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印發《學生體質健康監測

2020-12-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學生體質健康監測
評價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

教體藝〔201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教育規劃綱要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學校體育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53號)的有關要求,現將我部制定的《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辦法》《中小學校體育工作評估辦法》《學校體育工作年度報告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提出以下要求:

  一、 各地要將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納入教育現代化指標體系,作為考試制度建設和改革的重要內容,逐步形成科學規範、導向明確、誠信可靠、保障有力的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制度。要加大經費投入力度。要將組織開展體質健康測試計入教師工作量。要加強測試場地、設施和器材等條件建設。要加強相關技術培訓。

  二、 各地要將學校體育工作評估作為監測教育發展和考核學校工作的重要途徑納入教育督導檢查計劃,並建立學校體育工作專項督導制度和重點地區學校體育工作掛牌督導制度。要認真總結學校體育工作經驗,及時發現問題,不斷改進工作。

  三、 各地要把學校體育工作年度報告作為一項基本工作制度,通過年度報告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本地區學校體育工作和學生體質健康狀況,系統總結、發現各地的經驗和典型,深入分析、研究存在的問題與困難,及時發布年度報告,促進信息公開、共享,推動改革成果轉化和深度開發利用,推動學校體育健康發展。

  四、 各地要通過政府主導、第三方監測、社會監督等多種渠道匯聚、分析和公布學生體質健康變化趨勢、學校體育工作進展情況等信息。各地和學校要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建立健全青少年陽光體育公示平臺,公示工作情況、交流改革經驗、接受公眾監督。

  五、 各地要加強學校體育工作績效評估,對學校體育工作成績突出的地方、部門、學校和個人進行表彰宣傳;對學生體質健康監測、學校體育工作評估和年度報告中弄虛作假或工作不力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對學生體質健康水平持續三年下降的地區和學校,在教育工作評估和評優評先中實行「一票否決」。

  六、 請各地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制訂落實三個文件的工作方案或實施細則,及時報送我部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

教育部

2014年4月21日

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科學化水平,深化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學業水平測試和考試制度改革,完善學校體育工作評價機制,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體魄強健,根據《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日制普通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的學生體質健康測試以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以此為基礎開展的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工作。

  第三條 學生體質健康測試是指測試人員採用規範的技術、方式和方法,組織學生參加《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所確定的測試項目及有關內容的實際測評,是促進學生體質健康發展、激勵學生參加身體鍛鍊的教育、評價和反饋手段,重點監測學生的身體形態、身體機能、身體素質和運動能力等方面情況及其變化趨勢。教育部根據中國青少年學生成長發育特徵、全國學生體質健康變化趨勢和國家學校體育工作政策,動態調整和公布學生體質健康測試項目和測試內容。

  第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以強化體育課程和課外鍛鍊為基礎,以《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為依據,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開展面向全體學生的體質健康測試,逐步建立健全包括學校測試上報、部門逐級審查、隨機抽查覆核、動態分析預測、信息反饋公示、評價結果應用等相關制度和管理措施在內的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體系。

  第五條 實行全體學生測試製度。各級各類學校每學年開展覆蓋本校各年級全體學生的體質健康測試工作,並將測試數據(含學生基本情況、單項指標分值、測試成績、評定等級以及實施測試的時間、地點、方式和人員等信息)進行匯總整理,按照規定的權限、程序和方法,上報至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數據管理系統。因病或殘疾學生可依申請準予暫緩或免於體質健康測試。

  第六條 完善上報數據審查制度。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督促本行政區域內下級教育部門及所屬學校全面開展測試工作和及時上報測試數據,並組織有關方面登錄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數據管理系統,按照管理系統設置的用戶管理權限,逐級對測試上報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經核准後確認提交。

  第七條 建立數據抽查覆核制度。教育部每年委託第三方機構在各地上報測試數據基礎上,綜合考慮學校類型、學生性別、年級學段、區域布局等因素,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學校作為考查樣本,進行測試工作和測試數據的現場抽查覆核,並將現場抽查測試數據與學校上報測試數據進行一致性比對、綜合分析和反饋各地。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按要求建立學生體質健康測試抽查覆核工作機制。

  第八條 建立體質健康研判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通過監測評價動態把握學生體質健康變化趨勢,及時分析測試結果,深度查找影響因素,科學預測變動走向,開展體質健康預警,完善學生體質健康改善措施,提高學校體育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和科學決策水平。

  第九條 實行監測結果公示制度。學校要按年級、班級、性別等不同類別在校內公布學生體質健康測試總體結果,中小學校要將有關情況向學生家長通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委託第三方機構分析和發布本行政區域內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基本情況;按生源所在地統計,並以省(區、市)或地(市、州)為單位公布高等學校新生入學體質健康測試結果,並反饋至生源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學校和各地在公示體質健康信息時不得洩露學生個體的信息和侵犯其個人隱私。

  第十條 有效應用監測評價結果。學校要製作《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登記卡》,規範記錄每一名學生的體質健康測試成績及其評定等級。小學將體質健康測試情況列入學生成長記錄或素質報告書,初中以上學校列入學生檔案,作為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和學業水平考試的重要指標和內容。將體質健康測試情況作為高等學校學生評優評先、畢業考核或者升學的重要依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學生體質健康狀況作為評價學校教育質量和地方教育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

  第十一條 將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工作納入本級政府教育督導內容和評估指標體系,並作為對各級各類學校進行評優、表彰的基本依據。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積極開展監測評價工作並成績顯著的單位以及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教育部設立國家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工作監督電話和相關網絡信息平臺,接收社會諮詢和反映情況。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也要設立和公布監督電話。鼓勵第三方機構及公民個人以適當的方式監督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工作,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有條件的學校支持設立學生體質健康監測、研究或服務機構,建設專業化的測試、服務和研究人員隊伍。教育部依託第三方機構設立全國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研究機構,開展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的政策諮詢、技術研究、質量監測、結果公示和人員培訓等工作。

  第十四條 各地和學校要加大經費投入,不斷改善學生體質健康測試的環境、設備、場地等條件。加強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技術培訓。妥善處理霧霾、陰雨、冰雪等惡劣天氣或特殊自然條件下的測試工作。合理安排測試前、測試中和測試後的醫療防護和質量保障措施。加強學生運動安全教育,依法處置測試期間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保證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工作的健康、安全和有序開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學校體育工作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學校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提高學校體育工作水平,根據《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國家學校體育衛生條件試行基本標準》《切實保證中小學生每天一小時校園體育活動的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日制普通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體育工作評估。普通高等學校體育工作評估另行開展。各地和學校要把學校體育工作評估作為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辦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任務。

  第三條 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學校體育的組織管理、教育教學、條件保障、學生體質、監督檢查等,以《中小學校體育工作評估指標體系》(附表1,以下簡稱《指標體系》,將動態調整)為評估依據,逐項細化分解指標,全面反映學校體育工作的重要領域。

  第四條 評估採用等級評定,評定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滿分為100分。其中,90分及以上為優秀;75~89分為良好;60~74分為合格;59分及以下為不合格。

  第五條 體育工作有特色,深化改革有成效,教育理念、內容和方法有創新的學校,可以在評估中獲得加分獎勵。

  第六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體育工作等級評定結果為不合格:

  不能保證學生每天一小時校園體育活動時間的;

  未按國家規定開足體育與健康課的;

  學生體質健康水平連續三年下降的;

  未按要求開展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和如實上報數據的;

  評估中弄虛作假的。

  第七條 學校每年組織一次體育工作自評,對照《指標體系》的要求,逐項評分,並填寫《中小學校體育工作評估自評結果報表》(附表2),於每年10月31日前連同相關文件和佐證材料上報至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要明確機構和專人負責自評工作,確保各項內容完整、真實、準確,客觀反映學校體育工作狀況。

  第八條 省級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學校體育工作自評情況進行覆核,填寫《中小學校體育工作評估審核結果報表》(附表3,以下簡稱《審核報表》),形成評估工作報告,逐級上報,並公布覆核結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審核報表》和評估工作報告報教育部。

  第九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學校體育工作評估管理,評估工作要做到全面、準確、客觀,保證評估過程嚴謹、有序,保證評估結果公正、公平,及時改進學校體育工作。各地可設置一定比例的學校體育工作評估監測點學校和示範性學校,先行先試,總結經驗。

  第十條 教育部動態管理學校體育工作評估,設立學校體育工作評估專家諮詢組織,建立學校體育工作質量監測評價管理信息系統,設置學校體育工作評估監測點學校,每年抽查各地學校體育工作評估情況,並公布各地學校體育工作評估情況。在各省(區、市)遴選推薦基礎上,教育部認定並公布學校體育工作示範學校。

  第十一條 將學校體育工作納入國務院教育督導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的工作計劃。將學校體育工作評估作為綜合教育督導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建立學校體育工作專項督導制度。及時反饋學校體育工作督導評估意見,被督導單位應當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督導報告按規定程序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中小學校體育工作評估指標體系.doc

     2.中小學校體育工作評估自評結果報表.doc

     3.中小學校體育工作評估審核結果報告.doc

學校體育工作年度報告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各地依法履行加強學校體育和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責任,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動態監測學校體育工作水平,促進學校體育科學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每年全面總結各級各類學校體育工作,組織編制和公示本地區學校體育工作年度報告,逐級上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所報情況進行分析、反饋,並向社會公開。

  第三條 年度報告重點反映本地區學校體育開課率、教學實施總體情況、陽光體育運動開展情況、學校體育經費投入、教學條件改善、教師隊伍建設和學生體質健康狀況等關鍵指標。

  第四條 各地要認真分析學校體育工作關鍵指標信息,按要求填寫《學校體育工作年度報表》(見附表)。年度報告內容和報表數據信息的採集計算時間為本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條 各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於次年1月15日之前,向教育部報送本年度學校體育工作報告及報表(含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請登陸教育部指定網站下載有關電子表格。

  第六條 教育部負責委託第三方機構編制和發布《全國學校體育工作年度報告》,研究、分析和公布全國學校體育工作基本情況、學生體質健康狀況和相關信息。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和發布本地區的學校體育工作年度報告。

  第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利用網際網路站等信息技術進行信息匯總和動態發布學校體育工作年度報告,持續推動各地交流體育工作經驗,展示體育改革成果,共享優質信息資源。同時,通過全面總結和建立健全年度報告制度,動態監測學校體育工作,及時發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針對性地改進工作,提高學校體育工作水平。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學校體育工作年度報表.xls

  填表說明:

  1.本表為學校體育工作年度報表,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匯總後完成最終填寫。

  2.學校等級評估等情況一欄,請各地在學校自評、上級覆核後,逐級匯總統計縣、市有關數據後得出。

  3.達標標準請參照《國家學校體育衛生條件試行基本標準》(教體藝【2008】5號)。

  4.體育館等場地標準請參照2012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中小學體育設施技術規程》(JGT/T280-2012)。

  5.具體內容說明如下:

  * 體育課開足數:是指按照國家要求開足開齊體育課的學校數。

  * 大課間體育活動數:是指每天統一安排全校性25-30分鐘的大課間體育活動學校數。

  * 體育教師缺額百分比:是指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以及工作量計算辦法,短缺的體育教師人數佔國家規定教師總人數的比例,達標人數可以參照《國家學校體育衛生條件試行基本標準》的要求。

  * 體育教師參訓人數:是指體育教師參加縣級(含縣級)以上培訓,並獲得培訓證書的人數。

  * 體育場地經費支出:是指學校每年在體育場地建設、修繕等方面的費用支出。

  * 體育專用器材經費支出:是指學校用於購置並按財會制度規定納入固定資產核算範圍的體育專用器材支出及大件器材補充、添置的費用。

  * 體育工作經費:是指學校組織定期體育活動、課餘訓練、體質測試、比賽、教師培訓等方面的費用以及地方財政專項用於學校體育的費用。

  * 體育專項督導覆蓋率:是指地方教育督導中對學校體育工作督導的學校數量佔地方學校數量的比例。

  * 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包含在相應辦學層次統計數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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