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情侶之間往往不計較金錢上的往來,然而分手後,有人就想清算這筆「感情債」。一方說是借款,另一方卻不認可,該如何認定?近日,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小李和小蓮是一對年輕情侶,熱戀期間,兩人相處融洽,恩愛有加。去年7月起,男友小李因手頭拮据,便向小蓮表示希望其能夠給予幫助。身為年輕人,小蓮自身的經濟狀況也不寬裕。這時,小李便提出讓小蓮在貸款平臺貸款接濟自己,同時承諾每月按照貸款的還款金額,轉帳給小蓮去還款。小蓮沒有多想,便同意了。
小蓮先後在貸款平臺借款共計一萬餘元。起初,小李每月都給小蓮轉帳讓其償還貸款。今年6月起,小李以種種理由不再轉帳,導致小蓮無力償還貸款,出現逾期還款。
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小蓮一紙訴狀將小李告上了法庭,並提交了給小李的轉帳記錄。小李辯稱,小蓮給他的錢都是支付寶轉帳,並不清楚是不是貸款而來,貸款是小蓮本人所貸,與自己無關。
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此案中,小蓮以自己名義貸款一萬餘元,也轉款給小李,她雖提交了轉款記錄等證據,但證據不能證實其與被告小李存在借款關係。小李也否認向小蓮借款,故對小蓮的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依法予以駁回。
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法官說,戀人間的金錢來往,無證據難以認定為借貸。處於戀愛期間的男女,形成了特定的人身屬性,原告主張借貸,則需要承擔比普通關係的人更為嚴格的舉證責任,僅有轉帳記錄,並不能排除贈與的可能,借貸不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沒有標註「借款」的轉帳不應認定為借款。(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法律小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記者/郭紅霞|通訊員/趙宏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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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西海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