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滿足前置監管要求,是長租公寓企業展開下一步經營的前提,但必須承認的是,前置監管所保證的僅僅是參與市場競爭的信賴門檻,卻不能保證門檻之後的有序經營。事實上,跨過這道門檻後,長租公寓市場的失序現實正在給予整個行業迎頭一擊。其首要表現的突出問題便是「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的經營模式與「租金貸」業務。
第一節 「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的法律風險分析
住房租賃企業基於「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租金貸」等(有關租金貸的法律分析詳見第三章第二節)金融創新模式使用所收取的租金、押金,基於其對出租人不同的法律關係認定,以及自身不當行為的積累,在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風險上有著不同的表現。
具體如下:
1.民事法律風險
1.1對出租人承擔的民事法律風險
1.1.1違約責任
單純的違約責任風險,是基於住房租賃企業與出租人之間形成的房屋租賃關係而產生的,也是傳統租賃市場中較為常見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之下,住房租賃企業對其從承租人處收取的租金擁有自由處分的權利,其對出租人僅負有按雙方約定支付租金的義務。
當住房租賃企業因對所收押金、租金的不當使用,導致出現資金鍊斷裂的結果,從而無法向出租人繼續支付租金導致合同違約之時,出租人便有可能解除合同進而收回房屋,同時要求住房租賃企業向其支付違約金。而當住房租賃企業喪失對房屋的佔有基礎後,其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自然也無法繼續履行,成為後續導致其對承租人承擔責任的事實基礎。
1.1.2侵權責任
相較基於租賃合同所可能引發的違約責任,當住房租賃企業與出租人所訂立的是委託代理合同時,雙方之間基於租金的使用而可能引發的損害後果,將更多以侵權責任的形式表現出來。
在委託代理關係下,住房租賃企業所收取的任何租金都歸屬於出租人所有,其對此沒有處分的權利。而其利用「長收短付」的合同形式將租金截留在手中形成資金池對外投資時,便已經實施了對出租人合法財產的侵權行為。當住房租賃企業對外投資未能取得預期收益而致使資金鍊斷裂無法繼續向出租人轉交租金,則其侵權行為所導致的損害結果便已發生,侵權責任將難以避免。
1.2對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複合
住房租賃企業通過「高進低出」促成其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並以「長收短付」的模式處理承租人所預付的租金,一旦由於資金鍊斷裂而拖欠出租人租金,將因後者要求解除原租賃合同,導致轉租合同也難以繼續履行,面臨違約與侵權的複合風險。
一方面,由於住房租賃企業履約過失導致其喪失對房屋的佔有基礎,進而使得承租人相對於出租人淪為無權佔有人後,承租人與住房租賃企業之間的租賃合同已經履行不能,其可向住房租賃企業主張違約責任。
另一方面,當住房租賃企業通過「長收短付」等期限錯配的方式形成資金池,從事對外投資業務導致其對房屋的佔有權基礎受到不應有的危險時,其客觀上便已經是在實施對承租人所享有的房屋使用權的侵權行為。當住房租賃企業資金鍊斷裂,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要求承租人搬離房屋時,損害結果便告發生,此時住房租賃企業對承租人的侵權責任也將難以避免。
可見,「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的經營模式對於住房租賃企業而言,是一個兼具著違約與侵權的高風險行為,一旦實施便可能發生民事法律責任的複合構成,最終威脅著出租人、承租人和企業三方的共同利益。
2.反壟斷行政法律風險
住房租賃企業之所以通過各類金融創新聚攏資金形成資金池,與當下長租公寓市場的投入大回報周期長的現狀相關。為了加快資金回籠速度,並擴大營利,手握大量現金的住房租賃企業完全可能去惡意搶佔房源,致使房租暴漲,涉嫌操縱市場價格,最終面臨監管部門的反壟斷行政處罰。
根據《反壟斷法》第17條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住房租賃企業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其中第一條即為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在當前長租公寓的市場監管仍顯不足的情形下,哄抬價格以期提高資金回報,是個別大型住房租賃企業可能採取的方式。通過各類金融創新方式所聚攏的資金池重複實施「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的商業模式,進而壟斷海量房源,便可藉此形成市場支配地位,最終取得市場的定價優勢。
此時,住房租賃企業的此類經營行為便明顯涉嫌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住房租賃企業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面臨由執法部門對其採取反壟斷的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
3.觸犯合同詐騙罪或詐騙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目前大部分長租公寓住房租賃企業「爆雷」、「捲款跑路」的事件中,公安機關均以合同詐騙罪立案調查,甚至少部分案件被以詐騙罪立案調查。
無論是採取租賃形式還是委託代理形式,住房租賃企業從出租人處獲取房源的行為本身對刑事法律風險的積累影響較小。但是,其在獲取房源後通過「長收短付」的形式大量向承租人出租房屋以收取租金、押金的行為,則存在著直接導向涉嫌合同詐騙罪的風險因素,且隨著住房租賃企業自身資金能力的削弱而不斷增加,最終導致「爆雷」,遭受刑事處罰。
「長收短付」本身並不會導致住房租賃企業履約能力的削弱甚至喪失,但「長收短付」所隨附的往往都是利用資金從事對外投資以期進行套利的行為,這就使得資金無法回籠的風險大大增加,進而極易引發資金鍊危機。部分住房租賃企業為了繼續經營,並不甘於自承損失,而是希望通過引入新客戶套取新資金的方式來「最後一搏」。因此,為誘騙新的承租人向其租賃房屋,隱瞞、虛構自身實際經營情況,故意造成承租人的認識錯誤,便成了住房租賃企業的唯一可行之路,其借合同形式實施詐騙的危害行為便由此得到實施。一旦資金鍊最終斷裂,便無力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繼而導致承租人喪失佔有權基礎。而住房租賃企業本身也已無力再向承租人退還租金,則本罪即告既遂,由此將可能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
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案例如,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就吳碧珺合同詐騙一案作出的(2019)浙0105刑初397號刑事判決書。
在該案中,被告人吳碧珺即屬於通過「高進低出」的方式廣泛吸引承租人,並與承租人籤訂租賃合同並要求承租人交納半年、全年房租及押金的方式騙取承租人提前支付的大量租金及押金,在無還款能力的情況下通過不斷發展新承租人來彌補房租差價和用於生活開支,合同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947702元。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構成詐騙案的案例: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關於張懷濤、於軍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8】蘇0105刑初557號)認定:
對兩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本案構成合同詐騙罪而非詐騙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高價短期租賃房屋後獲得房屋短暫使用權,以此騙取被害人信任,將房屋長期租賃出去騙取租金和押金牟利,可見租房合同並非是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的主要原因,被告人也未基於合同實施具體經營、管理活動,故不屬於合同詐騙,而系普通詐騙,對該辯護意見不予採信。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張懷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人二萬元;被告人於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人一萬元。
第二節 開展租金貸的法律風險分析
1.何謂「租金貸」?
「租金貸」又名租房分期,是以承租人作為借款人,向銀行或者P2P網絡平臺等第三方融資機構申請個人消費借款,借款用途指定用於借款人承租某一租賃用房的個人消費信貸。顧名思義,「租金貸」所獲貸款是以借款人負有「租金支付的義務」為前提的,貸款期限一般不應當超過「租金支付的義務」的履行期限,相應的貸款金額也不能超過承租人履行租金支付義務的金額總和。
為了提升住房租賃金融管控水平,在全國性有關「租金貸」的法律法規層面,2019年12月1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六部門出臺的《關於整頓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第八條提出了明確要求,住房租賃企業開展住房租金貸款業務,應當以經網籤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按照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租金躉交期限與住房租金貸款期限相匹配的原則,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與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頻率匹配。第九條對「租金貸」的貸款金額作出了規定,要求佔比不得超過租金收入30%,超過比例的應當於2022年底前調整到位(例如蛋殼公寓,據公開資料顯示,2019年前9個月,公司通過租金貸模式獲取的租金預付款,佔公司租金收入的80%;2017年和2018年,這一比例更是高達90%和88%)。
在地方性有關「租金貸」的規範性文件層面,以廣東為例,2020年6月3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六部門關於整頓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實施意見中規定,經網籤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與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頻率匹配。其他各地相關部門均有出臺類似的規範性文件,在此不一一舉例。
2020年2月初,深圳市委政法委員會在發給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深圳銀保監局的《關於開展相關排查工作的通知》顯示,因深圳市發生蛋殼公寓業主因討要租金聚眾維權事件,而在處置過程中發現,蛋殼公寓存在「租金貸」的情況,因此要求儘快開展排查工作,全面了解蛋殼公寓及深圳市其他房屋租賃公司「租金貸」涉及的金融機構名稱、數量、貸款人數量和貸款金額等相關情況。
一直以來,「租金貸」都是長租公寓行業中最飽受質疑和最具風險的問題。本節試著從「租金貸」涉及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風險進行分析,以期拋磚引玉。
2.「租金貸」模式的基本法律關係
常見的「租金貸」業務,是指承租人向第三方融資機構申請信用貸款,第三方融資機構一次性將等同於n年租金的資金放款給到住房租賃企業等服務商,但住房租賃企業服務商並未將全部資金給到出租人,而是截留了相當於「12n-1」個月的專門用作支付租金的信用貸款,這些資金就「沉澱」在了住房租賃企業的帳戶。而承租人表面上是按月付租金,實際上是每月向第三方融資機構還貸。這種「貸款」與「還款」期限錯配的方式,形成了資金佔用(資金池)。
3.「租金貸」民事責任法律風險
3.1承租人違約可能導致的民事法律風險
對於住房租賃企業,承租人違約的現象很普遍,但是能造成住房租賃企業資金損失的可能性相對較低。
由於存在三方法律關係,承租人違反約定拒絕向銀行支付貸款本息(實質上是支付租金),則住房租賃企業作為承租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的擔保方,應當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履行代為償付貸款的義務,再向承租人追償代為償付的貸款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如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
3.2代辦「租金貸」可能導致的民事法律風險
個別長租公寓住房租賃企業和第三方融資機構違反了相關規定,過度簡化了承租人申請「租金貸」的貸款流程,有的甚至沒有告知承租人或者缺乏承租人對流程的確認,導致承租人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申請了「租金貸」借款,在沒有明知的情況下,承租人成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借款人」。
從法律法規方面看,住房租賃企業在未告知承租人或者未經承租人的確認的情況下,與第三方融資機構「合謀」以承租人的名義申請了消費貸款,已經嚴重侵犯了承租人的知情權,系欺詐性地利用承租人的個人信用為企業自身獲得貸款資金的行為,違背了承租人的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我國《合同法》(現《民法典》第三編—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因此,只要承租人知情、同意,建立在雙方意思自治基礎上的「租金貸」不僅合法,反而是一種互利行為。但在租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引誘」租戶籤下貸款合同,則可能構成違法。如果住房租賃企業經營不善發生倒閉,承租人在被動中止租約的情況下卻無法中止償還貸款的責任,否則個人信用記錄就會受到損害。
基於此種情形,「被貸款」的承租人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以自身的「知情權」被侵犯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可能會使住房租賃企業遭受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另外,我國《民法總則》(現《民法典》第一編)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現《民法典》第一編第一百四十七條至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承租人也可以依據前述規定,主張撤銷貸款合同或認定與「租金貸」相關的合同條款無效並要求賠償損失;如果因個人信用記錄受到損害,還可以依法向住房租賃企業索賠。
因此,如果住房租賃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基於融資的目的,需要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為承租人申請「租金貸」的過程中,如實告知承租人並徵得承租人的同意,是一個必不可少的法律風險控制措施。
3.3資金挪作他用可能導致的民事法律風險
承租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了貸款,由於存在期限錯配,銀行等金融機構發放了多於1個月租金的貸款到了住房租賃企業的帳戶,而住房租賃企業則按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多餘的這些資金就暫時沉澱下來。如果後續不斷有承租人申請「租金貸」,就會有源源不斷的多餘的資金進入住房租賃企業的帳戶,形成「資金池」。這些資金解決了住房租賃企業融資的問題。
這些沉澱下來的資金是專門用於支付租金的,但是如果被住房租賃企業挪作他用,導致最後無法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則可能會導致出租人解除與住房租賃企業籤訂的房屋租賃委託代理合同,繼而行使收回房屋的權利。而承租人與住房租賃企業籤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權,顯然是無法對抗出租人收回房屋的權利,從而產生大量的群體性糾紛。承租人亦會採取訴訟的方式,要求住房租賃企業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如,浙江省杭州市江幹區人民法院馬伶俐與杭州安閒居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浙0104民初7421號】所作出的生效判決:
馬伶俐與安閒居公司籤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安閒居公司因違約導致在履行與馬伶俐之間籤訂的租賃合同期間,案涉租賃房屋被房屋所有權人收回,喪失租賃房屋的代理出租權,構成違約並致與馬伶俐籤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應退還馬伶俐已支付的押金並賠償因違約給馬伶俐造成的經濟損失。
3.4選擇無資質貸款機構可能導致的風險
住房租賃企業從事「租金貸」業務,如果選擇的合作方為沒有貸款資質的資金提供方,可能導致「租金貸」借款合同無效,繼而涉及民事糾紛。
2018年4月16日中國銀保監會等部門聯合出臺的《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三條明確規定,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九民會議紀要》第五十三條也規定,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行為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為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應當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因此,沒有貸款資質的資金提供方與借款人籤訂《借款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在上述模式下,如果是住房租賃企業向無資質的資金提供方融資,就應當將資金返還給資金提供方;如果是無資質的資金提供方向承租人融資,承租人應當向資金提供方返還借款。因此,建議住房租賃企業選擇有資質的資金方合作,合法開展業務。
4.「租金貸」行政責任法律風險
住房租賃企業一旦資金鍊斷裂,將會沿著「租金貸」的利益鏈條擴散,可能會誘發系統性金融風險。政府部門居安思危,是幹預市場的主導力量,因此住建部門、金融管理等相關部門出臺了大量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對涉住房租賃企業「租金貸」業務進行監管。
4.1缺乏「資質」從事「租金貸」導致的行政責任法律風險
要求開展「租金貸」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具備一定資質,如資金實力標準、信用口碑標準、擁有房屋數量標準等等,給此類企業設定一定的門檻,也是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進行有效的行政監管的一種有力手段。
目前全國範圍內適用的規範性文件,尚沒有針對開展「租金貸」的住房租賃企業設置統一且明確的資質要求。各地方政府雖然也出臺一系列文件規範住房租賃企業從事「租金貸」業務的行為,但均沒有統一的標準。
上海市2018年出臺《上海「租金貸」十條規範》第一條規定,無「住房租賃經營」業務範圍、未經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未加入本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的代理經租企業不得合作開展個人「租金貸」業務。代理經租企業不得與未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無金融許可證的機構合作開展個人「租金貸」及相關業務。第十條雖然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責任,但過於模糊,不易操作。
浙江省城鄉住房工作協調委員會辦公室《關於促進長租公寓市場平穩健康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全省範圍內組織開展長租公寓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公開曝光典型案例。其中第三條明確要求,從事住房房源委託出租業務的長租公寓企業不得自行開辦「租金貸」等金融業務,不得與無放貸資質的機構合作開展「租金貸」等業務。即對自行開辦「租金貸」的長租公寓企業列入了專項整治的範圍。
4.2誘導承租人使用「租金貸」導致的行政責任法律風險
如前述,住房租賃企業通過對租賃合同條款的設計,在未對承租人進行合理的風險提示的情況下,誘導承租人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籤訂貸款合同,採用「租金貸」的方式為自身融資,可能導致住房租賃企業承擔民事法律風險,同時也存在住建部門或金融主管等部門行政處罰的風險。
案例如:2019年3月,深圳市市場稽查局對深圳市蛋殼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格式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圳蛋殼雖然提出在APP中有彈出頁面提示「租金貸」內容,但合同文本及附件中沒有明示承租人消費分期產品實質為租金貸月供的事實,誘導承租人貸款。
根據2020年9月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租賃條例(徵求意見稿)》第五十二條規定,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以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租金消費貸款相關內容等行為的住房租賃企業,可能會被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的,可能會被責令停業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情形,則可能會被吊銷營業執照。屬於金融違法行為的,由金融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雖然《住房租賃條例》目前只是徵求意見稿,尚不能作為行政機關對住房租賃企業作出行政處罰的直接依據,但是也代表著行政機關的執法傾向,住房租賃企業也應當參照執行。
地方規定如上海市2018年出臺《上海「租金貸」十條規範》要求住房租賃企業不得強制或誘騙承租人使用個人「租金貸」產品、不得在籤約前收取定金或設置其它條件、不得收取與個人「租金貸」業務相關的其他費用等等。該《規範》第十條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責任,即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同時,將違規代理經租企業納入風險警示名單向社會公示,並通報市場監管、網絡監管等部門暫停代理經租企業房源發布業務。
又如,2020年4月28日重慶市房地產業協會發布《防範住房租賃行業風險告知書》,要求「各承租人要拒絕籤訂任何形式的「租金貸」等金融產品,儘量選擇「押一付一」或「押一付三」的租金支付方式……」,明確倡導承租人不要選擇「租金貸」,一旦發現「租金貸」等違規行為的,及時向市房協房地產租賃專委會舉證、舉報,投訴。重慶市的做法略顯極端。雖然該《風險告知書》系行業協會發布,屬於行業自律管理的範疇,但是也反映了相關的監管部門的執法傾向,需要當地的住房租賃企業引起必要的關注。
其他省、市大多出臺了有關「租金貸」監管的規範性文件,住房租賃企業在開展具體業務時應當參考所在地的相關文件,避免受到監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的行政處罰或自律性懲戒,以免對自身的聲譽、生產經營等造成不良的影響。
5.「租金貸」刑事責任法律風險
近年來,很多住房租賃企業為了取得融資,採取了「租金貸」、「業主貸」、「租房貸」等以「租金收益權」為償還擔保的方式,向第三方融資機構申請貸款。由於篇幅的限制,本節僅以「租金貸」為例,分析住房租賃企業的此類融資方式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風險。
不少住房租賃企業因經營不規範,沒有按照國家規定使用利用「租金貸」的形式融得的資金,最終導致資金鍊斷裂,平臺「爆雷」,繼而導致住房租賃企業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等相關責任人被公安機關啟動刑事追訴程序。部分平臺甚至存在「捲款逃跑」的現象,極易造成群體性事件等影響社會穩定的嚴重後果,因而成為了公安機關重點打擊的對象。
對於住房租賃企業採用「租金貸」的形式進行融資,存在以下幾類刑事責任法律風險:
5.1可能涉嫌合同詐騙罪或詐騙罪
住房租賃企業的經營模式並非都涉嫌刑事犯罪,如果企業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註冊登記、合法經營,確因市場的原因,經營不善導致資金鍊斷裂,這屬於正常的商業風險,不屬於刑事犯罪;即使有一些違法違規的行為,但是未造成嚴重損害,達到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仍然不屬於刑事犯罪。但如果企業誘騙承租人籤訂合同,利用期限錯配的「租金貸」沉澱下來的資金從事非法活動致使資金鍊斷裂,則可能涉嫌合同詐騙罪。
如果住房租賃企業與第三方融資機構合謀,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冒用承租人的身份信息辦理貸款,誘使承租人支付房租(實為償還貸款)。則該住房租賃企業的行為可能屬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籤訂和履行合同的情形。
另外,如果存在虛構房源、虛構租賃合同等並未實際從事租賃經營管理的情況,則可能涉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對比:
5.2可能涉嫌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
第5.1種情形的前提條件,是假設住房租賃企業與真實的出租人籤訂了《房屋租賃委託代理合同》等約定由住房租賃企業代理出租人管理其房屋的協議,系真實的房源;與承租人同樣籤訂了真實的《房屋租賃合同》等約定向承租人提供房屋居住服務的協議。
但是在本情形下,如果住房租賃企業存在虛假標的,如虛構了房源、虛構了承租人等,為了獲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而偽造房屋租賃合同、以虛假的租金收益權作為擔保向銀行或金融機構申請「租金貸」,則可能觸犯騙取貸款罪或貸款詐騙罪。基本法律關係圖如下:
如果住房租賃企業利用虛構的住房租賃合同等向第三方融資機構申請「租金貸」,將獲得的貸款用於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沒有重大違法違規使用資金的行為或者可能導致資金無法收回的行為,則可能被推定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騙取貸款的金額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任何一項,則可能涉嫌騙取貸款罪,存在被司法機關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
如果住房租賃企業利用虛構的住房租賃合同等向第三方融資機構申請「租金貸」,未將獲得的貸款用於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而是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於高風險投資等極可能導致資金無法收回,或者乾脆「捲款跑路」,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規定的「兩萬元」的數額標準,則可能涉嫌集資詐騙罪,存在被司法機關以貸款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對比:
本文作者:
安 健
合伙人
馬 越
合伙人
潘永飛
律師助理
王士碩
律師助理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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