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丨「小米生活」商標訴訟終審判決出爐 小米全面勝訴

2020-12-12 騰訊網

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合稱「小米公司」)訴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奔騰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於2019年尾聲迎來全面勝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本案二審判決中維持了一審判決各判項,判決主要認定:

1、在中山奔騰公司申請「小米生活」商標之前(2011年11月23日),小米公司的「小米」註冊商標已在第9類「手機」商品上達到馳名狀態;

2、中山奔騰公司等在經營場所、網站、被控侵權商品等處突出使用其註冊商標「小米生活」,不正當利用了小米公司「小米」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誤導公眾,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3、中山奔騰公司等在涉案經營行為中從商標、宣傳用語、顏色搭配、粉絲暱稱等方面進行全方位的效仿,刻意製造與小米公司及其商品之間的模糊連接,誤導消費者,不正當掠奪小米公司的商業信譽,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4、一審判決中山奔騰公司等賠償小米公司經濟損失5000萬元,具有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

本案是一起明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也是近三年國內已公開商標侵權生效判決中的最高賠償額。

案件典型意義

本案判決體現了當今全面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形勢下,法院打擊惡意侵權人、保護市場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決心與力度。

二審判決中,有兩點值得特別注意:

一、在信息快速傳播的移動網際網路時代下,基於個案認定原則全面、客觀考量馳名商標的認定

自社會逐步邁入移動網際網路時代以來,網際網路的普及改變了傳統商業的運作模式,使產品得以通過結合網際網路的營銷模式迅速觸達廣大相關公眾,具有傳播速度快、傳播範圍廣的特點。小米公司的「小米」手機正是基於「硬體+軟體+網際網路」的商業模式一經發布迅速取得商業成功的一款典型產品。

本案中,法院認為,在本案馳名商標認定中應著重考慮以下因素:

1、綜合考慮《商標法》十四條各項因素,並結合移動網際網路行業的特點,對馳名狀態進行客觀、全面地認定,不應機械適用《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關於持續3年或5年時間的規定;

2、在認定馳名狀態時,不應孤立、片面地認定,應綜合分析前後相近一段時間內的使用證據,對發生在馳名認定時間點之後的事實亦酌情考慮;

3、在企業名稱與商標文字重合、具有高度關聯性的情況下,馳名認定亦應適當考慮企業名稱的使用情況與知名度。

本案一審及二審過程中,小米公司圍繞2011年的關鍵時間節點收集、提交了大量涉案「小米」商標及小米公司知名度相關的證據。最終,法院結合全部在案事實,綜合考慮上述因素,認定「小米」商標在2011年11月23日中山奔騰公司的「小米生活」商標申請註冊之前已為相關公眾熟知,達到馳名狀態。

二、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

懲罰性賠償作為打擊惡意侵權者的重要法律武器,在近年商標侵權案件中的適用逐漸增多,愈加受到重視。2019年修訂的新《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更是將懲罰性賠償的上限提升至可計算確定的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賠償數額的五倍。

本案二審判決中,法院結合案件事實,進一步闡述了適用懲罰性賠償、確定具體懲罰倍數的思路:

1、在其持有的「小米生活」註冊商標經過商標評審程序及一審行政訴訟均被宣告無效、本案一審判決亦已做出的情況下,中山奔騰公司等直到二審進行過程中依然持續實施被訴侵權行為,具有明顯的侵權惡意;

2、在案證據顯示,中山奔騰公司等通過多家電商平臺、眾多店鋪在線上銷售,侵權商品種類多樣、數量眾多、侵權規模大;

3、涉案「小米」商標為馳名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美譽度和市場影響力。但在案證據顯示,「小米生活」被訴侵權商品多次被監管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產品,且電商平臺用戶亦反映存在一定質量問題,被訴侵權行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消費者對於「小米」馳名商標的信任,損害「小米」商標承載的良好聲譽。

基於上述思路,綜合考慮在案已查明的事實,二審法院對中山奔騰公司等的被訴侵權行為適用了三倍懲罰倍數。

本案因應網際網路行業「爆發式增長」的發展特點進行馳名認定,並且在賠償數額的計算和確定上,根據家電行業的產銷特點進行了精細化處理,值得同類案件借鑑。

來源:集佳智慧財產權(內容略有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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