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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探微
對刑事非法證據如何抉擇,關係到實體真實與程序正當、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價值取向,以及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之間利益衝突的權衡和刑事訴訟目的的實現。從近代刑事訴訟制度發展的歷史趨勢來看,刑事訴訟制度文明化、民主化、科學化的發展趨勢日益增強,刑事訴訟的人權保障價值正受到越來越廣泛的關注,各國對非法證據危害性的認識日趨深刻,並在立法和理論上肯定和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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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範圍和程序研究
新法用五個具體條文在人大立法層面規範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這標誌著我國已經在人大立法層面上正式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概念及意義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指違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獲取的證據,原則上不具有證據能力,不能為法庭採納。既包括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實物證據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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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證據排除規則梳理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第1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67條4.《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第1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67條5.採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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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研究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消除刑訊逼供的一種有效手段。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彰顯了程序正義價值理念,也標誌著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在我國刑事司法中得以正式確立,對有效規範刑事司法行為、防止冤假錯案、尊重和保障人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值得肯定。然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運行並不樂觀,如何貫徹落實好該項制度面臨著諸多具體操作層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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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證據排除規則梳理表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第1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67條4.《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第1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67條5.採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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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理解與思考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指違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獲取的證據,不具有證明力,不能為法庭所採納。大陸法系的德國沒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法律概念,但是其證據禁止概念所包涵的內涵和外延也相似,它包括證據取得禁止和證據使用禁止。證據取得禁止是為了防止偵查機關違反法律規定獲取證據,法律使用禁止是指證據取得是合法的,但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合法權利而被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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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王景龍: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正名
美國刑事訴訟理論的權威學者傑羅德·以茲瑞和韋恩·拉法吾也認為,儘管這些依據憲法不同條款建立起來的排除規則具有不同的內容,但在證據排除方面卻存在諸多共同的問題,可以放在一起討論,只不過應該採用英文的複數形式,即「exclusionary rules」,而不是「exclusionary rule」。所以,它既包括非法所得實物證據排除規則,也包括非法所得言詞證據排除規則(即自白任意性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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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訴訟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運用研究
,在刑事訴訟領域中有著較為完備的理論和實踐,而在行政訴訟中應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一個比較新的課題。美國為代表的「強制排除加例外」模式和英國為代表的「利益衡量排除」模式為我國提供了良好的選擇借鑑,我國行政訴訟制度構建、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乃基本趨勢,充分釐清行政訴訟非法證據排除的內涵,並設置符合我國現實的行政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最早起源於美國,是通過一系列判例確立起來的,是對美國憲法權利法案中規定的人權保護精神的張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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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若干問題探討
檢察機關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若干問題探討 兼論《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修改的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 檢察機關 非法證據排除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實體構成性規則程序實施性規則 內容提要: 從《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後簡稱《規則》)的規範文本分析,檢察機關的非法證據排除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環節都有排除的職責,程序的啟動主要來自於兩個方面,一是依職權啟動;一是依申請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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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舉行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規定》發布會
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新聞發布會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介紹《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主要內容、重要意義等並回答記者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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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有哪些,刑事案件證據目錄怎麼寫
刑事訴訟證據——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有哪些(一)憲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40條也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第160條規定:「……不得採用羈押、刑訊、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言。」第265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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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口供排除規則威懾效果實證分析
換句話說,我國刑事司法排除非法證據的目的是遏制刑訊逼供和其他違法收集證據的行為,與美國的嚇阻違法說有一定的相似之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已經運行一段時間,其是否達到了立法的預期目的呢?即是否通過排除非法證據遏制了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呢?筆者擬對這一問題進行一定的實證研究,以期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完善提供一定的經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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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法核心功能是事實認定的準確性而非排除非法證據
但是,上述證據制度改革並未明確這一功能定位,因此導致規則價值取向偏差,規則內容零散、體系不健全等問題,亟待以事實認定的準確性為核心,重塑證據規則體系。 (一)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為主體的立法,與事實認定的準確性要求之間存在功能悖反 十幾年來,中國刑事證據制度立法最突出的一個「亮點」就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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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確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必要性與完善路徑
按照美國學者施樂辛格的解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指法律實施官員(警察)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將被排除或者導致證據不可採的證據規則。 非法證據,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1966年美國最高聯邦法院在審理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一案中,創建了米蘭達規則,主要針對的是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同時米蘭達規則的確立標誌著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在美國正式確立。 美國確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以後,大陸法系國家分別以不同的方式對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予以確立。為了適應世界的發展潮流,更好的發展與完善法律制度以及保障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價值,我國也在積極探索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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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號咖啡|讓證據經得起檢驗——非法證據排除相關法律問題漫談(上...
2020年9月19日趙曉凌邀請張棟、郭欣陽、王立華、張慶立加入了群聊召集人 趙曉凌松江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所有人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刑訴規則》)在《刑事訴訟法》和「兩高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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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中包括的六種情形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又稱排除合法性規則,是指對於某些具有一定證明力但是非法取得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證據排除除定案證據之外的規則,其主要是對於違背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證據作出否定性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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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關於職務犯罪的新規定及其解讀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之所以再次作出規定,系因為監察機關係政治機關,不受《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調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再次作出規定,為監察機關收據的證據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使用,尤其為檢察機關使用監察機關收集的證據奠定了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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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法院一般怎麼操作?
刑事案件中,最常見的,就是犯罪嫌疑人控告偵查訊問期間被刑訊逼供,要求排除在刑訊基礎上所產生的證言證詞。當然,「非法證據」並不單指刑訊逼供所產生的證據,還包括暴力控制、利益威脅、非法拘禁、錢財收買、利益交換等一切不符合證據合法收集形式的證據。針對此類證據,庭審中,法院一般會怎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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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核辯護——向法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流程梳理
對於刑事辯護來說,也是如此。「初犯,偶犯,坦白」三連擊,其實只是刑事辯護最初級的策略。資深律師會從檢察院的指控入手,找到漏洞,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其中最為核心的武器就是非法證據的排除。那麼,若向法院是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如何進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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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證據法則及交互詰問制度之研究:違法取得證據之排除法則
日本刑事證據法則及交互詰問制度之研究:違法取得證據之排除法則今日繼續推送長達數十萬字的《日本刑事證據法則及交互詰問制度之研究》,作者匿名,感謝賜稿。其中,最判昭和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裁判集刑事一五號三四九頁判示:「扣押物之取得程序縱然違法,因該證物本身之性質、形狀並未改變,故對其形狀等性質所具有之證據價值並無影響,此專屬法院依自由心證認定是否以之作為罪證之權限」。觀之此判決理由,日本早期實務見解對於非依法定程序取得之物證,主張委諸法院運用自由心證對證據證明力詳加審酌即足,似不認為屬於證據能力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