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攬名責實,不得虛言」 、「是非不能混,喜怒不能傾」、 「以多除少,以名定實」 ( 《春秋繁露·考功名第二十一》) 。這,顯示了董仲舒的名實觀。
也是董仲舒 「考績之法」與「考試之法」 的總體原則和評判邏輯。
「有功者賞,有罪者罰,功盛者賞顯,罪多者罰重,不能致功,雖有賢名,不予之賞,官職不廢,雖有愚名,不加之罰,賞罰用於實,不用於名,賢愚在於質,不在於文」 。
這是董仲舒的 「考績法」 。「考績之法,考其所積也。」
「考績」,大概是考核官員的政績作為。其目標,在於使「奸軌不能弄,萬物各得其冥,則百官勸職,爭進其功」 。
而 「考試」 ,則為「考績」 的具體展開即具體實施。
「考試之法:大者緩,小者急;貴者舒,而賤者促。諸侯月試其國,州伯時試其部,四試而一考,天子歲試天下,三試而一考,前後三考而絀陟,命之曰計。」
這是「考試之法」 在考試內容、考試等級、考試時間上的具體規定。董仲舒的「考試設想」 ,對後世官學,乃至用於選拔人才的科舉考試,產生了重要影響。
「合其爵祿,並其秩,積其日,陳其實,計功量罪」。這是 「考試之法」 的一些原則性規定。從中,可以進一步確定,董仲舒的「考績」 與「考試」 ,其適用人群,是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員。
因此,此「績」 即政績,此「考試之法」也即「考官之法」。
《春秋繁露》 中,又有對於「功名」的運用處,如下:
「魯桓忘其憂而禍逮其身。齊桓憂其憂而立功名。推而散之。凡人有憂而不知憂者兇,有憂而深憂之者吉。」 (《春秋繁露·玉英第四》)
「地不敢有其功名,必上之於天。」「土之於四時無所命者,不與火分功名。」 (《春秋繁露·五行對第三十八》 )
由此觀之,「功名」是「上」授於「下」的是 「尊者」授予「未尊者」的。而對「下」來說,得到「功名」是一種榮耀的事。 「功名」 ,濃縮了封建思想體系中的報酬機制、激勵機制。
因此,倡導 「天人感應」 「君權神授」的董仲舒,其所設想的「考績之法」與「考試之法」,與其「天道觀」 與政治論是一致的,更是為其政治論服務的。
「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在《尚書·虞書·舜典》中有記載:「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庶績鹹熙。」但,董仲舒所列「考試之法」具體如何操作,則未易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