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號轉網管理規定出爐:運營商不得拒絕、拖延,落實實名制

2020-12-22 澎湃新聞

11月11日,工信部印發《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規定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遵循方便用戶、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協同配合的原則,建立健全服務體系,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為用戶提供高質量的攜號轉網服務。

《規定》還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提供攜號轉網服務過程中,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阻止、拖延向用戶提供攜號轉網服務; 用戶提出攜號轉網申請後,經營者不得幹擾用戶自由選擇,不得採取攔截、限制等技術手段影響攜號轉網用戶的通信服務質量。

《規定》所稱攜號轉網服務,是指在同一本地網範圍內,蜂窩移動通信用戶(不含物聯網用戶)變更籤約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而用戶號碼保持不變的一項服務。

《規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實施。

通俗地說,所謂「攜號轉網」,指的是用戶在不改變行動電話號碼的情況下,可以從現有運營商改用其他運營商的服務。以往消費者要想改用一家電信運營商的服務,必須更換這家運營商特有號段的電話號碼。如今允許攜號轉網,將極大降低用戶轉換網絡的門檻,運營商們將面臨更為激烈的服務競爭環境。

11月9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獲悉,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三家電信運營商在上海已完成「攜號轉網」系統建設改造,11月10日,「攜號轉網」將開啟試運行,為11月底正式提供「攜號轉網」服務做好準備。

據悉,攜號轉網工作推進將分為三個階段:9月20日前,天津市、海南省、江西省、湖北省、雲南省5個試點省(市)完成試驗,正式提供服務;11月10日至25日,其他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攜號轉網」服務上線試運行;11月30日前,全國範圍內正式提供服務。

《規定》全文如下: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2019〕2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播電視網絡有限公司,其他相關單位:

現將《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9年11月11日

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

為加強攜號轉網服務管理,提升行業服務質量,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服務規範》及相關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一、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遵循方便用戶、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協同配合的原則,建立健全服務體系,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為用戶提供高質量的攜號轉網服務。

二、本規定所稱攜號轉網服務,是指在同一本地網範圍內,蜂窩移動通信用戶(不含物聯網用戶)變更籤約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而用戶號碼保持不變的一項服務。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依法依規對攜號轉網服務進行監督管理。

四、用戶可以依據本規定向電信業務經營者提出申請,辦理攜號轉網。

五、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為用戶提供便捷的攜號轉網服務,明確服務辦理條件和流程並向社會公開。

六、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將攜號轉入用戶視同為本網新入網用戶,嚴格落實電話用戶實名登記有關規定,並確保攜號轉入用戶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同等權利。

七、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通過適當方式明確告知用戶辦理攜號轉網服務可能面臨的風險和損失,並獲得用戶確認。

八、全面推進攜號轉網是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重要舉措。電信業務經營者要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用戶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把服務群眾同滿足需求相結合,切實做好相關政策落地保障工作。電信業務經營者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應相互配合,確保用戶攜號轉網服務正常辦理和攜號轉網後的通信服務質量。

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提供攜號轉網服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止、拖延向用戶提供攜號轉網服務;

(二) 用戶提出攜號轉網申請後,幹擾用戶自由選擇;

(三) 擅自擴大在網期限協議範圍,將無在網期限限制的協議有效期和營銷活動期默認為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用戶攜號轉網;

(四) 採取攔截、限制等技術手段影響攜號轉網用戶的通信服務質量;

(五) 在攜號轉網服務以及相關資費方案的宣傳中進行比較宣傳,提及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名稱(包括簡稱、標識)和資費方案名稱等;編造、傳播攜號轉網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隱瞞或淡化限制條件、誇大優惠事項或攜號轉網影響、欺騙誤導用戶,詆毀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

(六) 為攜號轉網用戶設置專項資費方案和營銷方案;

(七) 利用惡意代客辦理攜號轉網、惡意代客申訴等各種方式,妨礙、破壞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攜號轉網服務正常運行;

(八) 用戶退網後繼續佔用該攜入號碼;

(九) 其他違規行為。

十、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攜號轉網服務細則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十一、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要求,同步做好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十二、用戶應當配合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開展身份信息一致性驗證等相關工作。

十三、電信管理機構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攜號轉網服務實施監督檢查。

十四、違反本規定的,電信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十五、本規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行動電話用戶號碼攜帶試驗管理辦法》(工信部電管函〔2014〕144號)同時廢止。

(原題為《工信部印發<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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