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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翾 傅寶麗 劉光耀
2011年10月底,歐洲保險與職業養老金局(EIOPA)完成了對瑞士、百慕達和日本的「償付能力II等效認可」的評估,並向歐盟委員會提交了等價性評估意見,歐盟將於2013年承認瑞士、百慕達、日本的償付能力監管規則與歐盟等效。儘管這次等效性評估針對的僅是日本的再保險監管規則,但我們很有必要了解一下日本保險業目前的償付能力標準。
一、日本償付能力標準與早期整改措施
日本目前的償付能力標準框架是於1996年建立的,主要參考了美國的風險基礎資本(RBC)標準,其目的是通過建立一個指數即償付能力額度比率來反映一家保險公司面臨的潛在的超預期風險水平。日本《保險商業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根據償付能力額度比率採取相應的早期整改措施,以保證公司經營管理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同時日本保險業的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管廳(FSA)有權採取必要的防護性監管措施來確保對保險公司的早期矯正。
日本基於償付能力額度比率的早期矯正監管措施是於1999年4月引入的,其目的是授權監管機構促進保險公司維持對償付能力額度比率的合理管理,以保證保險公司經營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早期矯正監管措施將保險公司分為4類,相應的監管措施如附表所示。
償付能力額度比率是一家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額度與其超預期風險額的比值,其計算公式是:
其中,分子償付能力額度總額是保險公司在監管財務報表中資產超過負債的差額,分母風險總額乘以1/2的主要原因是日本在引進償付能力額度比率制度時參考了美國的風險基礎資本制度,與美國風險基礎資本制度一樣,當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額度比率達到200%時,其風險與償付能力額度實現一致。在償付能力額度比率的計算中,較為複雜的是關於分母「風險總額」的計算。
二、風險總額的計算方法
在日本的償付能力標準中,風險總額的計算公式對壽險公司和非壽險公司是不同的。壽險公司風險總額的計算公式是:
其中,R1L代表人壽保險風險額,R2代表利率風險額,R3代表資產管理風險額,R4代表運營風險額,R7代表最低保證風險額。
非壽險公司風險總額的計算公式是:
其中,R1G代表非壽險保險風險額,R2代表利率風險額,R3代表資產管理風險額,R4代表運營風險額,R5代表主要巨災風險額。
下面簡要介紹一下各個風險額的計算方法。
1.人壽保險風險額(R1L)
壽險公司的保險風險被分為三類:普通死亡率風險、生存風險和其它風險。三類風險對應的風險額都是採用保額或者準備金乘以風險係數的形式來計算,在三類風險匯總時,不是三類風險額的簡單相加,而是考慮到三類風險的相關性,採用如下算法計算R1L:
2.非壽險保險風險額(R1G)
非壽險的保險風險被分為財產險、人意險等6個險種。各險種的風險額都是按照當年淨保費乘以某風險係數和過去3年扣除巨災後的平均淨賠款乘以某風險係數且兩者取大值的形式來計算的。在對6個險種風險額(a、b、c、d、e、f)匯總時,也不是簡單求和,而是採用如下算法計算R1G:
其中代表的是6個險種風險額之間的相關係數。
3.利率風險額(R2)
利率風險指的是保險公司在運用保險資金進行投資時實現的收益率低於預定利率的風險,它是壽險公司和非壽險公司共同面臨的風險。利率風險額採用如下公式計算:
4.資產管理風險額(R3)
資產管理風險也是壽險公司和非壽險公司共有的風險,主要是指由於股票市場暴跌或者貨幣市場劇烈波動以及因借款公司破產而使保險公司不可回收債務急劇升高所導致的保險公司資產急劇貶值的風險。資產管理風險額由下式計算:
R3 = 價格波動風險額+信用風險額+子公司風險額+衍生交易風險額+再保險風險額+再保險可攤迴風險額
上式中的每一項風險額都是採用資產價值乘以風險係數的形式來計算的,但價格波動風險額還要再乘以一個投資分散化效應係數。
5.巨災風險額(R5)
巨災風險是非壽險公司面臨的重要風險之一,巨災風險額(R5)僅適用於非壽險公司風險總額的計算。其中主要考慮了地震與颱風/洪水兩類主要的巨災風險,由下式計算:
巨災風險額= max(地震損害風險額,颱風/洪水損害風險額)
其中,地震損害風險額和颱風/洪水損害風險額分別根據各險種在地震易發區和颱風/洪水易發區的風險暴露決定。
6.最低保證風險額(R7)
最低保證風險是壽險公司面臨的重要風險之一,它與變額壽險產品或者變額年金產品中的最低給付保證有關,所以最低保證風險額(R7)僅適用於壽險公司風險總額的計算。最低保證風險額的計算略微複雜,壽險公司可以根據標準方法確定也可以基於多套情景分析計算。
7.運營風險額(R4)
運營風險指的是與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有關的、但又沒有反映在其他風險額中的風險。運營風險額(R4)的計算公式是:
運營風險額=其他風險額匯總額×運營風險係數
其中,當年年底財務報表虧損的公司對應的運營風險係數為1%,其他公司的運營風險係數為2%。
三、日本償付能力額度比率制度的改進
在日本的償付能力標準中,各個風險因素的風險係數是非常重要的參數。在日本償付能力額度標準創立之初,這些風險係數是基於90%的置信度水平度量的。
在上世紀90年代末的東南亞金融危機時期,日本有多家人壽保險公司在具有很高的償付能力額度比率的情況下出現破產,致使公眾對償付能力標準的可信度提出質疑。2004年末,日本金融服務監管廳啟動「深化金融改革項目」,開始對償付能力額度比率的計算標準進行重新審視。2007年,日本金融服務廳對償付能力額度比率制度進行了調整。但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時期,日本再次出現保險公司在具有很高償付能力額度比率的情況下出現破產的現象。2010年4月,日本金融服務監管廳再次對償付能力額度比率制度進行調整。
目前的日本償付能力額度比率制度,除了一些風險子項目得到優化外,風險係數的置信度水平已經由原來的90%提高到95%,而且對測算風險係數的數據基礎也逐漸向最近年度的最新數據靠攏,這些都使得各個風險因素在計算風險額時的風險係數得到較大幅度的提高。
近兩年來,隨著歐盟新的償付能力體系——償付能力II的不斷推進,日本也在研究符合自身實際狀況的基於經濟價值的新償付能力框架。
在國際金融保險監管改革不斷深化和我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的背景下,目前我國的償付能力體系也處於發展變革階段,中國保監會於2012年3月底印發了《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規劃》,確定了我國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在下一階段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框架制度等內容。我們研究其它國家的償付能力制度,借鑑國際先進經驗,必會有助於我國未來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促進我國保險業科學發展。
(作者簡介:李曉翾:中國精算師(FCAA),英國精算師(FIA),中國財產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精算部定價與建模精算師。傅寶麗:中國精算師(FCAA),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產品研發部精算高級主管。劉光耀:北美精算師(FSA),中國準精算師(ACAA),安永(中國)企業諮詢有限公司精算服務部高級諮詢師。)
附表:
(來源:中國保險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