娟娟是江西某大學的大一新生,在暑假的時候參加了實踐活動,隨後參加了一家叫投桃報李的公司組織的面試,成為了該公司暑期輔導班的培訓老師。
然後就分到了一個李某欣的教學團隊,這個團隊要到湖南去開培訓班,一開始娟娟的父親並不同意,但是她執意要去。
娟娟經歷了一天才到達道縣,這裡和她想像的完全不一樣,她和李某欣到達幼兒園的時候,幼兒園還沒有放學,然後李某心就帶著娟娟準備前期的工作,把公司寄來的物資搬運到了幼兒園,兩個人在搬快遞箱的時候,娟娟就產生了情緒,她說不是來做苦力的。
娟娟曾經向她的父親抱怨,當地的生活條件差,工作辛苦,還表示與他人相處的也非常的不好,7月8號也就是娟娟來到這裡的第3天,她做了一個決定要回家,娟娟來到了當地的縣城,但是因為沒有身份證登記,她和賓館的老闆娘起了小摩擦。
因為娟娟沒有登記,賓館的老闆娘彭某一直要求她登記,就在這個時候她懷疑賓館的安全性,這娟娟提出了各種要求,比如說要換房間,還要和老闆娘一起睡,懷疑房間裡有攝像頭。
老闆娘說沒有身份登記不能入住,要直接退房這個時候解決才拿出了身份證進行登記,7月9號早上的7點泡沫,發現娟娟剛在賓館門口。
老闆娘進行報警,經過警方的娟娟究竟已經死亡,娟娟系生前從高處墜落至重型顱腦損傷:顱骨骨折、顱內出血、腦挫裂傷而死亡,符合自殺的試切創。
娟娟父母起訴到了法院要索賠102萬,法院認為培訓公司造成了心理落差,擔責10%,她的父母認為該賓館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的業務,也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認為娟娟屬於成年人,其死亡後果主要是其自身原因導致,應由其自身承擔主要責任,娟娟和公司雖未正式籤訂勞動合同, 但是因為是該公司,工作安排不當,對娟娟的死亡有一定的誘發原因,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賓館作為正常經營的個體戶,房間設施並沒有對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不利的影響,根據消防規定,樓梯和樓頂天台之間的通道應當保持,通常不能封閉,而各賓館樓頂設置的圍牆高度只有96釐米,就覺得心也主動的前往樓頂,存在重大過錯,應當適當減輕該賓館的責任。
綜上所述,法院認定由被告李某、冷某對娟娟的死亡承擔10%的責任,道縣銀泉賓館承擔5%的責任,娟娟自身承擔85%的責任。
判決由被告李某、冷某共同賠償娟娟父母89,062.15元;道縣銀泉賓館賠償娟娟父母44,531.08元。
作為一名大學生,就這樣失去了自己的生命,一定要對自己的生命愛惜才是最重要的事情,有解決的辦法,並不是用這種極端的方式去解決問題,事情就可以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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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來源:評理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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