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年的暑假來臨之前很多學生會選擇去打暑假工,賺點生活費,減輕家庭經濟壓力之類的。
暑假來臨之後,在今年的7月6日的凌晨一個名叫娟娟的大一女學生,從江西到湖南永州的某一縣城去到暑假工,英語補習老師。娟娟的父親本就不同意女兒自己去那麼遠的地方大暑假工,可是娟娟在暑假到來之時,也沒有回家,直接就去寒假的時候自己通過面試的一家叫投桃報李的公司打暑假工了。
娟娟和李某欣一同到達橋頭幼兒園時,因為合同沒有規定幫解決住宿問題,倆人便去鎮上著房子,沒有找到,當晚在園長家吃了晚飯並且暫時住在園長家。
7月7號,李某欣和娟娟一起進行補習班的前期工作,由於都是搬東西的苦力活,娟娟就開始抱怨了,住宿還沒解決還要做苦力,自己是來做補習老師的。雖然公司工作人員說會幫忙找到房子的,可暫時還沒進展。
7月8號早上,娟娟覺得這的環境 差,工作也不是自己想像那樣,工作人員也不好相處就想要回家。娟娟自己就坐車去縣城的一所賓館入住,娟娟因為感覺賓館的房間不乾淨,不滿意這也不滿意那,也還沒去前臺登記信息,賓館老闆娘上去要求娟娟登記她才去登記。
大家都以為娟娟平安睡一晚也不會有什麼事情的,可是就在7月9日7時,賓館老闆娘彭某發現娟娟倒在賓館門前,嚇得趕緊報警。醫護人員到達之後發現娟娟已經死亡了,經過鑑定,娟娟從高樓墜樓死亡,顱內出血,是自殺的試切創。
娟娟的父母知道此事之後心痛得不得了,自己的女兒才剛剛上大學,人間那麼多的美好還沒經歷過,就離開了他們。
隨即娟娟的父母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索賠。
投桃報李公司沒有和當地幼兒園解決住宿問題,導致娟娟和其他人打地鋪,賓館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都要賠償。
李某和冷某是投桃報李公司的法人,但是與娟娟沒有直接聯繫為由不成存在僱傭關係,彭某也認為賓館的安全防護是到位的,是娟娟自己想不開選擇自殺也不想承擔責任。
法院最終判定,娟娟是一名20歲的大學生了,其自身的行為能力會有自己的理性判斷,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自己的所作所為負主要的85%責任。其投桃報李公司,證據是證明娟娟是與該公司有協議的,但是該公司沒有與幼兒園協商好,住宿也沒有解決好,導致娟娟的心理落差極大,誘發了一定的自殺原因。需要賠償娟娟的父母89.062.15元。賓館房間的設施沒有對娟娟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但是賓館存在疏忽管理,應承擔5%的責任。賠償44.531.08元。娟娟是成年人沒有注意自身安安全問題,負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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