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女大學生打暑假工在賓館墜樓自殺,父母起訴索賠百萬:女兒曾...

2021-01-10 瀟湘晨報

7月9日清晨,20歲的娟娟(化名)被發現在湖南道縣一賓館門口,經鑑定符合自殺。

娟娟是江西某大學的大一學生,趁著暑假特地來湖南道縣打暑假工,通過應聘給中小學生補習英語,卻在來到道縣的第四天選擇自殺。

近日,娟娟父母將開辦補習班的公司負責人和賓館老闆訴至道縣法院,索賠100餘萬元。

女大學生打暑假工發現當地條件差心生抱怨

娟娟原本是江西某大學的大一學生,2020年6月底,娟娟有意參加暑假實踐活動,遂參加了一家名為投桃報李的公司組織的面試,被聘為該公司暑期補習班的培訓老師。

投桃報李公司的一名老闆姓冷,2019年10月,冷某來到道縣一家幼兒園,找到園長協商辦補習班事宜,2019年10月31日,冷某與李某投資成立了投桃報李公司。

娟娟通過面試後,被分到了李某欣的教學團隊,需要在2020年7月10日趕到湖南省道縣開班培訓班。

女兒遠赴湖南道縣打暑假工,娟娟的父親並不同意。但娟娟非常有主見,娟娟放暑假沒有回家,學校宿舍又只能住至7月5日,她決定提前來道縣。

2020年7月6日凌晨,娟娟與李某欣從南昌乘坐K1557列車於早上8時許到達永州,並從永州與他人拼車來到道縣縣城,又從道縣縣城乘坐客運班車於下午16時許到達道縣橋頭鎮。

娟娟沒料到,轉輾一天才到達道縣,接下來幾天的經歷,卻和她想像中的完全不一樣。

娟娟和李某欣到達橋頭幼兒園時,幼兒園還沒有放學,兩人遂自己在鎮上尋找出租房。因沒有找到房子,兩人返回幼兒園。因合同中約定不住在園長家中,園長蔣某遂帶著李某欣出去找賓館,因覺得賓館太貴,當晚娟娟與李某欣在園長蔣某家中吃完飯並住宿。

7月7日,李某欣帶著娟娟進行開班補習班的前期準備工作,把公司郵寄來的物資搬運到了幼兒園。兩人在搬運快遞箱的時候,娟娟產生了抱怨情緒,認為她不是來做苦力的。雖然公司工作人員承諾會找房子,但當天晚上她們還是一起住在園長家中。

對於這樣的狀況,娟娟心裡非常不滿意。7月7日早上8時許,娟娟曾通過微信向父親抱怨當地條件差、工作辛苦,還表示與他人相處不好。

提前回家卻在賓館墜亡

7月8日早上,也就是娟娟來到道縣的第三天,她做了一個決定——回家。

當天,娟娟獨自坐車來到道縣縣城,入住銀泉賓館,但沒有進行身份證登記。在賓館裡,娟娟又與賓館老闆娘起了小摩擦。

直到晚上22時許,娟娟一直沒有下樓進行登記,老闆娘彭某多次要求娟娟進行登記,但娟娟懷疑賓館安全性,提出了多種要求,比如懷疑房間「有鬼」要換房間,比如想和老闆娘彭某一起睡,比如懷疑房間有攝像頭等。直到彭某說沒有身份證不能入住要求娟娟退房,她才拿出身份證登記。

2020年7月9日7時許,彭某發現娟娟倒在賓館門前,遂報警。後經公安機關現場查看,娟娟已經死亡。經鑑定,娟娟系生前從高處墜落至重型顱腦損傷:顱骨骨折、顱內出血、腦挫裂傷而死亡,符合自殺的試切創。

道縣銀泉賓館共有五層,賓館房間窗戶均安裝有防護欄,從樓梯可以通往樓頂,樓頂天台呈開放狀態,圍牆高約96釐米。

法院認為培訓公司造成了心理落差,擔責10%

事發後,娟娟父母起訴至道縣法院,索賠102萬餘元。

「娟娟被投桃報李公司招為暑假補習班中小學英語教師,但由於投桃報李公司沒有與當地幼兒園談好合作辦補習班的事情,導致娟娟等人無處安身,晚上不得不臨時借宿在幼兒園打地鋪,一天的勞累卻無處洗澡,還要遭受蚊蟲叮咬,根本無法正常安睡。」

娟娟的父親認為,投桃報李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外,道縣銀泉賓館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李某、冷某以與娟娟沒有直接聯繫為由否認存在僱傭關係,賓館老闆也認為盡到了責任,是娟娟自己選擇輕生。

到底誰該為娟娟的墜亡負責?

道縣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死者娟娟作為年滿20周歲的大學生,受到較好的教育,其自身行為能力和精神認知能力已經達到成年人標準,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後果負責。其在道縣銀泉賓館住宿期間,深夜獨自上到樓頂天台後墜樓死亡,其死亡後果主要是其自身原因導致,應由其自身承擔主要責任。

娟娟是受僱於投桃報李公司,前往道縣橋頭幼兒園,雙方雖未正式籤訂勞動合同,但根相關證據均可以證實是李某、冷某設立的投桃報李公司組織在道縣橋頭幼兒園開班暑期培訓班。娟娟通過公司的招聘負責人面試,成為培訓班的培訓老師。娟娟系因工作原因前往道縣橋頭鎮,後因投桃報李公司沒有提前與橋頭幼兒園協商好開班培訓班事宜,在當地也沒有接待點,娟娟原應聘為培訓教師,結果到達橋頭才發現還要從事招生準備工作,因此心理產生落差,對其情緒和精神狀態均有一定影響。因此投桃報李公司工作安排不當對娟娟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誘發原因,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投桃報李公司已經註銷,其在經營期間產生的債務,應當由股東李某、冷某共同承擔。

道縣銀泉賓館作為正常經營的個體戶,其房間設施並沒有對娟娟的人身安全造成不利影響。根據消防規定,樓梯與樓頂天台之間的通道應當保持通暢,不能封閉。道縣銀泉賓館的樓頂設置的圍牆高度只有96釐米,不足以防止意外墜樓,據此可以認定道縣銀泉賓館存在管理疏忽,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娟娟作為正常的成年人應當注意自身安全,其在深夜主動前往樓頂存在重大過錯,應當適當減輕道縣銀泉賓館的責任。

綜上,法院酌定由被告李某、冷某對娟娟的死亡承擔10%的責任,道縣銀泉賓館承擔5%的責任,娟娟自身承擔85%的責任。

判決由被告李某、冷某共同賠償娟娟父母89,062.15元;道縣銀泉賓館賠償娟娟父母44,531.08元。

本報記者周凌如 長沙報導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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