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購房屋長期不過戶,業主起訴開發商要求全額退款,最終竟獲雙倍賠償!
已購房屋長期不過戶,業主起訴開發商要求全額退款,最終竟獲雙倍賠償!近日,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進行公開審理。被告某地產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隱瞞抵押銷售房屋,被依法判決退還購房款,並賠償等額賠償款。
年輕人首次買房 兩年未能過戶
剛20歲的陳某自主創業獲第一桶金,想著買套房產作為固定資產投資。2018年5月,陳某選定了某公司開發的位於潼南城區的一個樓盤。雙方隨即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某公司將其已建成的小區內商鋪一間出售給陳某,房屋總價為99900元,30日內辦理產權登記。合同同時約定房屋無抵押等產權限制情況。合同籤訂當日,陳某支付了全款。合同籤訂後,某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推脫不予過戶,陳某不斷催促仍然未果,這一拖就是兩年。
業主起訴開發商 要求退還購房款
當初某公司銷售人員極力推薦,稱陳某所購商鋪所在小區今後會成為商業中心,商業價值潛力巨大。可兩年過去了,商鋪所在地段一直沒有商業氛圍,商鋪依然空置。加之陳某創業失敗,急需回籠資金。於是,2020年3月,陳某以某公司逾期辦證構成違約為由起訴至潼南法院,請求解除雙方籤訂的買賣合同,某公司返還購房款,並支付違約金。
開發商拒絕退款 法官調查發現另有蹊蹺
潼南法院收到陳某起訴材料後,在案件受理前的訴前調解環節,聯繫上某公司。某公司明確拒絕調解,稱沒辦法為陳某辦理過戶手續,同時公司財務困難,也沒錢可退。
訴前調解不成,案件進入審理環節。庭審過程中,某公司依然一副無所謂的態度,稱房屋已經交付給陳某了,不能過戶也只是暫時的問題,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願意退款。對於不能過戶的原因,某公司則語焉不詳。
承辦法官認為,涉及不動產案件,查閱不動產登記信息,能有助於了解物權實際狀況,避免出現法院認定事實和物權登記狀態不一致的情形。庭審中被告避而不談不能過戶的原因,陳某礙於訴訟能力有限,也未能舉示相關證據。基於此,承辦法官依職權對涉案房屋進行了產權調查。發現原、被告籤訂的買賣合同未辦理備案登記,該房具備辦證條件,但房屋已設立抵押登記,而且抵押權設立的時間是在陳某購房之前。
法官釋明法律 業主訴求「退一賠一」
結合調查的證據,法官向陳某進行了釋明:如果某公司在房屋銷售時未告知房屋已抵押的情形,則構成欺詐。可以依據法律規定主張不超過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在得知房屋抵押的事情暴露後,某公司一改之前的強硬態度,主動聯繫承辦法官和陳某,尋求調解。但陳某決心已定,立即變更訴訟請求,要求某公司「退
一賠一」。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依照雙方當事人籤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某公司應當在合同籤訂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房地產權證。而實際上,早在合同籤訂之前,該房屋已經設定抵押權且該抵押權至今未註銷,導致陳某取得房屋產權登記的目的不能實現。陳某關於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某公司也未能舉示證據證明己方在訂約時告知了陳某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某公司違背書面合同約定的房屋產權狀況承諾及產權過戶期限的約定,構成欺詐,應承擔懲罰性賠償。為此,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籤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某公司返還陳某支付的購房款99900元,並支付等額賠償金99900元。
法官提醒
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不斷升溫,因開發商將設立抵押權的房屋出售而引發的糾紛屢有發生。在此,法官提醒購房者,在購房時需更加小心謹慎,提前去房管部門查清開發商是否有售房資格、自己要買的房屋是否存在已被抵押或被賣給第三人等情況。同時,購房者一定要妥善籤訂購房合同,注意保存和搜集證據,遇到此類糾紛時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來源: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