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王慶主任律師
今天本律師從三個法律條文,給大家分析一下,如果你申請追加被執行人晚了,可能分文得不到,這就是技巧,目前大家都知道要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但是,一旦錯失良機,那就後悔莫及了!
大家先看以下三個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02.1 先看以上三個法律條文中,都有一句相同的話:「……範圍內承擔責任。」
02.2 如果當你追加被執行人的時候,你的前面有人已經追加了股東為被執行人,並且前面的債權已經超過股東應該承擔的責任,那麼,你要追加股東的申請,將會被法院駁回,好殘酷的現實!
02.3 所以,你必須成為第一位追加股東的申請人。
先下手為強,體現得淋漓盡致!所以,必須聘請專業的執行律師才能抓住機會。
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王慶主任律師,二十年專注執行案件,資深法律人,執業宗旨:立足北京,服務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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