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時代仍缺乏規範和法規:專家建議設定反壟斷目標 探索推進包容...

2020-12-16 東方財富網

原標題:數字時代仍缺乏規範和法規:專家建議設定反壟斷目標,探索推進包容審慎監管

  數字經濟時代,我國誕生了很多新的經濟現象和新的金融創新行為。近期,螞蟻金服上市「擱淺」,更是將數字經濟時代下的新問題攤在陽光下。

  近日,在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經濟學院,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有限責任公司聯合主辦的中國宏觀經濟論壇(CMF)宏觀經濟熱點問題研討會上,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李三希指出,數字時代競爭連接在市場上交易的各方,形成獨特的商業形式,因此不可避免地必然會走上幾家獨大或一家獨大贏者通吃的局面。同時,數字競爭呈現出動態競爭與跨界競爭的特點,各網際網路企業研發創新非常頻繁,替代非常劇烈,市場邊界模糊。數據在企業市場競爭中形成一個核心競爭力,這也具有很強的規模經濟的特徵面,所以也導致在數字時代不可避免要走向巨頭時代。

  這些競爭特點給反壟斷與競爭政策的帶來了挑戰,引發了各界持續的擔憂。

  「數字經濟時代,壟斷行為的判定存在困難與爭議。因為數字經濟行業在需求端有網絡效應和規模效應,低成本定價或者高成本定價也不一定出於反競爭的動機。」李三希表示。

  在天津財經大學原副校長於立看來,壟斷是不是阻礙創新和數字經濟發展,首要的問題是處理好行業監管和市場監管的關係。以數字金融為例,行業監管是一行兩會,市場監管是網際網路。數字經濟時代,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不斷迭代,應該把數字經濟反壟斷中的行業監管和市場監管有機結合在一起,找到更好的監管辦法,從而促進數字經濟的發展。

  「數字經濟的繁榮這幾年方興未艾,並且步伐很大。特別是中國在疫情之後,應該以更大的步伐來發展,但當前仍然缺乏相應的規範和法規。」中國人民大學經濟研究所聯席所長、教授,中國宏觀經濟論壇(CMF)聯席主席,中誠信集團董事長毛振華呼籲,應該將數據、數字經濟納入到監管序列裡來。

  反壟斷的新舉措

  在毛振華看來,數字聚集在一起才有規模效應,所以不到一定的規模談不上數字經濟。數字經濟的框架、邊界、聚集和壟斷的邊界,本身缺乏一種對數字經濟特點的認識。對此新形勢下要有對新行業、新特點的認識,不能夠一概而論。

  「數據運用法規裡,會遇到很多發展的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特別是個人隱私,目前來看個人隱私還是高壓線,還是不可觸碰撞的一個領域。另外,在收集信息時,收集到的信息自己應用,一般來說是被允許的。但把數據賣給其他人,就是向第三方洩露了隱私,涉嫌違法違規。」毛振華表示。

  在李三希看來,數字經濟還存在以下問題,首先是傳統相關市場界定和市場勢力測度指標在數字經濟時代適用性降低;其次是高市場集中度、低於成本定價和排他性協議等壟斷行為判定存在爭議,還有先發制人的併購、算法合謀和跨界壟斷等壟斷行為判定存在爭議;最後是反壟斷執法實踐面臨諸多挑戰。

  縱觀世界歷史,美國初期的反壟斷態度主要為包容寬鬆、保護創新和消費者福利,其原因是美國力求保持數字經濟國際領頭地位,結果是實現了數字經濟大發展,但促進競爭與保護消費者成果並沒有達到預期。隨著國內反壟斷呼聲高漲,國際反壟斷實踐施壓,美國當前反壟斷態度則明顯從寬鬆轉向審慎。

  相比之下歐盟由於歷史慣性和未來目標的共同作用,其反壟斷態度則是一貫嚴苛,追求統一市場和自由競爭,但嚴苛的反壟斷政策對數字經濟發展也成為了一把「雙刃劍」。

  鑑於此,我國需關注美歐共同的反壟斷政策走勢,尤其是持續關注數字經濟反壟斷新議題和以執法探索代替直接立法。

  據了解,近期出臺的《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是全國第一個針對平臺經濟經營者的反壟斷指南,是我國反壟斷進程中一個重大突破。在反壟斷實施中具有指引和協助分析的作用,它的目的是要預防和制止平臺經濟的壟斷行為,引導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促進線上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李三希表示,由於國家重視數字經濟的發展,中國初期反壟斷與競爭政策在立法、司法、執法上都表現為包容寬鬆,因此也收穫了不俗成績,中國數字經濟尤其是平臺經濟取得了大規模發展,但隨著國內反壟斷轉向規範發展,開始爭奪國際數字治理話語權,中國當前反壟斷態度也從包容寬鬆走向包容審慎。總的來說,中國反壟斷監管整體與美國相似,嚴苛程度低於歐盟。

  應推進包容審慎監管

  數字時代,危機也是機遇。當前,數字領域的反壟斷或將促進有關領域的發展。

  在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長劉曉春看來,現在所謂數字經濟中的壟斷或平臺的壟斷,其實是兩個問題:通過平臺來進行業務結構上的壟斷,而不是集中度的壟斷;通過數據,來進行業務結構上的壟斷或行業的壟斷。

  「現在解決這個事情應該從市場監管為主和反壟斷為主,而不是行業監管為主,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從發展的角度上講,落後就要淘汰,不能為了保護一部分的既得利益者阻礙了商業模式和科技的創新。但對於弱勢要救濟,這兩方面結合起來就好,一方面保證行業順利發展,另一方面保證一部分人跟上形勢,這是非常重要的。」劉曉春表示。

  毛振華呼籲,應該將數據、數字經濟納入到監管序列裡來。「我們要在產權理論、權屬確定、隱私保護的基礎上,結合相關法律綜合的進行。關鍵是要把數據的監管納入到經過討論、深思熟慮之後的有效框架之內。」他表示。

  在中國社科院數量經濟與技術經濟研究所數字經濟研究室主任蔡躍洲看來,數字經濟時代,隨著數字經濟的深入發展,不僅要考慮到網際網路平臺這些巨頭的行為是不是影響同類企業的公平競爭,更要考慮整個生態體系中其他主體能不能得到公平對待。

  李三希建議,完善中國數字經濟領域競爭政策,應該緊密結合中國數字經濟發展需求和發展階段設定反壟斷目標,探索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從短期來看,對於處在發展初期具有較大潛力的新業態、新模式應當給予適當的自治權限,對數字經濟的重點行業、重點平臺和重點問題加強關注;從中長期來看,應該推動反壟斷和數字經濟的發展同步規劃、同步實施。

  同時,加強反壟斷的經濟學分析,增強反壟斷規制體系對數字經濟新問題的適應性;提高反壟斷執法方式的靈活性,加強反壟斷執法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反壟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進一步拓展跨學科、跨領域的合作深度與廣度。

(文章來源:華夏時報)

(責任編輯:DF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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