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很諷刺?
拋開那些政治陰謀不論,選舉補助款的存在,確實對窮黨、小黨有幫助,不過,施明德在2015年倡議取消選舉補助款,理由是「國庫」短缺,以及「有人拿補助款買別墅」。
近日,「臺灣警消聯盟」執行長投書媒體,呼籲各政黨放棄選舉補助費,理由是: 1. 民進黨現在太肥,不應再受補助。2. 民進黨做不好,還拿納稅人的錢,民眾等於助紂為虐。3. 小黨根本跨不過門檻,領不到,此法形同「強者恆強,弱者恆弱」。
看利弊得失,要先確認臺灣想走什麼樣的政黨路線,是繼續走兩大黨制,還是要走多黨制?檢查二十多年來的臺灣政治,兩黨都陷於舊思維以及金權政治結構裡,故而都得不到多數人民的信任,那麼,走向多黨制才是正確的改革方向。因此,將選制改變成適合小黨生存方為正途。這麼看來,選舉補助款有其存在必要。
不過,如「警消聯盟」執行長所言,就算選舉補助款存在,小黨也不見得拿得到,使得大者恆大,這就是問題的核心了。
舉例,如果臺當局補助50萬,規定選舉經費上限為100萬,加上參選人再貼50萬完成競選,無論參選人有多財大氣粗,只要所有人公平一致,小黨甚至無黨籍個人就可避免被大黨的龐大資金所排擠。
事實上,臺灣選制有設定所謂選舉經費上限。例如今年選舉,「中選會」近日公布各縣市首長選舉經費,六都在8-9千萬間,唯新北市人口多,為1億581萬,其餘縣市大約在3-4千萬左右,各縣市議員的法定經費上限則在900萬至2千萬之間。
問題在於,有選舉經費上限與申報規定沒錯,但是沒有罰則!有規定沒罰則,與沒規定的差距只有一根手指的距離好嗎?
故而,財大氣粗者,或有財團支持者,動輒砸數千萬參選,那些只有一百萬預算者,等於把錢丟到水裡。再者,就算有罰則,仍有許多手法可大幅壓低申報數字。例如,捐助者根本不必捐現金,直接免費給參選人廣告牆面一整年,這價值往往就超過千萬。能稽核嗎?不能,我就免費幫某參選人打廣告不行嗎?
要保障小黨的平等參政權,在選制上要有大幅度的更動。例如,宣傳廣告要有詳細規範,看板只能張貼在某幾處,街頭不可插旗幟,造勢活動限制只能辦一場,降低競選經費上限,浮動的補助款金額,諸如此類,有這些措施在,並訂出罰則,才能有效抑制浮濫的競選文宣與不公平的砸錢競爭。
話說回來,目前臺灣的金權政治結構,早已是擁資源者勝,寡資源者敗,各種地方派系、政商關係錯綜複雜,要將選舉制度改成有利於新興的小黨,甚至拒絕金權政治的小黨,等於擋了既得利益者的財路,檯面上的政客政黨能有多少支持選制改革?
說穿了,大部分民眾都討厭國、民兩黨,但這兩個黨佔據了絕大部分的政治資源和媒體關注,他們會想改革對自己有利的選制嗎?別看國民黨現在好像一窮二白,只要目前有利於大黨的選制不改變,就有人會拿出資源來押寶國民黨,因為民進黨不行了,就是換國民黨玩兒,沒有第三個選擇。若非如此,國民黨在2016年黨產被凍結時就已解散,哪可能每個月還能籌到3千萬養整個黨?
說到這兒,柯文哲這種沒加入政黨的人,是不是補助款就屬於私人的?答案是: 是的。
一般而言,有所屬政黨的當選人,會將補助款部分給其所屬政黨,其餘不是捐做公益,就是挹注相關基金會。蔡英文在2012年敗選後,用選舉補助款成立「小英基金會」,聲稱專款資助教育、醫療與地方制府的政策研究上。1996年李登輝、連戰勝選,以選舉補助款成立「李連基金會」,聲稱用在教育。2000年連戰、蕭萬長敗選,選舉補助款全數捐入黨庫,並由國民黨專款並加碼成立智庫。2004年連戰、宋楚瑜敗選,在選舉補助款怎麼分的問題上有所糾紛。馬英九兩次「總統」選舉的選舉補助款,全數入國民黨黨庫。2000年、2004年陳水扁呂秀蓮勝選,全捐給民進黨。2008年謝長廷、蘇貞昌敗選,留兩千萬給競選總部,其餘1.4億元捐給民進黨。
柯文哲2014年所得2561萬9490元的選舉補助款,全部存入私人存摺。後來聲稱捐出1547萬,補選舉相關支出987萬,繳監察院罰款61萬,全部用完。
另一個比較特別的例子是,1994年趙少康代表新黨參選臺北市長敗選,用選舉補助款加上政治獻金成立了「飛碟電臺」,離開政壇改搞媒體至今。當時新黨與趙少康也有過糾紛。
總而言之,選舉補助款在目前選舉文化裡,對大黨而言不過九牛一毛,對小黨而言,就算拿得到用處也不大,因為大黨參選人的真實選舉花費遠高於這筆款項。除非大舉限制選舉活動花費,否則這筆錢對誰而言的意義都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