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不抵債,能否追加股東為執行對象?

2020-10-05 揚遠律師

今天的Q&A專欄,我們選取近日較為典型的一例電話諮詢,向大家還原律師的實際工作進程,並用通俗易懂的話語解答執行案件環節中有關追加股東的疑難問題

諮詢人|來電

我曾經開設過一家設備工廠,長期向多家施工單位進行供貨。但前幾年資金鍊斷裂,導致現在一直都在逃債要債中度過,員工也遣散了。原因是很多貨款的付款期限拖得很長,而且到期不付。

其中最惡劣的一個公司開在廣州,2015年他們收到我公司100萬元貨物後拒不出具驗收合格證明,但是卻全部投入使用,起訴後我們雖然拿到勝訴判決,但這個公司也只是其他單位的承包人,名下幾乎沒有資產。所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一直沒有實際執行到位,案件被迫終結。

最近兩年,我發覺這家公司的原股東又以新公司的名義跑業務,一查發現原公司的股權也轉讓給其他人了,但其名下原本100萬的註冊資本仍然沒有實際繳納。我想問這個事情怎麼解決,為什麼欠帳的公司股東可以逍遙法外,而我的公司只能繼續等死?

揚遠律師|解答

這位先生你好,很遺憾現在才接到你的諮詢,如果你早一點尋求專業的律師幫助,執行情況估計會好很多,當然現在也不用完全絕望,法律上仍有途徑可以幫助你繼續維權。

這裡我們就需要講到一個執行環節追加股東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如果在執行環節中,你一開始就將該欠款公司的股東未足額出資的情況反映給執行法官,當時就可以把他直接拉入執行案件,列為被執行對象的。這樣,即便公司已經資不抵債,但這個股東個人名下的財產仍然可以被法院在其出資額範圍內納入強制執行範圍。比方講他個人名下有車有房,就完全可以執行到位了。

諮詢人|追問

您講的這個程序我好像都聽過,但是不熟悉。但現在已知的是這個股東已經把股權二次轉讓,還能夠追加嗎?

揚遠律師|解答

這裡要區分他轉讓行為發生的時間。如果是執行過程中進行轉讓,大概率是一種金蟬脫殼的逃債方式,按照法律規定,不僅能夠追加原始股東,新的受讓方如果是明知的、惡意的,一樣要被納入追加執行人的範圍內。當然,該受讓方根據規定承擔責任後,在法律上仍可以向之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

近年來,鑑於我國大力推進執行力度,解決老賴問題,在執行環節中採取綜合手段起死回生的案例很多。本案中原本可以直接申請追加未足額出資的原始股東為執行對象,但由於股權已轉讓,實踐操作中執行法官不會直接追加新老股東,這時往往需要債權人針對此事單獨起訴。待審理法院確認老股東存在未足額出資、新股東又惡意受讓的情況下,法院會判決老股東對瑕疵出資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諮詢人|追問

但現在很多公司不是會把出資時間拖到什麼2050年之類的嗎?這種情況下,相當於法院能夠要求他們提前完成出資嗎?

揚遠律師|解答

是可以的,因為資不抵債的前提優先於約定的出資時限。《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規定,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債權人可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諮詢人

謝謝揚遠律師專業的解答,解開了我多年無法想通的心結。我這就準備材料,爭取早日追加逃債股東!

揚遠律師|提醒

民商事審判工作具有極強的專業性,只有輔以到位的執行程序,才能使千辛萬苦的訴訟利益得以實現。但鑑於執行工作的複雜性,現實中很多當事人往往缺乏明確的行動指引,在遇到案件執行困難、被迫終結之時,應當有意識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律師幫助,尋求突破點、打破執行僵局!

揚遠民商事團隊律師作為訴訟律師、出庭律師,在日常工作過程中經常需要處理很多當事人的來電諮詢,這就要求律師在短時間內發揮專業解決問題的能力,為當事人的疑難雜症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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