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年砥礪前行
四十年初心不變
為紀念廣東省律師協會成立40周年,回顧廣東律師40年來的光輝歷程,中共廣東省律師行業委員會、廣東省律師協會將對40年來為廣東律師行業作出傑出貢獻的律師、律師事務所以及行業管理者進行隆重表彰,並向社會和公眾進行廣泛宣傳。
參評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先進事跡和典型案例,將通過本號進行網絡投票,敬請留意!
本案的成功調解確認了港籍調解員異地調解商事糾紛效力,對粵港澳大灣區未來可能頻發的糾紛訴調案件具有借鑑及示範意義。
以下為廣東律師40年40案評選——候選案例
《香港某鋼結構設備公司與某釺廠公司調解案》
辦案律師:
陳方
基本案情
2015年,香港某鋼結構設備公司(以下鋼設備公司)與香港某釺廠公司(以下簡稱釺廠公司)籤訂鋼結構加工合同。雙方因合同履行產生糾紛,鋼設備公司向前海法院起訴要求釺廠公司支付合同款項及利息。雙方當事人均為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均表達了希望在香港開展調解工作的意願。為此,前海法院通過前海「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訴調對接中心,委託廣東星辰(前海)律師調解中心主任陳方律師和香港律師開展調解工作。陳方律師調解員先後兩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和代理律師在香港律師事務所,適用香港法律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前海法院依法對調解協議的自願性、合法性以及調解過程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後,製作民事調解書進行確認。
辦案過程
該案是涉港案件,原告方鋼設備公司與被告釺廠公司均為香港公司。經過與涉案原被告雙方代理律師及當事人多番溝通,陳方律師組織涉案雙方先後於2018年1月31日及2018年3月8日在香港現場進行了兩次調解會議。
在第一次調解會議上,由於原被告方均為委託代理律師,「法言法語」都比較熟悉,且該案之前也已經進行過一次庭審,代理律師其實對各自所掌握的證據及相應的薄弱點都已瞭然於胸。在該種情形下,較之以往調解方式,陳方律師的調解策略有所不同。首先是調解語言,鑑於雙方當事人均沒有在場,調解員儘量使用了法律用語,簡潔明了地與代理律師溝通。簡練的法律用語不僅加快調解進程、提高調解效率,更重要的是它能讓代理律師由衷地產生專業上的信賴感,增強調解員所發表觀點的說服力,增強調解員的公信力。其次是調解方式。根據以往經驗,陳方律師習慣於借鑑國際上有關仲裁的「背靠背」仲裁流程作為其調解的必經流程,但流程規定都不是一成不變的,應因地制宜地靈活變通。鑑於雙方都是代理律師,且案件已經開過庭,陳方律師沒有採取「一方談話、另一方迴避」方式,而是讓雙方坐下來陳述各自觀點,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以求不斷縮小訴求差距,形成共識。最後是「就事論事」。「曉之以情」的「和事佬」方案並非適用於任何場合,因為通常律師們均是理性的而無法反映當事人的情感狀態。整場調解會議主要集中討論案件的細節問題,較少出現調解員在除還原案件事實、縮小爭議差距方面以外的如心理、情感技巧的運用。
在第二次調解會議上,由於雙方當事人均在現場,對調解員而言既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優點在於由於是雙方當事人親自參加調解,他們對案件如何處理有絕對自主權;劣勢在於當事人往往不是法律人,一些法律概念問題需要調解員反覆解釋,語言一旦組織不好,容易引發當事人的疑惑心理和抗拒情緒,這對調解員無疑是一個艱巨挑戰。在該種情形下,陳方律師的調解策略較第一次調解有所不同。首先是調解語言。調解員除了調解導言(註:調解導言屬於本所調解流程的要求部分)部分,其他時候均使用簡明易懂的普通用語。即便是在調解導言部分,也不斷地用直白語言向雙方當事人儘可能表達法律條文的通俗含義。其次是調解方式。除了第一輪調解過程中允許原被告雙方面對面交流談話,在第二輪之後的調解活動均採取「背靠背」式的一方談話、另一方迴避等候的策略。而且在整個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處於主導地位,代理律師基本沒有參與發言,這也利於當事人最大化自主表達訴求和觀點。最後也是這個案件中最重要的一點,「動之以理」。陳方律師通過與雙方當事人短短幾個小時的談話交流,精準地把握了當事人各自性格特徵以及彼此繼續合作的相互依賴性和願景。在與雙方當事人多次單方談話中,積極運用心理學等多方技巧,使得原告方逐漸放下對被告的怨氣,重提原告與被告繼續合作的利益之處,重新燃起與被告繼續合作的意願並強調訴訟的弊端和強制執行的無奈之處;在被告方面,積極做通其思想工作,盡力讓被告增加款項金額,提供確實可行的還款操作方案。
典型意義
本案不僅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經徵求訴訟當事人意見,允許當事人藉助內地和香港社會力量選擇更有利於解決糾紛的方式,平息跨境商事糾紛。同時,鑑於本案涉案雙方均為香港企業,本案的成功調解確認了港籍調解員異地調解商事糾紛效力,對粵港澳大灣區未來可能頻發的糾紛訴調案件具有借鑑及示範意義。
資料來源 | 深圳市律師協會
編輯、排版 | 銳銚
校對 | 宣傳部
▊ 廣東律師40年·40案候選名單回顧
《為原中越自衛反擊戰軍轉幹部周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代理鶴山市某膠廠333位員工勞動爭議維權案》
《為政府方引進埃克森美孚惠州項目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李某與東莞某塑膠五金製品廠健康權糾紛案》
《供用氣合同糾紛》
《對潘某某涉嫌搶劫盜竊提供法律援助案》
《揭陽市某局的行政處罰強制執行被駁回案》
《佛山張某鵬「電擊雙手」人身損害賠償案》
《「9•21」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系列索賠案件之首宗案件》
《歐某訴某國土資源部門不予受理決定案》
《曾某榮故意傷害案》
《珠海市鬥門區某公司破產清算案》
《深圳康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法律意見書》
《林某翔、葉某呈、鄭某鴻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出租司機勞動爭議系列案》
《佛山市某材料公司訴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環保行政處罰案》
《「鉅記」商標權侵害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系列案》
《六神丸案》
《珠海某教育公司訴雷某聖案》
《杜某工傷賠償糾紛案》
《謝某華、周某華訴雲浮某政府部門、廣東省某政府部門土地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糾紛案》
《「OPPO」公司訴「CCPO」公司等人商標權糾紛案》
《重大的案件成功的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