原告王先生訴稱,2019年5月29日,其與裝修公司籤訂裝修裝飾合同,約定2019年9月11日交付竣工。合同約定,由於乙方責任延誤工期,應按日向甲方支付工程造價總金額千分之二的違約金。工程實際於2019年11月13日交付驗收,延期40個工作日,62個自然日。故起訴要求裝修公司支付違約金、賠償租金損失共計19247.4元。

被告裝修公司辯稱,裝修存在延期,裝修公司願意按照補充協議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約定工期是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9月11日。合同約定工期為68個工作日。王先生應當在2019年8月1日前支付中期款項,實際在2019年8月14日才支付中期款項,故整體的竣工日期延後到2019年9月27日。實際竣工日為2019年11月13日。實際的逾期裝修時間是37個工作日。補充協議第6條第1款第1項,約定由於裝修公司施工等原因導致工期延遲的,按照30元每日的違約金計算。裝修公司同意支付王先生違約金1110元,不同意賠償王先生租金損失。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經雙方合意達成的裝飾裝修合同約定竣工日期為2019年9月11日,而裝修公司實際於2019年11月13日竣工,裝修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裝修公司抗辯稱因王先生未及時交納中期款致使工程延期,未提交相應證據,法院不予採信。雙方籤訂的裝飾裝修合同已對延誤工期的違約責任作出了明確約定。雙方另行籤訂的補充協議系裝修公司製作的格式合同,減輕了裝修公司延誤工期的責任,故就裝修公司延誤工期的行為應當適用裝飾裝修合同第十二條第5款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按照每個工作日以工程造價總金額2‰計算違約金。王先生主張的租金損失,由於我國的違約金具有「補償和懲罰」雙重性質,但系以賠償違約方的損失為主要功能,而非旨在嚴厲懲罰違約方,本案中的違約金能夠彌補裝修公司違約期間對王先生造成的實際損失,故關於王先生主張的租金損失,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裝修公司向王先生支付違約金10080元。

【法官釋法】: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9條、40條、第107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違約金的計算應適用裝飾裝修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還是適用補充協議中的違約責任條款。王先生、裝修公司籤訂的裝飾裝修合同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製作的本市行政區域內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合同格式文本,合同對於延誤工期的違約責任作了明確約定;同時依據合同第十四條第3款,對於裝修公司以書面形式變更或補充減輕或免除合同約定由其承擔責任的,仍應以裝飾裝修合同為準。雙方另籤訂補充協議為裝修公司製作的格式合同,對於違約責任,該協議減輕了裝修公司延誤工期的責任,仍應依照裝飾裝修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

因此,對於裝修公司延誤工期的行為,應當適用裝飾裝修合同第十二條第5款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因此,裝修公司主張適用補充協議中減輕己方責任的違約條款,未獲得法院支持。(陳穆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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