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多人少,律師快來!商事調解亟需「公益+專業」最強律師

2020-09-25 光遠律訊

孔夫子有云:「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

律師參與商事調解是有別於訴訟和仲裁的第三條服務通道,幫助雙方握手言和會給律師帶來更強烈的職業成就感、滿足感與榮耀感。這一服務通道正在加速擴張。

9月4日,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簡稱「服貿會」)在北京國家會議中心開幕,「一帶一路」法律與商事綜合服務平臺作為八大「珍寶」之一亮相。9月12日,《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又稱《新加坡調解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生效,為國際多元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帶來裡程碑式的突破。

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使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變化,經濟全球化遭遇逆流,保護主義、單邊主義上升,世界經濟低迷,國際貿易和投資大幅萎縮。後疫情時代,傳統訴訟法律服務如何通過商事調解突圍?9月14日-9月18日,第二屆上海商事調解宣傳周舉行,律新社從有關專家處了解到,商事調解制度正在積極推進,為法律服務市場帶來新的活力與可能,「批量」案件正在湧來,構建新解決方案可能成為新賽道。

01

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趨熱

伴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全民法治意識的增強,大量社會矛盾糾紛以案件的形式湧入法院,在北京、上海等地,一個基層法院一年收案10萬起並不鮮見。案多人少,是許多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亟待破解的難題。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出現,讓「案多人少」的局面有了破解的希望。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首次提出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成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工作的綱領性文件;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的意見》發布實施,創造性提出兩個「一站式」建設目標。

多元解紛機制包括訴源治理機制、訴前多元解紛聯動銜接機制、類型化專業化調解平臺、在線調解平臺、「分調裁審」機制、訴調一體對接機制……調解制度的建構是多元解紛機制建設的核心。與訴訟、仲裁制度的系統化不同,調解制度的建構才剛剛起步。

學界對調解的分類仍無定論,但法院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人民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六大類別大致囊括了當前中國的調解活動。然而律師調解制度並非按照解紛主體劃分的獨立調解類型中的一種,其實質是律師能夠作為調解員參與到各類調解中的調解形式。

作為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律師調解制度受到了自上而下的積極推廣。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發布《關於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試點意見》),北京、上海、浙江等11個省(直轄市)的試點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2019年1月,為進一步推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深入開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發布《關於擴大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通知》,決定將試點工作擴大至全國範圍。

根據《試點意見》規定,我國律師調解存在四種工作模式:

第一種模式是在人民法院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其實質是律師在法院的委託下調解案件,受法院管理與審查,屬於法院附設調解。

第二種模式是在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是集司法行政各類法律服務項目、提供多種公共法律服務產品的有效載體,是司法行政機關直接面向人民群眾提供服務的窗口。因此,律師在此提供調解服務屬於行政調解。

第三種模式是在律師協會設立調解中心。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行業自律性組織。因此,律師協會設立的律師調解中心提供調解服務屬於民間調解中的行業調解。

第四種模式是在律師事務所設立調解工作室。律師事務所可以將接受當事人申請調解作為一項律師業務開展,向雙方當事人收取調解費。這一模式貼近市場,其實質屬於民間調解中的商事調解。

我國律師調解制度本質示意圖來自引用1

在《試點意見》律師調解的四種工作模式中,前三種模式不收取當事人調解費用,屬於公益型調解,只有第四種模式屬於市場型調解,但仍只按低價標準向當事人收取調解費用。

與英美發達國家律師調解制度的「市場化路徑」不同,中國律師調解制度的發展屬於「司法型路徑」,即在法治現代化進程中,法院等機構自上而下地引導作為法律專業人士的律師參與調解工作。[1]市場化路徑中,調解能夠給律師帶來不亞於代理的收入,逐步成為了部分律師事務所與律師專門從事的業務。而我國的市場型律師調解仍處於起步階段,只有部分律師事務所設立了調解工作室。另外,以律師為調解員主體的民辦非企業性質的調解機構也向當事人收取調解費用,屬於市場型調解。當前中國商事調解組織,如上海經貿商事調解中心、深圳市前海國際商事調解中心等多為民辦非企業性質的調解機構,屬於市場型調解。

02

商事調解成為律師服務新藍海

未來律師調解的市場化路徑應當以商事調解的興起為發展契機。[2]

早在1987年,為了滿足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中國貿促會就成立了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以調解的方式解決國際商事活動中的各種爭議。商會調解組織是目前中國數量最多、分布最為廣泛的調解組織形式。截止2019年,工商聯繫統共有3400多家工商聯組織,工商聯所屬商會共4.9萬個;截止2018年,全國商會調解組織數量達1520家

國際商事調解在中國的適用和發展已然成為趨勢。截至2019年底,上海經貿商事調解中心經雙方當事人確認同意調解而正式受理的調解申請1314件,涉案標的近248億元,其中案件調解成功765件,調解成功率約為58.21%,且無一起因當事人違反調解協議而申請執行的案例。[3]

目前世界公認的國際貿易中心城市如紐約、倫敦、新加坡等,除了擁有良好的區位優勢和基礎設施外,同時還具備完善的法律制度、規範的經貿行為以及高效的法治化運作環境。而符合國際通行慣例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作為一種具有獨立性、專業化、有償性的商事爭端解決機制,成為國際化城市和地區商事爭端解決中的一個重要手段。其中,被譽為「東方經驗」的調解,由於具有獨立公正、程序靈活、經濟快捷、方式友好等特點,在各國的商事爭議解決實踐中得到了迅速發展。擁有能夠有效、迅速解決國際貿易糾紛的商事調解能力,是經濟高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

朱虹

深圳市前海國際商事調解中心執行主席兼秘書長

深圳市前海國際商事調解中心執行主席兼秘書長朱虹告訴律新社,後疫情時代,律師發展需要開闢新業務領域。2017到2019年,深圳律師從業人數每年以約12%增速遞增,2019年已經有14727人。[4]律師業的同業競爭更加激烈。而疫情使得大量律師服務的企業,特別是實體企業受損,也讓律師的業務面臨很大的困難。這意味著律師需要在行業內開闢一些新的領域以實現發展。

調解是律師破局的一劑良藥。調解的興起是一個世界趨勢。中國商事調解起步比較晚,但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6月28日發布了《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說明在中國這一趨勢也已成必然。

對於律師而言,調解是有別於訴訟和仲裁的第三條服務通道。律師的終極目標是解決問題,而調解能夠幫助當事雙方實現利益最大化,成本更低、時間更短、費用更少。調解是一份法律公益事業,調解員作為中立第三方而非一方的利益代理人,只有獲得雙方信賴的人才能夠擔任,幫助雙方握手言和會給律師帶來更強烈的職業成就感、滿足感與榮耀感。

「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調解中心首批中國調解員秦韜

「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調解中心首批中國調解員秦韜對律新社表示,調解作為爭議解決的三駕馬車之一會漸成主流,為更多的當事人所接受和選擇。在美國,90%以上的法院案件是通過調解解決的,致力於爭議解決的調解專業律師是與訴訟專業律師和仲裁專業律師同時存在的法律群體。資深律師成為法官、仲裁員和調解員都是非常自然的職業發展路徑,而當前中國律師在調解領域的參與質量和數量還非常有限。

「一帶一路」的深入推進需要一套行之有效、普遍接受的糾紛解決機制,隨著《新加坡調解公約》的生效,調解在中國也會迎來更好和更快的發展。與訴訟和仲裁相比,調解息訟止爭的模式是更能維護和實現當事人商業目的的爭議解決方式。經過調解,兩家企業能夠將合作項目繼續完成,是對雙方利益訴求更好的實現。

殷實

北京賽智智慧財產權調解中心主任

北京賽智智慧財產權調解中心主任殷實認為,通過批量案件的訴調對接,可以為法院減少訴累。賽智調解中心不僅僅關注大型、高端或社會影響比較大的案件,同時更加專注涉及中小企業的批量性案件。賽智調解中心多次受理過500件以上的批量性案件。訴前商事調解一方面能夠幫助法院解決訴累壓力,另一方面能夠幫助當事人在訴訟前置階段把案件分類並採取調解方式優先處理,避免各種類型糾紛經由訴訟延長涉案時間,減輕當事人的經濟壓力。對於社會需要多元糾紛化解渠道的訴求,調解是十分行之有效的方法,多元調解機制的興起是一個必然趨勢。

03

律師如何參與商事調解?

2020年是共建「一帶一路」倡議提出的第七年,截至2019年底,中國已與25個國家和地區達成了17個自貿協定,正在開展12個自貿協定談判或升級談判,以及10個自貿協定聯合可行性研究或升級研究。而疫情全球大流行又使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變化。值此波雲詭譎之際,風雲際會之時,律師如何抓住商事調解崛起的新契機,成為法律服務新領域的弄潮兒?

據了解,當前調解員選任的機制很多樣。一方面會向行業內契合需求的專業人員發出邀請,另一方面許多國際上知名律所的律師會通過郵件申請加入。無論是哪一種方式,最重要的審核標準是一樣的——成為調解員必須具備公益心和道德心。

在國際商事調解中,律師可以是中立的調解員、可以代表當事人參與調解、也可以協助調解協議的執行。與仲裁程序的清晰不同,當前的調解領域規則較少,更多地依賴調解員的調解智慧。這要求調解員有商業、會計、社會、倫理等各方面的綜合思維,對律師來說,是考驗,也是提升。德國法學家萊茵斯坦說過「法的形式和適用是一種藝術,這種法的藝術表現為何種形式,取決於誰是藝術家」。

在一起2017年的案件中,某傳媒公司因未能在合約期限內獲得《電影公映許可證》與投資公司產生糾紛。投資公司認為傳媒公司違約,而傳媒公司認為未通過公映審查是由於該片導演,亦即合同約定的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某知名編劇,恣意妄為、亂改劇本導致,投資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應就此向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調解員了解案情後,經雙方同意,選擇了「背對背」的調解方式,運用深厚的智慧財產權領域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對行業慣例的把握,梳理了雙方之間關於版權爭議的焦點及雙方在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為雙方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指引。面對當事人出現的種種反應,調解員通過暫停調解程序、逐個溝通等方式,為當事人提供了冷靜思考,緩衝情緒的機會,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使爭議圓滿解決。

調解成功與否,與調解員的選任有非常密切的關係。作為糾紛解決中的中立第三者,調解員與作為裁判者的法官、仲裁員不同,其不對糾紛作出最終的裁判,並以此約束當事人,而是以被諮詢者、中間人、傾聽者等角色為當事人提供服務,通過對調解過程的控制促進糾紛的解決,總而言之,調解員憑藉自身的專業知識、自身素質以及溝通技巧輔助當事人以自治的方式解決糾紛。[5]

律師參與調解的收入有兩種,一種是律師作為調解員,其調解費用根據所屬調解機構的收費指導標準確定。另一種是律師代表一方當事人參與調解,這一活動的費用與律師參與訴訟、仲裁類似,根據行業標準按小時收費。秦韜告訴律新社,律師參與調解工作大有可為,他建議中國律師更加重視調解工作,計劃進入調解領域的律師可考慮對自己的調解工作能力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與提升。

「先入局者」享受紅利。《新加坡調解公約》生效之始,中國商事調解機制建構之初,第二屆上海商事調解宣傳周開幕式暨《國際商事調解的實踐與展望》論壇將「商事調解」這個蓄勢待發的新興領域送到人們眼前,律新社與法律人一同見證行業風雲。

[1]趙毅宇,廖永安.我國律師調解制度中的角色衝突及其化解路徑[J].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43(4):91-98.DOI:10.3969/j.issn.1001-5981.2019.04.014.

[2]王菲. 論律師調解市場化的可行性及其建構[J].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生學報, 2020, 000(A01):P.60-68.

[3]上海商事調解專家張巍:中歐知產聯合調解機制生效具有裡程碑意義https://new.qq.com/rain/a/20200702A0T6H900

[4]深圳律協2020-05-14數據

[5]中國商事調解年度觀察報告(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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