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 | 黨員領導幹部受賄後退回部分賄賂款,受賄數額怎樣認定?

2020-08-28 民主與法制社

編者按

這是一起黨員領導幹部受賄後退回部分賄賂款的案件。本案中,赤峰市自然資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姜惠君受賄時間跨度長、數額「特別巨大」,謀利事項涉及承攬工程、工程款撥付、土地手續變更、工作調動等多方面。此案如何被發現,查辦過程又遇到哪些困難?在姜惠君被指控的多節受賄事實中,辯護人均辯稱姜惠君收到的款項為「手續費」,用於協調事情,其本人沒有非法佔有目的,不構成受賄罪,如何看待這一意見?姜惠君收受孫某150萬元,其後事沒辦成退回100萬元,受賄數額怎樣認定?對此,我們邀請相關單位工作人員進行分析。

資料圖

特邀嘉賓

陳培瑞 鄂爾多斯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

呼斯樂 鄂爾多斯市紀委監委第八紀檢監察室幹部

左晨光 烏審旗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任志強 烏審旗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

基本案情:

姜惠君,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漢族,研究生學歷,1989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8年6月參加工作。2004年1月至2019年6月,姜惠君先後擔任赤峰市克什克騰旗人民政府副旗長,赤峰市城投公司總經理,赤峰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主任,赤峰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赤峰市自然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2019年10月22日,姜惠君被開除公職,2020年2月7日,其被開除黨籍。姜惠君利用擔任上述職務的便利及職權,在承攬工程、工程款撥付、土地手續變更、工作調動等方面,為張某、孫某、楊某等14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764.3432萬元。

其中,2005年5月,孫某請託時任克什克騰旗分管工業副旗長的姜惠君,將某鈾礦探礦權變更在孫某名下,後經姜惠君協調,孫某與相關單位籤訂了《轉讓開發協議書》。2005年9月,姜惠君以銀行轉帳及現金方式收受孫某送予的人民幣150萬元。因探礦權一直未能變更在孫某名下,2014年11月,孫某要求姜惠君退回150萬元,姜惠君向孫某退還100萬元。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 2019年6月5日,經鄂爾多斯市紀委監委決定,並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批准,對姜惠君立案審查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

【移送審查起訴】 2019年9月4日,姜惠君涉嫌受賄案被移送烏審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19年10月25日,烏審旗人民檢察院指控姜惠君犯受賄罪,向烏審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 2020年5月31日,烏審旗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姜惠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其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已生效。

1、本案是如何發現的?在審查調查中遇到哪些困難?姜惠君受賄財物中不乏貴重物品,怎樣確定數額?

呼斯樂:姜惠君案因他人舉報而案發。2017年1月18日,河北籍女商人勾某某因與姜惠君存在房屋產權糾紛,向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起訴,大興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標的房屋歸勾某某所有。姜惠君不服一審判決並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大興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勾某某不滿二審判決,向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實名舉報了姜惠君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家庭財產超過其合法收入等問題。2019年1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第五紀檢監察室將該問題線索轉交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派駐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紀檢監察組進行重點查辦,經初步核實,發現姜惠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其後,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指定管轄,將姜惠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交由我市紀委監委辦理。

姜惠君案查辦過程中我們遇到以下幾個難點:一是案件時間跨度長,涉案金額大,部分違紀違法行為發生時間早,調取書證難度大;二是得知組織在了解核實其問題後,姜惠君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隱匿違紀違法所得,使得立案後,專案組調查取證難度增大;三是姜惠君以其弟弟姜某某的名義代持企業股份並產生收益,因其手段隱秘,且知情人少,專案組在調查該問題時難度較大。對於這些問題,專案組及時分析研判,適時調整調查措施、策略,最終使案件順利突破。

調查中我們發現,在姜惠君收受的賄賂中,除了現金以外,還有很多貴重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553324元),準確認定這些財物的價值對案件查辦很重要。為此,專案組做了很多基礎性工作。對於姜惠君收受的愛馬仕女包、4件鑽石首飾,專案組讓行賄人指認確認後,從出售方調取購買憑證,以確定其真偽和市場價格。對於姜惠君收受的書法作品、木製藝術品、木製家具等共計8件物品,經行賄人指認確認後,專案組委託鄂爾多斯市價格認定局,經實地勘驗後認定其市場價格。

2、在多節被指控的受賄事實中,辯護人均辯稱,姜惠君收到的款項為「手續費」,其本人沒有非法佔有目的,不構成受賄罪,如何看待這一意見?

陳培瑞:我們認為這種主張不能成立,姜惠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多起受賄事實中,姜惠君的行為表現為:在收受他人款項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小部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或只是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未實際實施;或以在為他人謀取利益過程中有花費為名向請託人索要款項,而經查證,所謂的花費並非由其所出,數額也非其收受或索要的數額;或在收受他人款項後利用其作為上級領導的職位支配力實施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所以辯護人所稱的「姜惠君收到的款項為『手續費』,用於協調事情」,均與事實不符。

其次,針對辯護人所稱,姜惠君收到款項用於協調事情,表明其沒有非法佔有目的,進而不構成受賄罪的意見,我們認為,應作如下考量:受賄罪保護的法益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兩高」《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國家工作人員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已開始實施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和已經為他人謀取了利益或部分利益均指「為他人謀取利益」。那麼在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並許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或正在(已經)實施職務行為,使財物成為其職務行為(包括所許諾的職務行為)的不正當報酬,就侵犯了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受賄罪已成立,其基於許諾、實施、實現謀取利益的職務行為而收受的財物則為受賄數額。其在收受財物後用於協調事情的「手續費」等開支,為其在實施為他人謀取利益行為中的一部分或是其實施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並不能否認行為的權錢交易本質。所以,即使如辯護人所稱,收到款項拿去協調事情,也不能否認受賄罪的構成。

3、姜惠君收受孫某150萬元,其後事沒辦成退回100萬元,受賄數額怎樣認定?

左晨光:我院認為這100萬元同樣是姜惠君的受賄款項,主要基於以下幾點考慮:

首先,姜惠君在主觀上具有收受賄賂的故意。在該起犯罪事實中,姜惠君在2005年5月受到孫某的請託,於2005年9月以銀行轉帳及現金方式先後收受孫某150萬元,並將其中的部分錢款用於購買房產,直到2014年11月,因孫某的請託事項未辦成,在孫某的多次要求下,姜惠君通過向他人借款才將100萬元退還給了孫某。通過上述事實的分析不難看出,姜惠君在接受孫某請託並收受孫某150萬元時,主觀上是具有受賄故意的。

其次,客觀上,姜惠君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孫某謀取利益的行為。本案中,姜惠君是在任克什克騰旗人民政府副旗長(分管工業)期間,受到孫某的請託辦理鈾礦探礦權的相關事宜,後姜惠君利用其分管工業副旗長的身份與相關單位進行了協調,並幫助孫某與相關單位籤訂了《轉讓開發協議書》,因此姜惠君已經利用了其職務便利實施為孫某謀取利益的行為,只是因其他原因最終未將孫某請託事項辦成。

再次,姜惠君的該節受賄事實不適用「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該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基於上述規定,實踐中有人認為收受他人財物只要在案發前退還就不能認定為受賄。我們認為此處的「及時」不是一個單純的時間概念,而是為了表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受賄的故意。只有行為人在不具有受賄故意的情形下,退還或者上交財物,才不是受賄。而本案中,如前所述,首先姜惠君在收受孫某財物的時候,就有明確的受賄故意,其後因為事情沒辦成孫某向其索要賄賂款,才予以部分退回;再者,受賄與退賄時間跨度長達九年。因此,該節事實不能適用《意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綜上,姜惠君於2005年5月接受孫某請託為其謀利,並於2005年9月收受孫某150萬元,至此受賄行為已經既遂,至於2014年11月在孫某的要求下退回100萬元,並不影響犯罪構成,只能作為犯罪情節予以考量。

4、姜惠君經辦案人員打電話後,到監委接受談話並如實供述涉嫌受賄犯罪的事實,是否構成自首?量刑時考慮了哪些因素?

任志強:自首是影響量刑的一個重要法定情節,認定自首需要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兩個法定要件。在辦理姜惠君受賄一案中,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考察被告人是否具有歸案的自動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認定自首的關鍵在於被告人是否屬於自動投案,投案後是否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而判定行為人是否自動投案的關鍵是投案行為是否基於行為人的意志。行為人投案動機多種多樣,但只要在其具有人身自由之時,不是出於違背其本意的原因而主動將自己置於辦案機關的控制之下,就應認定其具有投案自動性。本案中,鄂爾多斯市監委辦案人員打電話給姜惠君,讓其到呼和浩特市接受談話,次日姜惠君就從北京乘機到呼和浩特市。在此情況下,姜惠君接到電話通知後,既可以選擇主動歸案,也可以逃之夭夭,其能夠及時到辦案機關,體現出歸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其次,姜惠君主動歸案後,不但如實供述了監委掌握的犯罪事實,還主動交代了大量監委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綜上應該認定姜惠君具有自首情節。

審判實踐中,我們綜合判斷行為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自動投案的動機、階段、客觀環境,交代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具體情節,依法決定量刑幅度。具體到本案,姜惠君除了具有自首情節以外,在審判階段表示自願認罪認罰,並願意用自己的財產抵頂上交涉案款項。紀檢監察機關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公訴機關也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故量刑時綜合上述因素對其進行了減輕處罰。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所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問題請聯繫我們

本文由「135編輯器」提供技術支持

《民主與法制》社新媒體出品

本期主編:王 鐔

編輯:潘 巧

校對:王立三

審核:黎偉華

合作郵箱:mzyfzapp@126.com

民主與法制社是由中國法學會主管的中央級新聞事業單位,擁有《民主與法制》雜誌、《民主與法制時報》、民主與法制網、民主與法制移動新聞客戶端等權威法制媒體。

微信號:minzhuyufazhishe

投稿郵箱:mzyfzapp@126.com

相關焦點

  • 房沒過戶錢未經手能否認定受賄?
    這是一起黨員領導幹部與不法商人進行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人張汝凱收受他人房產但未辦理過戶手續且該房產被用於抵押貸款,是否構成受賄?張汝凱未直接經手他人所送的500萬元賄賂款,是否影響受賄罪的認定?張汝凱辯護人提出,張汝凱代表單位收受他人所送500萬元是商業讓利行為而非回扣,不構成單位受賄,對此該如何認定?我們邀請相關單位工作人員進行分析。
  • 房沒過戶錢未經手能否認定受賄
    本案中,被告人張汝凱收受他人房產但未辦理過戶手續且該房產被用於抵押貸款,是否構成受賄?張汝凱未直接經手他人所送的500萬元賄賂款,是否影響受賄罪的認定?張汝凱辯護人提出,張汝凱代表單位收受他人所送500萬元是商業讓利行為而非回扣,不構成單位受賄,對此該如何認定?我們邀請相關單位工作人員進行分析。
  • 【以案說紀】房沒過戶錢未經手能否認定受賄
    本案中,被告人張汝凱收受他人房產但未辦理過戶手續且該房產被用於抵押貸款,是否構成受賄?張汝凱未直接經手他人所送的500萬元賄賂款,是否影響受賄罪的認定?張汝凱辯護人提出,張汝凱代表單位收受他人所送500萬元是商業讓利行為而非回扣,不構成單位受賄,對此該如何認定?我們邀請相關單位工作人員進行分析。
  • 多次收受小額財物如何認定受賄數額
    數額作為判斷受賄罪法益侵害的重要標準,對於受賄罪定罪量刑具有基礎性作用。在涉及多筆受賄事實的案件中,雖然「兩高」發布的《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計算受賄數額的方法,即「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額。」
  • 房沒過戶錢未經手能否認定受賄?中紀委機關報刊文剖析
    方帥 攝特邀嘉賓孫善貴 連雲港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三級主任科員張 川 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副主任葛 進 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編者按這是一起黨員領導幹部與不法商人進行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案件。
  • 黨員幹部哪些合作投資算受賄?
    因此,它成為少數黨員、幹部規避法律制裁的過牆梯、掩蓋權錢交易的遮羞布。 「我長期從事反貪、公訴工作,對於職務犯罪有著很深認識。這麼短的時間內,高某將如此高額的回報返還給我,我就意識到這筆錢是不正常的,但當時想有投資做生意作為掩蓋,就心安理得接受了。」項鳳華這樣陳述。 從實踐看,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一般分為兩種類型。
  • 房沒過戶錢未經手能否認定受賄 從連雲港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張汝凱案說起
    方帥 攝特邀嘉賓孫善貴 連雲港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三級主任科員張 川 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副主任葛 進 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編者按這是一起黨員領導幹部與不法商人進行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人張汝凱收受他人房產但未辦理過戶手續且該房產被用於抵押貸款,是否構成受賄?
  • 以案明紀釋法 | 收受商鋪並約定返租給行賄人怎樣確定受賄數額
    即使本案中潘某公司真正租賃了張某的商鋪,能否以租金來抵扣購房款呢?筆者認為,2010年,張某收受潘某的商鋪,並登記到其親屬名下,房產就已經轉移到了張某的控制之下。張某收受商鋪後再返租給行賄人潘某不能改變受賄犯罪的事實。如果本案中張某將商鋪出租給潘某之後產生租金收益,也不能衝抵受賄數額。
  • 跟隨領導19年,司機受賄數百萬元!利用影響力受賄如何破除?
    「利用影響力受賄」逐漸成為公眾關注的內容之一。那麼,影響力緣何而來?哪些行為屬於利用影響力受賄?應該怎樣約束擁有影響力的黨員領導幹部?湖南省湘潭市組織黨員幹部聽廉政黨課、看警示教育片、旁聽法院庭審、參觀廉政基地,要求深刻汲取陳三新等案件教訓,在廉潔用權的同時,管住身邊人、家裡人,防止濫用影響力。圖為湘潭縣黨員幹部走進廉政文化教育基地接受警示教育。
  • 紀檢專欄丨房沒過戶錢未經手能否認定受賄從連雲港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張汝凱案說起
    本案中,被告人張汝凱收受他人房產但未辦理過戶手續且該房產被用於抵押貸款,是否構成受賄?張汝凱未直接經手他人所送的500萬元賄賂款,是否影響受賄罪的認定?張汝凱辯護人提出,張汝凱代表單位收受他人所送500萬元是商業讓利行為而非回扣,不構成單位受賄,對此該如何認定?我們邀請相關單位工作人員進行分析。
  • 斡旋受賄的既遂與未遂認定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於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  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和刑法第385條、第386條、第388條、第163條第3款,第184條第2款均有規定。
  • 妻子領工資,黨員幹部為什麼算受賄?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李文峰報導 2020年9月,湖南省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嶽陽市中醫醫院原副院長鍾利明受賄案進行二審宣判,判決書中提到,鍾利明妻子符某在該醫院體檢中心領取3.3萬元工資,這筆款項被法庭認定為受賄款。親屬領取工資,為什麼歸為黨員幹部的受賄款?黨員幹部身邊人掛名取酬行為如何認定?為了對上述案例形成準確的定性,首先來釐清它的法律依據。
  • 黨員幹部哪些合作投資算受賄,5個案例告訴你
    從實踐看,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一般分為兩種類型。第一類是「代為出資型」受賄,即由請託人實際出資,只不過以國家工作人員的名義,這與直接收受財物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受賄數額為請託人給國家工作人員的出資額,所獲利潤認定為犯罪孳息。
  • 對以借款為名受賄行為的認定
    由於黨員幹部的公權力行使者身份,這種借款行為可能是黨員幹部為規避被查處,以借為名掩蓋受賄行為,也可能是純粹的民事借款行為。準確區分款項性質是借款還是受賄款極其重要,對於準確打擊犯罪和保護行為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如何定性,既要正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更要圍繞案件事實與證據,深入剖析「借款」的來龍去脈,去偽存真,透過現象看本質,準確認定行為的性質。
  • 這樣的合作投資算受賄
    近年來,這樣的「合作投資型」受賄並不少見,表面上國家工作人員參與經營活動,按股份比例分紅,難以認定是否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易與違規經商相混淆。因此,它成為少數黨員幹部規避法律制裁、掩蓋權錢交易的遮羞布。
  • 張文顯:擴大賄賂對象範圍 取消受賄罪數額規定
    :「根據我國反對賄賂犯罪、懲治腐敗行為的現實需要,以及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之後法律對接的要求,對我國刑法有關賄賂犯罪的規定進行進一步修改和完善:擴大賄賂對象範圍、將非國家工作人員影響的交易犯罪入罪、外國公職人員和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行為刑罰化、取消刑法上關於受賄罪的數額規定。
  • 8種新型受賄未遂認定情形
    而司法解釋也規定了此類受賄的犯罪數額如何計算:即「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 5個案例告訴你:黨員幹部哪些合作投資算受賄?
    因此,它成為少數黨員、幹部規避法律制裁的過牆梯、掩蓋權錢交易的遮羞布。「我長期從事反貪、公訴工作,對於職務犯罪有著很深認識。這麼短的時間內,高某將如此高額的回報返還給我,我就意識到這筆錢是不正常的,但當時想有投資做生意作為掩蓋,就心安理得接受了。」項鳳華這樣陳述。從實踐看,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一般分為兩種類型。
  • 【實務】如何辨析介紹賄賂和斡旋受賄?|84
    該行為屬於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且介紹賄賂額達5萬元,應當認定為介紹賄賂罪。現結合介紹賄賂和斡旋受賄的犯罪構成,對二者應如何辨析定性作如下簡要分析。 一、區分介紹賄賂罪和斡旋受賄的關鍵在於犯罪主體有所不同 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
  • 菜鳥副總裁受賄百萬被刑拘:阿里反腐,對高管不手軟
    2015年,前阿里副總裁劉春寧因涉嫌商業賄賂,被深圳警方帶走。但我們除了讚嘆阿里的反腐力度外,還要知道腐敗的根源,這樣才能進一步反腐。此時,一些員工就不願意和公司同甘共苦了,而是想著怎樣為自己謀利高層一旦腐敗,往往涉及數額巨大,因為高層人物權力大,更容易進行權力尋租,從中收取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