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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發改委日前發布了關於印發《陝西電力市場合同電量偏差考核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通知中稱,偏差電量是指發電企業、直接參與交易的電力用戶以及售電公司代理的電力用戶在考核期內實際發電量或實際用電量與交易合同電量的偏差。當實際發電量或實際用電量大於交易合同電量時,稱為正偏差電量;當實際發電量或實際用電量小於交易合同電量時,稱為負偏差電量。
上述市場主體只考核負偏差電量,暫不考核正偏差電量。考核期內負偏差電量佔合同總電量5%以內時,視為允許偏差;負偏差電量超出5%的部分,視為偏差考核電量。
偏差考核電量按照0.03元/千瓦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詳情如下:
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陝西電力市場合同電量偏差考核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陝發改運行〔2020〕958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電力市場交易秩序,提高市場交易合同履約率,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2784號)和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陝西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西北監能市場〔2020〕10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委牽頭編制了《陝西電力市場合同電量偏差考核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你們,文件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附件:陝西電力市場合同電量偏差考核實施細則(試行)
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7月14日
陝西電力市場合同電量偏差考核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電力市場交易秩序,提高市場交易合同履約率,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2784號)和《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陝西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西北監能市場〔2020〕10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陝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根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參加電力交易的市場主體合同電量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對偏差電量進行認定和考核。
第三條偏差電量考核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範、公平合理,接受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管,接受市場主體監督。
第四條合同電量偏差考核周期暫按交易合同執行周期進行。條件成熟時,按月進行考核。
第五條鼓勵市場主體通過月度和周內交易、合同電量轉讓、合同電量回購等方式減少合同電量執行偏差。
第二章 電量偏差認定和考核
第六條偏差電量是指發電企業、直接參與交易的電力用戶以及售電公司代理的電力用戶在考核期內實際發電量或實際用電量與交易合同電量的偏差。當實際發電量或實際用電量大於交易合同電量時,稱為正偏差電量;當實際發電量或實際用電量小於交易合同電量時,稱為負偏差電量。
第七條上述市場主體只考核負偏差電量,暫不考核正偏差電量。考核期內負偏差電量佔合同總電量5%以內時,視為允許偏差;負偏差電量超出5%的部分,視為偏差考核電量。
第八條偏差考核電量按照0.03元/千瓦時的標準進行考核。
第九條發電企業的正偏差電量按超發電量在年(月)末統一清算。對直接參與交易的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代理的用戶,正偏差電量暫按目錄電價價格執行結算。
第十條同一發電企業、同一電力用戶、同一售電公司在不同考核周期的偏差電量不能互相衝抵。
第十一條合同電量全部進行轉讓交易的,對受讓方進行考核;合同電量部分進行轉讓交易的,轉讓部分考核受讓方,未轉讓部分考核出讓方。
第十二條為落實清潔能源優先發電政策,鼓勵和支持清潔能源發電企業發電,減少棄水、棄風、棄光電量,對清潔能源發電企業的偏差電量,暫不予考核。
第十三條發電企業以下情況經認定可免除偏差電量考核:
(一)因電網臨時檢修、故障檢修等原因造成公用輸配電設備較長時間受限,導致發電企業無法完成考核期內電量;
(二)因網絡約束、電網調峰、系統安全造成的電網運行方式較大調整,導致發電企業無法完成考核期內電量;
(三)因政府宏觀調控導致發電企業無法完成考核期內電量;
(四)因不可抗力(如重大自然災害等)造成的發電設備停運,導致發電企業無法完成考核期內電量;
(五)因籤訂交易合同的購電方(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原因導致發電企業發生的合同偏差電量。
第十四條電力用戶以下情況經認定可免除偏差電量考核:
(一)因電網臨時檢修、故障檢修等原因造成的公用輸配電設備受限,用戶當月累計停電時間超過24小時,導致用戶無法完成合同電量;
(二)因用戶執行政府要求參與有序用電安排,當月累計時間超過72小時,導致用戶無法完成合同電量;
(三)因國家重大貿易政策調整等導致用戶無法完成考核期內電量;
(四)因用戶執行縣級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發布的減產能、重汙染天氣調控等停產限產政策(不含自身環保或能耗不達標等原因被停產限產),當月累計時間超過72小時,導致無法完成合同電量;
(五)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等)因素導致的用戶用電設備停運;
(六)因籤訂交易合同的發電企業原因導致電力用戶發生的合同偏差電量。
第十五條售電公司所代理電力用戶存在第十四條所列可免除偏差電量考核條款時,售電公司可申請對相關電力用戶電量免考核。對售電公司考核時,可將售電公司代理電力用戶分為應考核電力用戶和免考核電力用戶兩部分分別處理。對售電公司只考核應考核電力用戶的實際用電量與對應合同電量的偏差,不考核免考核電力用戶的實際用電量與對應合同電量的偏差。
第三章 免考核申請和認定
第十六條每個考核期結束5個工作日內,符合免考核條件的市場主體可向交易中心提出免考核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交易中心會同相關部門,對免考核情況進行核實和認定。
第十七條各市場主體提供的免考核申請和佐證材料必須真實可靠。一旦發現弄虛作假情況,將記入市場主體交易信用評價記錄等。
第十八條發電企業申請免考核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屬於第十三條第一、二項原因的,需提供相應調度機構書面證明材料(說明具體影響因素、起止時間、影響電量等,並加蓋公章);
(二)屬於第十三條第三、四、五項原因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說明具體影響因素、起止時間、影響電量等),由交易中心認定。
第十九條電力用戶(含售電公司)申請免考核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屬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原因的,需提供所在地市供電公司出具的證明材料(說明具體影響因素、起止時間、影響電量等,並加蓋公章);
(二)屬於第十四條第三項原因的,需提供政府相關文件或其它證明材料(說明具體影響因素、起止時間、影響電量等,並加蓋公章);
(三)屬於第十四條第四項原因的,需提供縣級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發布的文件或書面證明材料(說明具體影響因素、起止時間、影響電量等,並加蓋公章);
(四)屬於第十四條第五、六項原因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說明具體影響因素、起止時間、影響電量等),由交易中心認定。
第二十條售電公司代理的用戶符合免考核條件時,可申請對該電力用戶對應偏差電量免考核,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參照第十九條執行。
第四章偏差考核費用的收取、返還和監管
第二十一條交易中心按照「獨立核算、專款專用、收支平衡、期末清零」原則,在每個考核周期,將從發電企業收取的考核費用,按參與交易的各發電企業市場化電量佔比全額返還各發電企業;將從電力用戶收取的考核費用,按參與批發交易的電力用戶市場化電量佔比全額返還各批發市場電力用戶;將從售電公司收取的考核費用,按參與交易的售電公司市場化電量佔比全額返還各售電公司。
第二十二條市場主體偏差電量佔合同電量比例超過20%的,交易中心將在交易平臺上公示警告。年內被警告2次的,暫停本年度後續交易資格。
第二十三條對不按規定支付偏差考核費的市場主體,將暫停其參加市場化交易資格,並保留法律途徑追繳偏差考核費的權利。待足額補繳偏差考核費,並作出規範履約書面承諾後,恢復其市場化交易資格。市場主體支付偏差考核費用情況納入信用評價體系。
第二十四條市場主體因對政策、交易規則、考核細則等理解不到位或有意違反相關政策和交易規則(細則)的,所造成的偏差電量考核損失由自身承擔。
第二十五條在偏差考核電量認定和處理過程中,與偏差考核行為相關的市場主體有權提出異議,交易中心要給予明確答覆。
第二十六條在偏差考核電量考核過程中,如果發生爭議,可以申請由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調解解決。
第二十七條交易中心將市場主體偏差考核情況及考核費用收支情況報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備案。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由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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