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對主張合同履行還是解除,只能二選一

2020-12-18 騰訊網

裁判要旨

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盡調後,如發現目標股權存在重大瑕疵,買受方可單方解除合同」等條款的,如買受方在盡調後發現股權瑕疵但仍選擇繼續交易,如支付股轉價款、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則構成對約定解除權的放棄,買受方此後不得再以該等理由主張解除該合同。

案情簡介

李某與甲公司籤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李某將自己所持有的目標公司70%的股權轉讓給甲公司,轉讓對價為3500萬元。《協議》約定,協議生效後,甲公司對目標公司開展盡職調查,若《盡調報告》所顯示的股權真實狀況與李某事前介紹的相差過大,甲公司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盡調後,甲公司發現目標公司存在出資瑕疵,但其仍然陸續向李某支付了1200萬元的股權轉讓價款。

此後,由於甲公司未繼續支付剩餘的2300萬元股權轉讓價款,李某起訴至高院,請求其繼續支付剩餘2300萬股權轉讓款。

高院一審認為,由於目標公司出資存在重大瑕疵,根據《協議》「(買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的約定,判決甲公司已經行使該項權利並解除該協議,從而無需繼續支付剩餘2300萬轉讓款。對此,李某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院二審認為,甲公司在盡調後仍然向李某支付價款的行為,應視為以實際行動放棄了其所享有的解除權。因此,最高院撤銷高院判決,判決甲公司不得主張解除該協議,應繼續向李某支付股權轉讓款。

裁判要點

李某與甲公司籤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第一條第1項約定:「本協議生效後1個工作日內,甲公司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合營公司進行實地財務盡職調查。若《財務盡職調查報告》顯示合營公司資產負債、內部控制、經營管理等的真實狀況與李某事前所介紹的相差在合理範圍以內,本協議下述條款雙方繼續履行。否則,甲公司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依據上述協議約定,在《財務盡職調查報告》作出後,甲公司若認定目標公司資產不實、股東瑕疵出資可通過終止合同來保護自己權利。但甲公司並未實際行使該項合同權利,其在《財務盡職調查報告》作出後,明知目標公司實收資本與註冊資本不符,仍選擇繼續支付股權轉讓款,應視為其對合同權利的處分。甲公司雖然認為在李某出資不實的情況下,其有權選擇何時終止合同,其拒付剩餘股權轉讓款是以實際行動終止合同,但鑑於本案目標公司股權已經實際變更,甲公司雖然以終止合同提出抗辯,但並不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條件,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確立了認繳資本制,股東是否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不是股東資格取得的前提條件,股權的取得具有相對獨立性。股東出資不實或者抽逃資金等瑕疵出資情形不影響股權的設立和享有。本案中,李某已依約將所持目標公司70%的股權變更登記在甲公司名下,履行了股權轉讓的合同義務。甲公司通過股權受讓業已取得目標公司股東資格,李某的瑕疵出資並未影響其股東權利的行使。此外,股權轉讓關係與瑕疵出資股東補繳出資義務分屬不同法律關係。本案中,甲公司以股權轉讓之外的法律關係為由而拒付股權轉讓價款沒有法律依據。對於甲公司因受讓瑕疵出資股權而可能承擔的相應責任,其可另尋法律途徑解決。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甲公司有權拒付轉讓款理據不足。李某已依約轉讓股權,甲公司未按約支付對價構成違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向李某支付股權轉讓款。

律師評析

籤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應注意解除權條款要素的齊備,以免出現分歧而導致糾紛。建議,當事人自行約定、設計解除權條款時,可以重點明確以下三個要素:

(1)解除權產生的情形及條件;

(2)解除權的可行權期間;

(3)解除權消滅的情形及條件。

以本案為例,為了避免分歧,交易協議可明確「若買方於XX日內不行使該解除權,則該解除權自動消滅」或「若買方在盡職調查後繼續支付價款、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則視為放棄該解除權」等語句,以保證條款文義清晰、要素完備。

來源:網絡

【免責聲明】

「鄧海峰律師」對轉載、分享的內容、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僅供讀者參考!

【版權聲明】

本文圖文轉載於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學習參考之用,禁止用於商業用途,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聯繫刪除!

相關焦點

  •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2N+1?
    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履行提前30天通知義務的,應支付勞動者一筆代通知金,數額為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無故開除員工的,應當支付雙倍「賠償」。但是,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未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在這種情況下,違法解除賠償金和代通知金可以兼得嗎?即勞動者可以主張「2N+1」嗎?
  • 合同解除:解除合同的途徑包括哪些?解除的生效日期
    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債務相互抵銷;(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 合同撤銷情形下能否主張履行利益賠償?| 前沿
    解除合同之後可以主張賠償履行利益,為什麼要對撤銷合同另眼相待呢?單憑「合同存在與否」恐怕不具有充分的說服力。從德國法的發展來看,合同撤銷與合同解除的返還效果已經趨同,何不更進一步,在可否主張履行利益賠償的問題上,也做相同的處理?
  • 解除合同證明書範本,解除合同和終止合同的區別
    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債務相互抵銷;(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 合同的解除與繼續履行(一)-中國律師網 - 中國律師網-新聞內容
    其中,相對方所可能主張的關於合同「繼續履行」的抗辯權和請求權是最為主要的制約規則。一、關於合同解除權與繼續履行請求權的制度概述1,合同解除權的法律性質。合同解除權制度被設置於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一章中,故合同解除是合同權利與義務終止的七類法定情形之一。
  • 遲延履行方能否基於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王某要求影樓返還2988元攝影費用,影樓答覆「誰來補照都行,不能退款」,王某則認為雙方當時協商後,已經形成了新的攝影服務合同,只是因為離婚這一客觀原因導致無法補照,所以只能解除合同退款。  影樓對雙方變更合同不持異議,但認為王某未在合同變更後的3個月內拍照,違約在先,堅持只能繼續履行合同補照,不能退款。
  • 勞動合同解除,你應該向用人單位主張補償金還是賠償金?別混淆了
    勞動合同解除後,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補償金或者賠償金是常見的事。補償金和賠償金雖然只差一字,但兩者適用條件卻大不同,往往容易混淆。那麼,二者有何區別,作為勞動者的你,在勞動合同解除後,應該向用人單位主張補償金還是賠償金呢?
  • 因以房抵債籤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否屬於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破產管理人能否決定解除?|法客帝國
    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雖未解除,但在房屋不具備交付條件的情形下,屬於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的合同,買受人只能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同時,由於通過以房抵債取得商品房的不符合消費者購房人的條件,故買受人不享有優先權,只能申報普通債權。(我國並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並無約束力。
  • 勞動合同解除,哪些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主張補償金或賠償金?
    勞動合同解除後,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補償金或者賠償金是常見的事。補償金和賠償金雖然只差一字,但兩者適用條件卻大不同,往往容易混淆。那麼,二者有何區別,作為勞動者的你,在勞動合同解除後,應該向用人單位主張補償金還是賠償金呢?
  • 債務持續履行的不定期合同 可隨時解除
    過去,不定期合同中當事人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行使,比如規定在租賃合同中;現在,《民法典》在合同解除一般規定中新增一條:「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 說法|勞動合同解除,哪些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主張補償金或賠償金?
    勞動合同解除後,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補償金或者賠償金是常見的事。補償金和賠償金雖然只差一字,但兩者適用條件卻大不同,往往容易混淆。那麼,二者有何區別,作為勞動者的你,在勞動合同解除後,應該向用人單位主張補償金還是賠償金呢?
  • 無權處分買賣合同有效還是無效?
    (審判監督指導.2018年.第4輯:總第66輯)另一問題:已發生物權變動的無權處分,仍適用《民法典》第597條和《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根據上述規定,無權處分情形下,即便合同有效,因為存在法律上的履行不能,故不能發生物權變動,買受人只能請求解除合同並向無處分權人主張違約責任。而無權處分之財產需要返還給原權利人。
  • 企業合同風險管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這時候建議不要選擇主動違約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提起訴訟等方式方法解決這些問題。雙方之間平等協商、尋找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更加有利於減少損失。即使在訴訟的這一過程中,對法院主持下的調解表示認同,則會更有利於企業自身利益的保護。一味等待裁決,不主動尋求和解,不一定最符合企業利益。
  • 違約金與繼續履行之間,「擇一」還是「並行」?
    二、法院裁判一審法院認為,上海A公司與浙江B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都應該依約履行。浙江B公司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顯屬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在本案中,上海A公司的訴訟請求(第一項要求確認浙江B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無效並應繼續履行雙方的買賣合同;第二項要求浙江B公司支付無故解除合同的違約金104000元)便是遵循了這一訴訟思路。其內在的邏輯想法是,既然浙江B公司因無故解除合同而違約,那麼守約方以法院訴訟方式強制要求浙江B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的同時,也有權主張其無故解除合同情形下之違約金。
  • 《民法典》關於合同解除規範的主要變化及影響
    對比之下,《民法典》在合同解除一節的變化之處主要體現於以下四個方面:一是規定了不定期繼續性合同的隨時解除權制度;二是明確了解除權的行使期限;三是對解除權行使可以附條件和期限作出了特殊規定,同時明確法律文書副本的送達可以作為行使解除權的方式;四是明確了違約解除情況下,解除合同可與違約責任並存。
  • 從《合同解除通知》到真正「解除合同」,還有幾步?
    裁判規則:合同相對方在法定期限(3個月)內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主張了異議權。並且這個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不符合合同解除的的實質條件:合同解除應當是在合同籤訂後、履行完畢前。石炭井焦煤分公司稱王寧春將涉案土地承包給原石炭井一礦、二礦以外的人存在違約行為,其有權行使單方解除權。石炭井焦煤分公司原審提交五份農場承包合同籤訂時間均早於王寧春與石炭井焦煤分公司籤訂的農場承包合同。即在石炭井焦煤分公司將涉案土地承包給王寧春之前其已經將涉案土地承包給了一礦、二礦在職職工以外的人員。
  • 解除合同與終止合同的區別
    一、兩者的聯繫這兩個法律術語都是出現在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中,無論是解釋合同還是終止合同的法律後果相同的部分是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合同解除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一種情形,說明終止合同的概念包含解除合同。使用解除合同和終止合同時,都是以合同有效為前提的。
  • 因以房抵債籤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否屬於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雖未解除,但在房屋不具備交付條件的情形下,屬於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的合同,買受人只能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同時,由於通過以房抵債取得商品房的不符合消費者購房人的條件,故買受人不享有優先權,只能申報普通債權。(我國並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並無約束力。
  • 疫情期間合同還要繼續履行麼?能否援引「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不能一概而論,生活中的合同,在性質,類別上千差萬別,所以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切不可生搬硬套法條:一,有些合同雖然受到了此次疫情的影響,但並非完全不能履行,雙方經過協商和讓步還是可以繼續履行下去的,因此一方如果執意要解除合同的話,並不能全部免除其責任,而是要根據公平原則仍然要承擔一部分民事責任的。
  • 零租金合同解除 出租人能否主張房屋使用費
    鵬匯公司以齊娜公司違反合同約定,將案涉房屋交付他人使用為由,向齊娜公司郵寄送達合同解除通知書。其後,鵬匯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租賃合同已解除,並要求齊娜公司按照月租金94萬元的標準支付至實際返還案涉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佔有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