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為何是「五權分立」而不是「三權分立」?

2021-02-07 人機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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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馬英九提名張博雅、伍錦霖分別執掌「監察院」和「考試院」,民進黨發言人林俊憲抬槓說,監、考兩院是政府體制內的最大「闌尾」;時任民進黨主席蘇貞昌也附和:兩院應納入「憲改」討論對象。相信很多朋友都知道,臺灣有「立法院」、「行政院」,也有「司法院」。加上「監察院」和「考試院」,一共是「五院」。為什麼臺灣實行的是「五權分立」而不是人們常說的「三權分立」?

這種「五院」的設置,其實是來源於孫中山的「五權憲法」制度設計。孫認為,三權分立有兩個弊端:其一,立法權兼有彈劾權,易造成議會專制;其二,行政權兼有考試權,實乃濫用私人之肇始。

從表面上看,孫中山推崇的「五權」貌似為「三權」的細化,實質上兩者還是有著諸多不同。從本義來說,「三權」之間是一種相互制衡的關係,避免權力坐大。而「五權」的核心思想是「擴權」,分權的目的只是在於塑造一個「萬能政府」。孫的這種設計,借鑑了中國歷史上的考試和監察制度,可以說是「中西合璧」的產物。用現在流行的話來說,孫中山在「頂層設計」上做了一些加工,以使制度運行符合他對中國社會的現實想像。在「五院」之上,可以有兩頂帽子,一頂是總攬五權的「總統」,另一頂是行使政權的「國民大會」。

但是,孫中山的初衷並沒有得到完整的貫徹。尤其是國民黨退臺以後,改動更巨。上世紀90年代後,臺灣先後實行了7次「修憲」,2005年最後一次「修憲」,飽受詬病的國民大會被廢除,「萬年國代」不復存在,所謂的「五權憲法」也逐漸被「憲政改革」破除。

舉例來說,孫中山概念裡的「立法院」,是由國民大會選舉產生,對國民大會負責;而現在「立法委員」已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立法院」成為單一「國會」。「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也不再由國民大會選舉產生,而是「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因此,臺灣現行政制僅具有「五權憲法」之名,而無「五權憲法」之實,實質上已無限接近「三權分立」體制。

因此,「五院」中的考、監兩院,其實早就被邊緣化。「考試院」的人事行政權被「行政院」瓜分,而「監察院」面對「總統」和國民黨握有過半席位的「立法院」,實則力不從心。在馬英九與王金平的政治鬥爭中,涉嫌洩密的「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兩遭彈劾均逃脫,就是「五權」名存實亡的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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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權分立比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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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首林鄭月娥9月1日明確表示,香港沒有「三權分立」。林鄭月娥1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時表示,《基本法》列明香港是直轄於中央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特首並非只是行政機關首長,也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香港享有的權力是中央授權的。她形容「三權」是各司其職,希望可以互相配合、互相制衡,但最終3個機關都是通過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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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國三權分立
    最近美國大選火熱,今天來談談美國的三權分立制度,明天在說說美國總統是怎樣選出的。 1787年9月17日在費城召開的制憲會議,確立了美國政府運作制度——三權分立。三權分立將中央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
  • 第六章 中國為何不實行「三權分立」?
    也就是說,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一種議行合一的政權組織形式,而非三權分立的組織形式。 中國為什麼不實行西方式的三權分立制度模式呢?首先,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近代中國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是中國共產黨帶領全國各族人民長期奮鬥的重要成果。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中國曾經有過多種政治制度形式的選擇。
  • 通識教科書刪改「三權分立」等內容 香港各界熱議「無三權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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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華為「三權分立」是怎麼回事?
    當然,「三權分立」制度的具體落實和制度優化還需長期深入地實踐,人力資源管理部任職部門會配合地區部及一線在實踐中解決問題,並不斷向公司相關領導與EMT建議可改進的措施,使「三權分立」在執行時,規範性與時效性逐步達到較好的平衡。問:依據「三權分立」機制,幹部的任用和管理是如何操作呢?答:首先是三類組織各司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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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國為什麼不實行「三權分立」  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政權組織和政治制度,與一些國家的「三權分立」制度有本質的區別。中國之所以不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制度,是因為它不符合中國國情。  中國的一切權力是屬於人民的,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是由人大產生的,要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人大則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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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近來因為行政部門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希望法庭阻止立法會主席準許梁頌恆、遊蕙禎再宣誓的裁決,引起反對派議論紛紛,認為行政部門在破壞司法權獨立,也破壞「三權分立」的原則。  這種論調經常被反對派用來支持司法獨立,企圖將司法權凌駕於行政權,「司馬昭之心路人皆見」,不外乎要削弱行政權。《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到第四十五條已寫明特區行政長官是代表中央來管治香港,其職責是向中央與港人負責。
  • 美國還是「三權分立」的國家嗎
    美國曾經是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總統、國會、法院三大權力體系相互獨立又相互制約。總統無權解散國會,但可以否決國會的法案,國會可以彈劾總統,最高法院又可以裁決國會和總統的法律,決定是否違憲。「三權分立」一直是美國政治制度的最主要特徵之一,於1787年隨著美國獨立戰爭後《憲法》的頒布正式確立,被美國政治精英認為是其民主政治的先進之處。但實際上,從立國起,美國的「三權分立」只是名義上的「三權分立」,並沒有多少落到實處。
  • 「一國兩制」漫談⑧|為什麼不是「三權分立」?
    香港回歸前由《英皇制誥》、《皇室訓令》規定的政治體制,回歸後由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都不是三權分立,而是行政主導。所不同的是,回歸前是行政集權,回歸後是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現代社會都有行政、立法、司法三種公權力,不過三權之間的關係不盡相同。香港雖有三權分立之形,但行政權明顯居於更權威更主動的地位。政府擁有立法創議權,政府議案優先列入立法會議程,簡單多數通過,體現行政優先,議員議案的通過則有更高的門檻。
  •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三權分立」
    在當地看來,這是「三權分立」交易監管和服務體系給該市公共資源交易帶來的好處。    據了解,2012年11月22日呼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實體機構正式成立,該中心履行建設工程招投標、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政府採購、產權交易等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組織、實施和服務職責,實現了公共資源由分散市場交易向集中市場交易的轉變,由管理、操作一體向管辦分離的轉變。
  • 林鄭月娥:香港沒有「三權分立」,「高度自治不等於全面自治」
    特首林鄭月娥9月1日明確表示,香港沒有「三權分立」。林鄭月娥1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時表示,《基本法》列明香港是直轄於中央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特首並非只是行政機關首長,也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香港享有的權力是中央授權的。她形容「三權」是各司其職,希望可以互相配合、互相制衡,但最終3個機關都是通過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負責。
  • 美國三權分立制度的介紹及優劣分析
    三權分立制含義: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由議會、政府、法院獨立行使,同時又相互制約,保持權力均衡。按照這種權力分立和權力制衡的原則來組織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的制度,被稱為「三權分立制」。美國三權分立制的比較:美國三權分立制的條件:(1)歷史條件: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分權制衡製取代封建專制。
  • 香港沒有「三權分立」,正確的話就要大膽講
    近日,香港教育部門負責人在回應通識教材刪去「三權分立」表述時,指出香港回歸前後「皆沒有三權分立」。這樣一個常識,居然引來質疑攻擊,「攬炒派」顛倒黑白的本領還真是達到了新「高度」。當下的香港,還有不少是非對錯,要說清楚、講明白。
  • 楚夢:孫中山與宋教仁的憲政觀 ——「五權」與「三權」
    本文通過剖析孫中山的「五權憲法」主張和宋教仁的「三權分立」立場,對他們二人的憲政觀和政治觀進行初步比較,並試圖找出他們與中國現代社會的關聯。1906年11月15日,在同俄國社會革命黨首領該魯學尼的談話中,孫中山初步提出了「五權憲法」的設想,談到要建立「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權之外還有考選權和糾察權的五權分立的共和政治」。
  • 美國三權分立好不好?
    三權分立的制衡作用還在美國法院之所以能夠壓得住川普政府的手,這還要從美國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結構說起。所謂的三權分立,指的是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的分立。行政權屬於總統及其組建的內閣幕僚體系,立法權則屬於國會參議院和眾議院,司法權則屬於聯邦司法系統。所謂的相互制衡,我們可以從川普前幾天提名的大法官巴雷特看出來。
  • 清華學者人民日報刊文談「三權分立」 批駁西方
    [提要]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胡聯合、胡鞍鋼在《人民日報》刊文談「三權分立」,稱極少數人極力鼓吹「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模式,妄圖改變我國政治體制改革或司法體制改革的方向,並稱西方大多數國家並未「三權分立」…[我來說兩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