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浪一人自首!被判三年!犯..

2020-08-27 甘肅新視覺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甘肅省皋蘭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甘0122刑初38號

公訴機關皋蘭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合,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於甘肅省古浪縣,漢族,小學文化,捕前住甘肅省古浪縣,因本案於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蘭州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韓某君,甘肅精佑銘律師事務所律師,皋蘭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皋蘭縣人民檢察院以皋檢一部刑訴[2020]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合犯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皋蘭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永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合及其辯護人韓某君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馬某合和被害人包某祥在甘肅省皋蘭縣忠和鎮中鐵二十局項目工地上班時發生口頭爭執,馬某合將包某祥左臉擦傷。2019年9月14日19時許,在甘肅省皋蘭縣忠和鎮中鐵二十局項目部宿舍院內,被害人包某祥的弟弟柴某得知此事後,就去找馬某合理論,二人發生肢體衝突但被工友勸開。後柴某在宿舍院內看到被告人馬某合打完飯在回宿舍的路上,隨即撿起一塊石頭扔向被告人馬某合,雙方發生衝突,在衝突過程中被告人馬某合手持一條木方將包正祥打傷。經甘肅省皋蘭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包某祥人體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

公訴機關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鑑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及辨認筆錄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某合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合案發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並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馬某合當庭自願認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適用法律均無異議。

辯護人韓佩君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合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持異議。認為被告人馬某合系自首並願意賠償被害人損失,且本案被害人包某祥及其弟弟柴某對案件發生存在一定過錯,請求對被告人馬某合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某合與被害人包某祥系甘肅省皋蘭縣忠和鎮中鐵二十局項目工地工友。2019年9月14日下午,二人在工地上班時發生爭執,馬某合將包某祥左臉擦傷。下午19時許,馬某合回到項目部宿舍,同在項目工地上班的其弟弟柴某得知此事後,前往馬某合宿舍找馬某合理論,二人發生爭執被工友勸開。後柴某在項目部宿舍院內見到被告人馬某合打飯回來,便開始罵馬某合,並撿起一塊石頭扔向馬某合,雙方遂發生衝突,在衝突過程中被告人馬某合手持工程用木方將勸架的包某祥打傷。經甘肅省皋蘭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包某祥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案發後,被告人馬某合於2019年11月5日前往甘肅省古浪縣公安局黃花灘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6日被臨時羈押於甘肅省古浪縣看守所。

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已於2020年6月28日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人馬某合一次性賠償包正祥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住宿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失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1000元,除已支付的6000元外,再支付65000元並已當庭履行完畢。被害人包某祥對被告人馬某合的故意傷害行為表示諒解,並請求對被告人馬萬某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物證照片、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羈押證明,抓獲經過,甘肅省人民醫院出具的病情摘要,調解協議及收條,戶籍證明,被害人包某祥的陳述,證人柴某、湯某、黃某、蔡某、周某、石某的證言,被告人馬某合的供述,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平面示意圖及現場照片,辨認筆錄及辨認作案現場、作案工具照片,甘肅省皋蘭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皋)公(司)鑑(法臨)字[2019]57號鑑定書及鑑定意見通知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合持木方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重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應予依法懲處。被告人馬某合案發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罪行,成立自首並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基於以上情節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意見適當,本院予以採納。辯護人關於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有過錯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綜合考量本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被告人悔罪表現,本院決定對被告人馬某合從輕處罰並依法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 麗

審 判 員 張 立

人民陪審員 楊 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書 記 員 魏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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