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灰灰菜
易地安置,特別是現在是否還需要結婚滿兩年才能安置到配偶戶口所在地,以及對於一些特殊情況是否也可以易地安置的問題一直困擾著大家,今天我們針對後臺的一個留言再給大家聊聊這個話題。
★ 入伍後,父母先後去世,且自己結婚未滿2年,可以享受易地安置嗎?
你好,我是一名今年滿十二年的上士,因家庭變故父母先後在我服役期間離開人世,現在老家除了外婆,也沒有什麼親人了,今年面臨轉業想把戶口安置到配偶那裡,但是我們結婚未滿2年,不知道是否可以安置?
答: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覺得有必要再給大家科普一下易地和異地的區別:
① 易地:是國家和軍隊承認的通過正規合法程序入伍或者安置的稱呼,比如易地入伍一般指的是大學生在學校所在地入伍。這個是受到法律和政策規定所保護和保障的;
② 而異地:特別是異地入伍是通過不正規、不合法的程序入伍的稱呼,比如某人在自己戶籍所在地因名額等原因無法實現入伍,他通過一些不合法的方式佔用異地其它應徵入伍青年的名額來實現入伍。這個則無法收到法律和政策規定保護和保障。
言歸正傳,我們講講易地安置,自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頒發施行已經8年多了,在這份政策規定中明確指出了退役士兵易地安置需要滿足的條件。
① 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② 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中級士官、年齡超過28周歲的男士官或者年齡超過26周歲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兒或者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士官)且結婚滿2年(指自士官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並領取結婚證書之日起,至士兵被批准退出現役之日滿2周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③ 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易地安置的。
同時,還有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也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① 因戰致殘的;
② 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③ 是烈士子女的;
④ 父母雙亡的。
根據你所述的情況,你的問題基本適用:因其他特殊情況(父母雙亡的),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易地安置的。
申請易地安置的程序:由本人申請,軍隊相關單位審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易地安置的,由該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以你的情況,除提供你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外,還需提供結婚證、配偶戶口本、身份證、《退出現役登記表》、《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審批表》。
至於你說的結婚未滿兩年的問題,2018年8月1日,退役軍人事務部結合新時代退役士兵安置新任務新要求,頒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對於退役士兵安置方面提出了改進接收安置制度的意見要求,其中放寬安置地限制這項規定中,再無要求必須結婚滿兩年的硬性要求:
士兵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隨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經本人申請,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安置。其中,易地安置落戶到國務院確定的超大城市的,應符合其關於落戶的相關政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