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2月18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導,公司印章是公司對內管理、對外交往的信物。正所謂「小印章、大乾坤」,公司在某一特定的文件上加蓋公司印章,一般就可代表公司真實的意思表示,人們所說的「蓋章有效」,加蓋了公司印章的文件、合同、信函等,一般推定為公司意志的體現,如果出現問題,可不是疏於管理那麼簡單。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對涉「公司印章」案件及法律問題進行專題調研,今天對外通報,偽造印章、私刻印章、偷蓋印章、為了辦事方便持有多枚印章,這些行為會導致什麼後果?企業管理者在印章管理及印章使用上要防控哪些風險?
一個公司對印章管理可以隨意到什麼程度?北京石景山法院審理的一起《鋼材購銷合同》糾紛案讓人大開眼界。被告公司承建滄州市一小區工程用了原告公司供應的2500噸鋼材,卻沒有支付1397萬元貨款,被起訴後抗辯稱:「籤合同的是本公司滄州項目部,與我無關。」法院一查,才發現,被告公司的印章可真多啊!
法官蔡景光告訴記者,除了有滄州項目部之外,河北承德還有個項目部,唐山也有個項目部,很多地方都有各種項目,滄州項目部有好幾個印章,因為它那個印章上寫著(1),除了(1)字印章之外,他們還有(2)(3),很混亂,就是為了對外籤訂合同的時候他們方便,因為有時候他們需要買鋼材、土方、石料之類的。一涉訴之後,對方拿出來說這是滄州項目部出的章,那就是公司行為,法人的行為。
法院審理後認定,公司印章管理混亂所產生的法律風險應當由公司自行承擔,而不能轉嫁給交易的相對人。蔡景光表示,只要能證明項目部的章確實存在,在其他的施工資料中,也能發現有這個章,法院最後一般都會認定這個公章的效力,雖然蓋項目部的章,但是公司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北京石景山法院民二庭副庭長馬勇說,類似的情形在審判實踐中經常出現。建設工程領域也存在著多種的掛靠經營行為,產生的用章亂象尤為突出。允許他人掛靠並不是簡單的收點管理費就可以了,而是可能使交易相對人對掛靠方產生有權代表籤訂合同的信賴。也就是說掛靠方的一種行為,對被掛靠方也構成「表見代理」。掛靠方對外籤署合同,就直接約束被掛靠方,所以被掛靠方也不得以未經授權為由,拒不承擔相關責任。
有人認為,只要證明合同上的公司印章是假的,這件事就跟公司沒有關係了,是這樣嗎?法院發布的另一起典型案例說明,印章虛假但意思表示真實,構成「表見代理」合同有效。2012年,甲乙兩家公司合作拍賣北京一酒店資產,因拍賣佣金分配產生糾紛,訴訟中,雙方對補充協議雙方代表的籤名及印章進行真偽鑑定,結論為甲公司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甲公司代表籤名為真。法院最終認定,補充協議有效。蔡景光說:「也不是說只認章,也認人,如果這個人確實是授權代表,確實當初在籤訂的協議裡面有說授權誰代表這個公司去行使某項職能,這個人對外籤訂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這就叫民法裡面規定的『表見代理』,就是能夠使案外人相信你有代理權,即使你蓋的是假章,蓋的是『蘿蔔章』,那也認定這個合同的效力。」
在空白紙張上加蓋印章被他人使用、借與他人使用印章,均可以被認為是公司的授權行為,構成民法意義上的「表見代理」。法官強調,公司印章唯一性,妥善保管是防範風險的關鍵。馬勇表示:「公司印章最好具有唯一性,做到專章專用。因為『交易相對人』在交易過程中,難以有效的識別本次交易所使用的公章是否為公司曾經使用過的或是正在使用的、或者是公安機關備案的印章。也就是說公司不能對這個印章的效力在不同的訴訟中或在不同的交易中做出不同的選擇。」
法官還提示,如果公司印章被盜、被搶、丟失,應當依法按照批准程序,刻制使用新的印章,對於丟失的印章應當及時登報予以註銷,同時第一時間報案。如果不報案,公司就會存在明顯過錯。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公司存在明顯過錯,過錯的行為和經濟損失具有因果關係,是需要擔責的。
而偽造印章,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馬勇表示,如果借被偽造企業的名義開展經營、以被偽造企業的名義申請銀行貸款,看似盜蓋、私刻印章是件小事情,但這是一種違法行為,觸犯了刑法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還是要依法辦事,依法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