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特區深圳迎來成立四十周年的紀念日。當日下午,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等7項創新性重要法規,向世人展示其作為改革先鋒的示範意義。其中,《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作為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一經通過就迅速引發大家的熱議。
從啟動到立法僅4個月,《個人破產條例》就正式審議通過,擬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根據規定,在深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三年的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經過三年受到嚴格行為限制的免責考察期,可免除其剩餘債務。
個人都能破產了,以後是不是可以欠錢不還了?老賴欠的錢我們還能要回來嗎?這恐怕是很多人的擔憂之處,個人破產法真的會幫助老賴作惡嗎?個人破產法規將會如何影響我們的生活和決策?
其實,個人破產制度最本質的意義和屬性是救濟,通過個人破產法是為了給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一種可期待、可信賴的保障。也就是說,個人破產法要為那些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遭遇債務危機的後續保障,幫助其甩掉債務包袱重振旗鼓,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的財富。對於那些惡意逃債或者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不僅不能通過破產逃避債務,還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預防和懲治。
我們通常意義上的「老賴」,是指那些明明有錢卻故意不還的債務人,他們是不適用個人破產制度的。如果老賴申請個人破產,那麼他很可能被認定為濫用個人破產制度的,不僅不能免除債務,還可能被追究刑責。
如果債務人按照法律規矩辦事,經過三年免責考察期,那麼他就獲得真正意義上的「無債一身輕」。在破產免責考察期間(即在免除債務裁定前),債務人不能有購房、購車、旅遊、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一系列高消費行為,也不能在企業擔任董監高。個人破產的相關信息也會及時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有關單位、個人可以依法查詢使用。
如果債務人有以及破產重整過程中違規違法行為,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我國長期缺失個人破產制度,個體工商戶、微商、電商、自由工作者等個體市場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就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得到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從市場退出。而個人破產法給了他們從債務纏身中解脫,「東山再起」的機會。這對於免除創業者的後顧之憂,促進創新創業,為社會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動力,無疑是大有裨益的。
當然,個人破產法也確實存在一些隱患。目前我國刑法規定的虛假破產罪,僅適用於公司、企業,並未規定適用於個人破產的情形。如果債務人存在虛假陳述、隱匿財產、虛構債務等行為,由於沒有具體明確的刑事法律規定,適用法律時難免存在適用法律上的困難。我們一定要警惕個人破產法被「老賴」這些不誠信的債務人利用,作為逃避債務、欺騙債務人的工具。
良性的個人破產制度不會一蹴而就,其發展完善還要經歷一個不斷調整的過程。但可以確定的是,個人破產法,保護的是「誠實而不幸」的負債者,而不是惡意逃避的老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