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詩的對仗
對仗,也就是對偶。在近體詩產生以前,詩中的對仗,只是修辭上的需要。近體詩的對仗,不僅是修辭上的需要,而且是格律上的規定。詞,也是根據格律規定而用對仗的。對仗是詩詞格律的第三個內容。(一)在兩句相對時,相對的字詞,其詞性要相同或相近。同類中的字詞就算是詞性相同,鄰類中的字詞就算詞性相近,都可用作對仗。1、名詞類:如:「亂花漸欲迷人眼,淺草才能沒馬蹄」。(1)天文(2)時令(3)、地理(4)、宮室(5)服飾(6)器用(7)植物(8)動物(9)人倫(10)人事(11)形體(12)文體(13)飲食(14)幹支。其中,幹支類自成一類,一般不與別類相對。2、專有名詞類:表示人名、地名的專有名詞,自成一類。最好是人名對人名,地名對地名。11、連用字類:經常連在一起用的兩個字為連用字,為同義和反義的兩種。12、連綿字類:連綿字與連用字不同,連用字實際上是兩個單音詞連用,而連綿字是一個雙音詞。連綿字只能跟連綿字相對。連綿字當中又再分為名詞連綿字、形容詞連綿字、動詞連綿字。不同詞性的連綿字一般還是不能相對。(二)在兩句相對時,除了要求詞性相同或相近外,還要求相同兩句的句子組成情況相同或相近。如:林逋《山園小梅》中「疏影橫斜水清淺,暗香浮動月黃昏」。兩句的句子組成情況是相同的。「疏」對「暗」,定語對定語,「影」對「香」,主語對主語,「橫斜」對「浮動」,謂語對謂語,「水清淺」對「月黃昏」,補語對補語。又都存在著省略和倒裝,原應是「在清淺的水面上」和「在黃昏的月色中」。不僅句子成分相同,而且各句子成分的所在位置也相同。對仗的兩條基本要求,以前一條為主。只注意詞性相同或相近,而不管句子組成情況相同或相近與否,這樣的對仗也是不少的。凡同類的詞相對,叫做工對。名詞既然分為若干小類,同一小類的詞相對,更是工對。有些名詞雖不同小類,但是在語言中經常並列,如:天地、詩酒、花鳥等,也算工對。反義詞也算工對。句中自對而又兩句相對,算是工對。如「國破山河在,城春草木深」。在一聯中,只要多數字對得工整,就是工對。例如:「紅雨隨心翻作浪,青山著意化為橋」。寬對和工對之間有鄰對,即鄰近的事類相對。例如:天文對時令,地理對宮室,顏色對方位,同義詞對連綿詞字,等等。稍微更寬一點,就是名詞對名詞,動詞對動詞,形容詞對形容詞等。利用一些詞的多義性,詩人在詩中用的是甲義,但實際是借用乙義與另一詞成為工對,這叫借對。(1)借義:如:「酒債尋常行處有,人生七十古來稀」。對仗,一般是上聯一句,下聯一句,各自獨立的。但是,也有一種對仗,是上下聯合成一句,上聯不能獨立成句的,叫作流水對。它在形式上是對仗,在意思上前後連貫,次序不宜顛倒,後句的意思是前句的延伸。如:不象一般形式是相連兩句對仗那樣,而是隔句相對。如:白居易《夜聞箏》中的四句:隔句對,也稱為扇面對。在詞中運用較多,如史達祖《東風第一枝》:「青未了,柳回白眼。紅欲斷、杏開素麵」。這是一種自對的形式。在一個句子中,一些字詞同另一些字詞相對,字數有時並不相等,如五言句是兩對三,七言句是四對三。例:「白雪樓中一望鄉,青山簇簇水茫茫」。前後兩句不相對,後句自對。這種對仗,多在近體詩的首聯出現。兩句相對,其中的字詞,不是依次相對,而是交錯相對,故又稱犄角對。如:七字句第一、二至第七字都可嵌字入對,它們的名稱分別為(一)鶴頂格(二)燕領格(三)鳶肩格(四)蜂腰格(五)鶴尾格(六)雁翎格(七)鳳尾格。通過字詞的拼拆組合,將所要表達的內涵隱誨地傳出。如:利用漢字的一字多音的特點,言在此而意在彼,往往可起到詼諧的效果。近體詩的對仗,主要是律詩的對仗。律詩中的兩聯,即頷聯和頸聯用對仗,這是常例。除此之外,還有幾種特例。尾聯一般不用對仗,因為,最後兩句是全詩的結束,用對仗不便收合,所以即便用,也多為流水對。比較常見的是用於頸聯,又稱蜂腰格。在五律中多見,七律中很少用。如:全首隻有一聯用對仗,不僅限於頸聯,有時是首聯或頷聯。律詩的對仗,除對仗位置外,還有其它方面的格律規定。所謂合掌:即入對的兩聯中,不僅相對的兩句句子組成情況相同,而且四句的句子組成情況也完全一樣。舉例說明:這首詩中,頷聯和頸聯都是兩對名詞性詞組相對和動詞相對,兩聯的對仗情況沒有區別。本文摘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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