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呂先生送其朋友郭女士去車站。到車站不遠處,就近原則進行停車。停車後,郭女士為了趕速度,便打開車子右前側車門,正好李某駕駛二輪摩託車從此經過,結果兩車相撞,造成李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責任事故認定,呂先生及郭女士負事故全部責任。因賠償事宜三人未能達成協議,李某將呂先生、郭女士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損損失共計16萬餘元。
車開門致人受傷,是車主擔責還是乘車人擔責?責任是按份還是連帶?
答案是均擔責任,雙方是按份責任。法院認為,郭女士開車門是致使李某受傷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李某人身損害的主要賠償責任。郭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下車時應當謹慎查看周圍路況。呂先生違章停車雖不會必然導致損害發生,但增加了車輛致害的危險,且其未盡提醒義務。故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呂先生、郭女士按40%、6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